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5月8日 火灾)
一、事故概况及经过
1990年5月8日11时35分,黑龙江省鸡西矿务局子恒山矿井下因电焊引起大火,造成79名职工和1名家属死亡,2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567万元。
小恒山矿皮带井,列为改扩建工程,自1980年开始施工,计划1990年6月交付投入生产。
1990年5月8日,该矿务局建井处安装队一段进行第二台胶带运输和收尾工程施工。早7时入井后来到井下第一台胶带搭接硐室,按照副段长刚某某布置的任务,电焊工张某某用风焊切割钢板,电焊工赵某某用电焊加固运输架。11时30分时,张某某割掉胶带机头右侧大角,将风焊割把递给赵某某,赵去胶带左侧割钢板,割了200毫米时,张某某发现胶带左侧平台下硫化残留的胶末、胶条起火,随即进行扑救,但因现场灭火措施不利,很快将运输机胶带引燃,火势迅速蔓延,酿成井下特大火灾,造成死亡80人,直接经济损失567万元的惨重后果。
二、事故原因分析
这场火灾的原因是用气焊切割钢板时,飞溅的火花引燃作业处残留的胶末、胶条,由于防火、灭火措施不力,井下作业区域缺乏抗灾能力所致。
赵某某、张某某身为焊工,在井下作业时,违反作业规程规定,没有清理作业现场的易燃物品,并在没有人监护的情况下施焊,有章不循,违章作业,对事故负有直接的责任。
刚某某身为当班副段长,违章指挥生产,在施焊现场发现易燃物不安排清理,明知现场无洒水设备、施焊无专人监护,仍指挥工人冒险作业,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许某某自1990年4月份开始负责此项改扩建工程以来,对井下电、气焊规程贯彻、执行不认真,检查不彻底,以致造成井下作业点易燃物积极,留下事故隐患,对事故负有重要责任。
董某某身为安装队副队长,主管生产工作,对井下电气焊规程的贯彻实施缺乏检查监督。在事故发生前,其曾发现因焊割险些引燃皮带的事故苗头,但未引起重视,未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事故负有一定的责任。
邱某某身为建井处主管机电安装工作的副处长,并是安装队安全承包的第一责任人,对子恒山矿改扩建工程井下特殊作业不部署、不检查,思想麻痹大意,从收尾工程施焊作业开始后,邱不仅自己未到作业现场检查安全工作,也未安排有关部门或人员进行检查,未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这次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三、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上列人员违章作业,违章指挥,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酿成子恒山矿改扩建皮带井特大火灾伤亡事故的发生,后果严重,赵某某、张某某、刚某某、许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董某某、邱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87条的规定,构成玩忽职守罪。
鸡西市恒山区人民检察院于1990年7月3日将赵某某等六人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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