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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煤矿拒绝、阻挠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案

2004-12-28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情】某乡镇煤矿在安全生产方面存在较大问题,该矿多名职工打电话向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反映,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十分重视,决定派出监督检查人员对该煤矿进行全面的安全检查。在事先给该矿矿长打电话通知时,矿长当即表示:“我们是乡镇矿,只听县政府的,你们是管国家大矿的,管不着我们。请你们最好别来,来了我们也不接待。”当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检查人员来到该矿时,发现该矿除两个传达室的老工人外,其他人都没了踪影,矿长办公室的门也紧锁着。办事处的同志只好跟县政府联系。在县政府的过问下,该矿矿长才露了面,并命令工人回来上班。但矿长依然很不情愿,当检查人员向其询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时,矿长要么闭口不谈,要么东拉西扯。检查人员提出看看其有关账目,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情况时,矿长以会计不在为由,拒不提供有关账目。同时,该矿长还授意有关人员“硬的不行,就来软的,就是不能说实话”。由于矿长的阻挠,使这次检查进行得非常艰难。
    【评析】这是一起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案件。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是代表国家执行公务的行为,具有强制性,任何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接受。否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就无法落实,安全生产也就无法保障。《安全生产法》第57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这就是说,生产经营单位要允许监督检查人员进入本单位及其有关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要主动、如实地向监督检查人员提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有。关情况,监督检查人员需要调阅有关资料时,生产经营单位要如实提供,对监督检查人员要求当场纠正的违法行为,应当立即纠正等。这是生产经营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不得拒绝,也不得阻挠。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关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对煤矿安全实施监察。近年来,国务院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进行了重大改革,专门设立了垂直管理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设在大中型矿区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是省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依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予的权限,独立实施监察和相应的行政处罚。该条例第3条还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煤矿及其有关人员必须接受并配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不得拒绝、阻挠。因此,无论是国有煤矿还是乡镇煤矿,也无论是大矿还是小矿,都应当依据条例的规定接受矿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实施的监察。
    本案中,矿长先是以各种理由拒绝监督检查人员来检查,后来概采取“空矿”的办法阻挠检查,不提供有关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哪情况,不提供有关会计账目,还授意有关人员不得提供有关实际情况。该矿长的行为,给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其性质是严重的,不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鉴于该矿长并未使用暴力,尚不构成犯罪,可以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