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月12日傍晚,浙江省湖州西苕溪梅湖线航道发生“浙长兴挂01039号船”与“浙安吉挂02093号船”碰撞,造成“浙长兴挂01039号船”沉没、三人死亡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
事故发生时间:2002年1月12日18时20分左右。
事故发生地点:梅湖线航道长兴县和平镇便民桥村航段。
事故发生航段的水文、气象及航道情况:当日水位3.01米(吴淞),最大流速0.06米/秒。天气晴,微风。事发航段东西走向,河面宽度100米,水深15.5米,弯道。当时航道上无其他往来船只。有阵雾,影响视距。
1、当事船舶概况:
1.1、甲方
1.1.1船舶情况:“浙长兴挂01039号”船,钢质,48总吨、26.46千瓦(证书登记17.6千瓦),总长24.10米,总宽5.40米,型深1.85米,载货参考吨77吨。船舶登记号:364060557;船舶所有人张银祥,浙江省长兴县吕山乡沈家村人。
1.1.2在船人员:屈国立,男,22岁,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尹村村人,邮编313103,无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郑振华,男,38岁,持五等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浙江省余杭市亭趾镇滩里村人,邮编311102;郑丽萍(郑振华之妻),女,35岁,浙江省余杭县亭趾乡滩里村人,邮编311102,无船员职务适任证书;郑佳明,男,5岁,系郑振华与郑丽萍之子。邮编311102。
上述,一方面鉴于“浙长兴挂01039号”船上具有民事责任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在事故中死亡,不能确定具体的驾船人。另一方面张银祥于2001年12月19日,已将船舶出售给郑振华,但张银祥未到主管机关办理船舶注销登记。
1.2、乙方
1.2.1船舶情况:“浙安吉挂02093号”船,钢质,79总吨、35.2千瓦,总长28.90米,总宽6.16米,型深1.97米,载货参考吨116吨,船舶登记号:364262093;本航次空载;船舶所有人尚亿颖,浙江省安吉县梅溪镇杨店村人,邮编313306;
1.2.2在船人员:当班驾驶员佘运安,男,26岁,持五等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浙江省长兴县吴山乡斗门村人,邮编313100;朱忠东,男,38岁,持五等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浙江省长兴县吴山乡王村村人,邮编313100。
2、经调查取证,事故经过如下:
甲方实际装载灰石130吨,1月12日下午从长兴县青山石矿开航,重载下行,驶往余杭亭趾水泥厂。18时左右到达事发航段弯道上游;同日,乙方由江苏吴江空载上行驶往安吉县梅溪,由佘运安驾驶到达事发航段弯道下游。当时航道上有阵雾,影响视距。18时左右乙方由佘运安驾驶船舶,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中速航行,进入弯道后用探照灯进行照射,并发现前方约100米处,甲方正在靠航道偏北(本船左舷侧航道)下行;乙方显示红闪光灯,但甲方没有任何的声号和号灯显示;当两船相距约50-60米时,甲方仍无任何反应,乙方仍保持原航速航行,双方都没有采取任何有效的避免碰撞的措施。当两船相距20米左右时,乙方船员朱忠东从驾驶室出来从左舷向船艏走去,此时乙方船开始减速,并继续靠航道右侧行驶,又打右舵,当朱忠东尚未到船艏甲板时,看到甲方船员舱内跑出一男一女一小男孩。瞬间,甲方船右艏角同乙方船艏甲板下侧板左舷与舭板结合处发生激烈碰撞,乙方船艏迅速骑上甲方船艏,随之甲方船艏首先进水下沉。乙方船员朱忠东看到甲方船沉没后,水面上有一小男孩手拉一块门窗,朱忠东跳入水中,把小孩(5岁)救上岸,当地村民又把小孩送入和平医院抢救。船上屈国立、郑振华、郑丽萍三人溺水死亡。
18时40分左右,长兴港监所接到事故报告,一方面组织人员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另一方面向市港监处进行报告。长兴县政府及交通、公安部门领导到达现场;20时左右,县、市两级港监事故调查人员全部到位。各方面的人员在现场开展搜救工作。通过市港监事故调处人员对事故当事人询问,对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对证人进行取证,对双方事故船舶进行勘验,邀请有关技术部门对水文、气象、船舶的技术鉴定。本起事故的原因分析如下:
3、事故原因
3.1、主要原因
3.1.1甲方重载未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乙方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空载上行。从事故现场勘验和证人证言材料证实,甲方在过弯道时,是靠本船左舷一侧航道行驶,且沉没于左岸一侧航道中。
