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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腿半伸、侧向回转导致倾翻新臂事故

2009-02-1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过程简述

  2004年,一台LTMl170型汽车式起重机在装卸货物时,由于支腿销子未固定且水平支腿只伸出一半,司机从正后方吊起货物,向侧向回转时,起重机侧翻,造成起重臂严重损伤。

  2.事故原因分析

  经现场勘察和测量得知:起重机所吊重物并未超过该工况下的额定起重量。但当时由于施工现场的条件限制,操作人员在打支腿时只打了半腿且未固定销子。在支腿没有完全伸开的情况下使用了起重机的原性能表,在吊重从正后方回转到侧向时,由于实际起重力矩超过起重机的“额定起重力矩”(在支腿没有完全伸开的情况下,实际的“额定起重力矩”小于原性能表中的额定起重力矩)造成起重机侧翻、起重臂受损。

  3.事故应汲取的教训

  这是一起在支腿未完全伸开情况下按原起重性能表进行吊重操作引发的汽车起重机超载倾翻事故。从事故中应汲取以下教训:

  (1)汽车式起重机的性能曲线是在支腿全伸状态下的额定起重能力。在支腿未完全伸开的情况下,其起重能力小于性能曲线上标示的数值。因此,在进行起重作业时,必须将支腿全部伸开, 支座盘应牢靠地连接在支腿上,支腿应可靠地支承起重机。

  (2)起重机的操作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在工作场所达不到规定的条件时,应该本着“安全第一”的原则,协调、改善和创造条件,使起重机能够在规程允许的工作条件下运行, 而不能凭主观、凭经验或长官意志,想当然地变更操作要领,违章操作。

  4.违反何种标准、规定、规程的有关条款

  本事故是由于违反如下条款而造成: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之5.1.2.2司机操作时,应遵守下述要求:h.流动式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说明书的要求平整停机场地, 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2)《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之第四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汽车式起重机和轮胎式起重机安全规程》 (JB8716-1998)之10.10用支腿起重作业前,必须按说明书的要求牢固可靠地打好支腿。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DL 5009.l-2002)之10.2.2移动式起重机:

  (5) 汽车式起重机及轮胎式起重机作业前应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进行其他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