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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危化品泄漏事故处理的反思

2006-03-27   来源:《劳动保护》    热度:   收藏  

    事故的发生及应急处理

  1.事故的发生

  某市,在新开发区的城市中心地段,有约20m3的氰化物仓库和两座盐酸贮罐。因城区建设工程基础施工作业,引起氰化物仓库地基滑坡,造成仓库垮塌,库内氰化物泄漏。泄漏范围以仓库为中心线两侧约10m,同时两座盐酸贮罐出现垮塌险情。

  2.事故现场应急处理的组织及实施

  事故发生后,现场负责人第一反应是,请当地基层环境保护部门按照危险废物处置规定,转移危险废物至硬化地面,封闭现场。但由于当地环保、公安、消防各部门的职责、隶属不同,且由于仓促间无科学可行的救援措施和专业队伍,无法付诸实施。

  随即,由地方行政长官指挥应对,并实施了下述方法:

  转移两座盐酸贮罐溶液;

  用次氯酸钠对事故现场进行淋洒洗消;

  动用挖掘机、汽车,大面积转移洗消泥士;

  50余车次洗消泥土被转移进和生活垃圾填埋场存放。

  3.应急处理后出现的环境不安全状态

  泄漏第一现场对地面洗消产生的废液未采取控制措施,产生的消解废液无组织漫流,更由于洗消过程中参与人员及机械设备涉及量大,且现场处置过程一直下着小雨,致使事矿第一现场污染面增大,危及下游地下水及地表水环境,增加了环境风险影响的不确定性,并使控制难度加大。

  用挖掘机及汽车进行废物转移的无序作业,使事故现场污染向坡面两侧扩展,坡底及其下游罗大范围均受到污染,致使事故现场污染面界定工作量增大,对环境的跟踪监测及现场封闭管理历时2个月之久。

  第一现场污染泥土转移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后,为避免危及拾荒者,垃圾场管理部门又将危泥土在堆放场内用垃圾覆盖。这样又加大了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系统的负荷,有毒物质向下渗漏还可能危及地下水及垃圾场下游水环境。

  对事故及应急处理的反思

  1.管理的失误是事故产生的根源

  安全与不安全是相对的概念,而事故总是在人们对危险因素控制不力,危险趋势不可遏制后而突然发生。

  据调查,本危险品库及盐酸贮罐原处于郊外偏僻的安全地带。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扩展,该化学品贮存区已位于该城市中心区地段,且已置于新建集中居住区,与周边的安全防护距离已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该化学品贮区为行业所属,近年来受市场影响,行业不景气,企业无力对其进行整改,而与地方政府间又没有隶属关系。类似危险设施整改难度很大,成为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城市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

  2.人们的不安全行为为诱发事故

  本次事故现场,施工场地距上述氰化物仓库及贮酸罐仅有几米距离,且仓库及贮酸罐被一围墙围在距施工现场约10m处的上方。施工建设单位在施工作业启动前,未对施工区周围环境进行过定全性调查,在不明环境状况下盲目启动场地基础开挖工程。当施工场地形成开挖面,危及止主围墙基础时,曾受到化学品库所属管理单位的警告,但没有引起施工方的重视。而后,施工工程因其它原因停工1月之久。之后,施工作业再次启动,仍未得到重视。场地施工人在完全无安全知识的状态下继续向围墙下方推进作业面,导致围墙内氰化物仓库最终垮塌,导致事故发生。此次事故,人的无知、麻木和不安全行为是主要诱因。

  3.应急指挥不力使事故影响面扩大

  由于对危化品他库安全监督管理不严,事故发生后,仓库管理单位不能及时提供库内化学品的种类及数量。而在应急处理过程中,氰化物泄漏量多次上报不能确认,致使应急处理始终处于盲动状态。而纵观此次危化品事故应急处理全过程,没有专门的救援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的人员缺乏专业知识和技能。虽然调动众多安全、公安、环保干部,但因应急救援力量分散,各部门根据自身专业特点建立的相对独立的应急体系,应急救援力量在指挥和协调上,基本上仅局限于各自领域,不能做到相互协调与统一指挥。众多应急救援体系,无论从执行程序、经费、人员,还是从救援体系的建立和管理上都无所适从,施救措施混乱。就本例而言,在最终确认为7kg氰化物泄漏事故中,施用了几十吨的洗消材料,在涉及面积约200m2的区域,运用了大型挖掘机及车辆,致使产生污染泥土200余吨。

  4.环境执法权属混淆造成污染面扩大

  由于我国目前缺少统一的事故处理预警机制,对各种事故处理的共性问题缺乏统一规定,导致在此次环境事故中,地方政府与专业管理行政部门的责任划分不清,行使权利与履行职责的程序不明。现场行政长官在不明专业法律法规情况下,擅自做出了将危险废物转移至生活垃圾填埋场的决定,违反了危险废物处置管理的法律规定。并且,对垃圾处理场管理部门封锁了转移泥土性质的消息,使此200余吨危险性泥土进入垃圾场后无序堆放,造成垃圾场污染失控,氰化物污染扩大化并形成新的危险源,导致危险废物的第二次应急处理,以致启动了长达3个月之久的新污染区域地表水跟踪监控措施,耗费资金达数十万元。

  应急救援是公共安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工作,尤其对城市的公共安全更为突出,特别是近来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区在扩展过程中突发事故时有发生。

  我国每年都会发生许多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突发性安全事故,其应急处理暴露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与法律规定的缺失、不周全和法律规定之间不衔接密切相关。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法律体系的结构,尽快制定如《突发环境保护事件应急条例》类似的准法规性文件,这样既可以指导和规范此类事件的处理过程和程序,也可以为以后立法积累必要的经验、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的各级政府,社会和界都应对环境安全管理及执法问题高度关注,特别是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应该把这一问题提上议程,对本地区所属范围内可能的危险源点和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梳理,有针对性地制订预案,以使我们的社会更安全、更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