3.1.2甲方在夜间航行,未显示号灯;从现场勘验看到,甲方船舶虽有红绿舷灯,但夜间航行时,尤其在有阵雾出现,影响能见度的情况下,未按规定显示号灯,致使对驶相遇船舶不能及时判断其动态。
3.1.3乙方避让措施不力;乙方船舶空载上行,负有避让甲方的义务。但乙方驾船人员没有保持高度的警惕,当两船相距100米左右发现本航路上甲方船舶,形成紧迫局面时,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当两船相距50米左右时,甲方仍无任何动态,双方处在紧迫危险时,双方都没有立即采取倒车措施;当乙方闪红闪光灯后,发现甲方动态不明时,除采取减速外,也没有采取更有利于避免碰撞的任何有效的避让行动。
3.2、次要原因。
3.2.1甲方船舶超载运输;根据对两船的勘验证实,甲方船舶的第一碰撞点痕迹与乙方船舶的第一碰撞点痕迹是吻合的。甲方船舶载货参考吨77吨,而实际载货130吨,已严重超载航行。由于甲方超载,致使丧失了一定的储备浮力,稳性下降。当两船碰撞后,乙方船舶很快骑上甲方船艏,使甲方船舶瞬间下沉。船舶超载,是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3.2.2双方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没有加强了望,以安全航速行驶,未保持正规了望,也是本事故的原因之一。
4、事故责任
4.1、甲方
4.1.1没有靠右航行。甲方船舶下行,沿航道左岸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让规则》(以下简称《内规》第八条“在……平流区域,任何船舶应当尽可能地沿本船右舷一侧航道行驶”的规定。
4.1.2夜航未按规定显示号灯,未施放声号。违反《内规》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机动船单船在航时,应当显示白光桅灯一盏,红、绿光舷灯各一盏,白色尾灯一盏”的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船应当配备号笛一个、号钟一只”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两机动船对驶相遇,下行船应当…..及早鸣放会船声号,……在鸣放会船声号的同时,夜间还应当配合使用红、绿闪光灯,……”的规定。
4.1.3船舶超载运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船舶不得超载运输”的规定。
据上,甲方船舶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4.2、乙方
当发现甲方船舶占据本船航路时,没有保持高度警惕,尤其在本船发出会船号灯后,甲方船舶动态不明的情况下,乙方船舶没有采取有效、及早有助于避让的措施。违反《内规》第九条第一款“船舶在航行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当立即减速、停车,必要时倒车,防止碰撞。采取任何防止碰撞的行动,应当明确、有效、及早进行,并运用良好的驾驶技术,直至驶过让清为止。”的规定。
据上,乙方船舶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鉴于事故主要责任方“浙长兴挂01039号” 船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当事人都在事故中死亡,故无法提请公安、司法机关追究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浙安吉挂02063号”船舶的当事人由市港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处罚规定》给予处罚。
5、安全建议
5.1、任何船舶在航行中,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遵章守纪是船舶航行安全的保证。
5.2、船舶应当按核定的载重线装载货物,船舶干舷越大,储备浮力就越大。
5.3、从本起事故的船舶登记看,任何船舶必须遵守国家《船舶登记条例》,船舶所有人应当向港监机关办理船舶登记;船舶转让出售,所有权发生转移时,原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文书和证书,到船籍港港监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外港籍船员购入船舶后,应当到当地港监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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