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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衡阳市雁军大酒店电梯挤人事故(1998年)

2005-01-11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8年5月28日晚20点50分 电梯事故)

  1998年5月28日晚20点50分,湖南衡阳市雁军大酒店电梯在维修过程中,水工傅某被突然启动上升的电梯轿厢与井壁挤压,当场死亡。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衡阳市军队离退休安置办于1996年10月为所属雁军大酒店从山东济南清河电梯厂购回两台电梯,并由该厂负责组织安装。1997年4月经湖南省建委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后,颁发了《电梯准用证》,交酒店使用。

  1998年3月,衡阳市劳动局及其劳动安全卫生检测站进行监察和检测时,查出电梯存在多处严重隐患,并发出《电梯整改通知》。市军休办根据劳动部门的整改意见,当即邀请原电梯厂派员维修(合同保修期为一年)。后该厂技术员李某5月5日来到雁军大酒店,并要求酒店派员协助维修。5月28日晚在加班维修时,该电梯厂技术员李某和酒店电梯工郭某某在A台电梯调试,酒店水工傅某(死者,临时工)从电梯工郭某处拿走B台电梯钥匙,打开五楼电梯门,进入轿厢顶部协助焊接维修。20点50分,电梯突然启动上升,傅某被挤死在电梯井道内。

  6月11日,衡阳市劳动局会同市总工会、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这起事故进行了认真分析,一致认为:这起死亡事故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这起事故的原因何在?责任者是谁?衡阳市劳动局作出了结论性意见:

  一、水工傅某在无电梯维修操作证和不懂电梯性能的情况下,违章进人轿厢顶部,且未将电源开关旋至检修位置,厅门关闭后因上层呼梯导致电梯启动,被突然上升的轿厢与井壁挤压,是造成这次死亡事故的直接原因。鉴于傅某某已因工死亡,不予追究。

  二、山东济南清河电梯厂制造的这台电梯轿厢顶部未设护栏,给电梯的保养维修留下了不安全隐患,且在此次维修过程中指导不力,是这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一定的责任。

  三、电梯工郭某将电梯门锁钥匙给无证人员拿走,让其进人轿厢顶部维修而未采取任何措施,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应负一定责任。

  四、雁军大酒店经营承包者缺乏安全意识,指派无电梯维修证的人员上岗维修,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对事故负有一定责任。

  五、湖南省建委电梯检测部门对该台电梯轿厢顶部无护栏等多处严重缺陷未查出,就颁发了《电梯准用证》,致使存在不安全隐患的电梯投入运行,应负一定责任。

  六、市军队离退休安置办在电梯安装和维修过程中未严格按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规定办理,安全意识淡薄,管理不力,应负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