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14日13时40分 电梯笼坠落)
1990年6月14日13时40分,铁道部第一工程局建筑安装工程处三公司,在西安市丰镐路围安大酒店主楼B段进行拆除58米高的ST—2A型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作业中,发生电梯笼失控,从52米的高空坠落的重大事故,造成4人死亡。
6月9日,三公司研究电梯拆除工作,成立了有机械技术员宋某等11人的拆除小组,由经理黄某负责领导和地面指挥,建筑安装工程处安监科主任邹某负责制定安全措施和安全交底,宋某具体负责电梯拆除工作。
6月14日,正式开始电梯拆除工作,上午10时左右,第一节立校和四个滑轮顺利拆除。准备把梯笼下滑到预定位置拆除第二节立柱时,限速器发生动作,梯笼被锁卡在导轨中不能升降。当时梯笼内有宋某和王某二人,宋喊在脚手架上的雷某下来两个人帮忙。雷到梯笼内后,宋打开限速器益,发现调节螺栓松不动,无法调整,就用管钳板手拆限速器南面的螺栓,雷拆限速器北面的螺栓,限速器整体拆除,宋把梯笼滑到预定位置,由王某固定好保险钢丝绳后,拆除第二节立柱。11时30分左右,第二节立柱顺利拆除,然后,将梯笼停在第三节立柱的位置上,距地面高度为52,8米,作业人员从楼梯下楼吃饭。
13时20分,作业人员仍从楼梯上到屋面,宋某等5人通过外脚手架到梯笼上,其中2人留在梯笼顶部工作平台上负责扶小扒杆。松动立柱螺栓,三人在梯笼内。另有三人留在屋面,黄经理在地面指挥。当宋操作电器开关,梯笼下降500毫米后,又被卡阻在导轨中,即不能下降又不能上升。宋叫雷用手压开电磁抱闸,扳动一下传动轮,但传轮扳不动。宋又用电器开关启动,梯笼仍然不动。宋就拿管钳和扳手调整刹车,螺栓松了约1.5扣之后,继续用电器开关启动,梯笼还是不动,就命雷出梯笼检查。雷没有发现什么异常情况,宋想再试一下,就在这时只听“哗啦”一声,梯笼失去控制,从52.8米的高空坠落下去,造成梯笼内2人和梯笼顶部2人死亡。
通过调查事故原因为:
1.该设备在拆卸立柱作业中,平衡重业已拆除,电梯在不平衡状态下运行,依靠自重和涡流制动下降,依靠电磁制动器刹车、限速器保证安全、而宋在发现限速器发生动作后,不是设法修复,却擅自将限速器整体拆除,使梯笼失掉了安全保证。
2.限速器被拆除后,电梯已处于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电磁制动器的制动力矩只能增加,绝不允许有丝毫减少,以确保人刹车。但是宋违章松开电磁制动器刹车和调松电磁制动器,减少了制动力矩,加速了坠落速度。
3.保险钢丝绳挂设不当又未进行验算。致使直径12.5毫米的钢丝绳在梯宠失控自由坠落时,抵不住巨大冲击力,被导轨架上角铁切断,没有起到保险作用。
4.厂方提供的人货两用施工电梯说明书的型号和设备电气原理因与实物不符,使现场技术人员对设备的技术性能了解不够,也是造成事故的原因之一。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1.建筑安装工程处处长,抢工组组长王某,因对三公司的拆除方案,未按规定进行审批把关,是造成这起事故的重要原因。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2.建筑安装工程处党委副书记、抢工组副组长王某;副处长、抢工组副组长刘某,对本次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决定分别给予记过处分。
3.三公司经理,拆除电梯的现场指挥黄某,工作马虎草率,指挥失职,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决定给予撤销公司经理职务,降为一般干部处分。
4.三公司党总支书记熊某负领导责任,决定给予记大过处分。
5.安监科主任监察员邹某,6月14日13时30分未按时和拆御人员一起上班,履行监察职责。14时才到达工地,对本次事故负有监察不力的责任,决定给予记过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