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况
2008年1月11日1155时左右,浙江方舟海运有限公司经营的“松台山2”船与宁波福海海运有限公司经营的“双宁568”船,在大渔湾附近水域(27°15'.6N/ 120°43'.5E)雾航时发生碰撞,造成“松台山2”船主甲板以上左舷集控室及船员房间外板破损;“双宁568”船首右舷外板局部断裂、变形或凹陷,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的事故。
2.当事船舶、当事人情况
2.1船舶概况
2.1.1“松台山2”船
船 籍 港:温州 曾 用 名:明辉
船舶呼号:BLMH 船舶种类:液化气船
船舶材料:钢质 建造地点:日本
建造日期:1983.12 总 吨:982
净 吨:550 参考载重吨:708吨
总 长:66.85米 型 宽:10.80 米
型 深: 5.00米 主机功率:1176千瓦
GPS导航仪型号:GPS128C
AIS型号: SI-30D-C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浙江方舟海运有限公司
“松台山2”船于2007年8月15日经中国船检社国内船舶检验中心中间检验合格,准予航行近海及内河A、B级航区,作液化气船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编号2007ZS2040,有效期至2008年4月27日。其他安全、防污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007年11月5日,“松台山2”船取得中国船级社签发的编号为BJN07348的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8月23日止。
2.1.2“双宁568”船
船 籍 港: 宁波 船舶种类:普通货船
船舶材料:钢质 建造日期:2004.10
建造地点:浙江台州 总 吨:499
净 吨:279 参考载重吨:980吨
总 长:52.80米 型 宽:8.80米
型 深: 4.10米 主机功率:218千瓦
GPS导航仪型号:YH-V
船舶所有人及地址:薛××
船舶经营人及地址: 宁波福海海运有限公司
“双宁568”船于2007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船舶检验局宁波检验处中间检验合格,准予航行沿海及内河A、B级航区,作一般干货船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编号200731351605,有效期至2008年10月26日止。其他安全、防污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2.船舶配员及当事人情况
2.2.1“松台山2”船
“松台山2”船本航次持证船员11名,船舶配员符合该船的《沿海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编号:070402000025)的要求。当事船员分别为:
刘××,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持泉州海事局2007年10月8日签发的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证书,证书编号:BJB111200701830,事发时在驾驶台指挥操纵。
陈××,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持广东海事局2006年11月24日签发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证书,证书编号:YKA145200612105,事发时在驾驶台操舵。
张××,男,1944年6月14日出生,持温州海事局2006年10月18日签发的主推进动力装置750-300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证书,证书编号:BHD221200600497,事发时在机舱值班。
2.2.2“双宁568”船
“双宁568”船本航次持证船员6名,船舶配员符合该船的《沿海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编号:070104000238)的要求。当事船员分别为:
虞××,男,1963年7月14日出生,持广西海事局2006年3月7日签发的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证书,证书编号:DLE131200600521,事发时在驾驶台指挥操纵船舶。
薛××,男,1979年8月7日出生,持湛江海事局2007年4月30日签发的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大副证书,证书编号:DKC132200701667,事发时在驾驶台操舵。
薛××,男,1956年6月14日出生,持防城港海事局2007年2月5日签发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二管轮证书,证书编号:DLB233200700005,事发时在机舱值班。
3.船公司情况
3.1浙江方舟海运有限公司
浙江方舟海运有限公司前身为温州华电油气运输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1月,2006年11月更名为浙江方舟海运有限公司,经营范围: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的液化气、化学品船运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303052202074),营业期限至2009年5月26日止;《水路运输许可证》(编号交浙XK0190),经营期限至20011年10月31日止。
2002年8月23日,该公司通过初次审核,取得浙江海事局签发的覆盖“液化气船”、“化学品船”船种的编号为06C102的《符合证明》,并通过了每年的年度审核。最近的换证审核是在2007年8月份,符合证明有效期至2012年8月23日止。
3.2宁波福海海运有限公司
宁波福海海运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2月,营业期限至2022年9月15日止;《水路运输许可证》(编号交浙XK0326),经营期限至2008年10月31日止,经营范围: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物运输。
2007年5月8日,该公司取得浙江海事局签发的编号为06C143的《符合证明》,该符合证明有效期至2012年5月7日止。
该公司现有船舶102艘,总运力10万多吨。2007年7月,公司500总吨以上的12艘船舶全部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体系审核。
4.气象海况及事故经过
4.1气象海况
天气:阴到多云,浓雾 视距:约100米
风向:东北风 风力:4-5级
流向:东南(落水流) 流速:1-2节
4.2事故经过
2008年1月10日1100时,“松台山2”船由泉州围头港空放驶往温州小门岛。
1月11日1130时,途经大渔湾附近水域,船位27°12'.8N/ 120°41'.2E,航向038度,航速8.3节。当时海上浓雾,船长在驾驶台指挥操纵、二副在驾驶台协助了望、值班水手陈××在操舵,航行灯正常开启,雾笛设置自动鸣放,雷达开启两台(量程分别设在3海里档和6海里档)。1142时,船长在雷达上发现左舷角10°、距离3.6海里处有一物标回波,经观察判断为一艘南下船(双宁568船),于是用VHF16呼叫来船,对方无应答(“松台山2”船保速保向航行)。1144时,船长发现该物标逐渐接近,于是令舵工陈××向右改向30度,但从AIS系统调取的航迹图定位测量该船当时航向013度,向左改向了近25度(经该船所有当班驾驶人员对质证实是操舵水手陈××未按船长指令操舵的结果),同时降速至7.6节。1150时,船长发现“来船”位于左舷角约50度、距离约1.5海里(经该船全部当班人员进行航迹比对证实该来船并非双宁568船,而是另一船舶),令右舵20,当“来船”位于左正横时令把定(航向047度),航速7.6节,并改用手动汽笛鸣放雾号。1154时,船长突然发现左前方又有一物标回波(双宁568船),即令右满舵并加速。1155时,“双宁568”船船首右舷与该船左舷生活区及机舱部位发生碰撞,碰撞船位:27°15'.6N/ 120°43'.5E。
2008年1月10日0900时,“双宁568”船在宁波镇海宝达码头装载钢材973吨驶往广州九江,开航时艏吃水3.2米,艉吃水3.8米。
1月11日1130时左右,航经大渔湾附近水域,航向215度,航速7.3节,海上浓雾,船长在驾驶台指挥操纵、三副在操舵,雷达开启在3海里档,偏心向下约2海里。当时船长在雷达上发现左舷角10°、距离约5海里处有一物标,经观察判断为一艘北上船(松台山2船),于是降速至5.2节,保向航行。然后,为避让从右舷穿越的小渔船,该船向右改向至225度航行,避让渔船后又回到原航向(215度)。当两船相距约3海里时,发现来船方位没有变化(仍位于左舷角10°),且发现来船左后方还有三艘北上船。然后用VHF16呼叫联系,与第二艘北上船取得联系,并达成“绿灯交会”协议,于是向左改向至200度,保速航行。两船相距约0.3海里时(两船相距1海里至0.3海里间,该船曾数次鸣放一长声),突然发现来船大角度右转,随即右满舵避让。1155时,该船船首右舷与“松台山2”船左舷生活区及机舱部位发生碰撞,碰角约135度。碰撞前瞬间,“双宁568”船曾采取了停车、倒车。
5.损害情况
5.1“松台山2”船船主甲板以上左舷集控室及船员房间外板破损;集控室两处控制电板损坏;
5.2 “双宁568”船船首右舷外板局部断裂、变形或凹陷;
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共约40万元。
6.事故原因分析
6.1“松台山2”船
6.1.1实际操舵与舵令不相符。该船在浓雾中避让前方来船时,舵手操舵失误,将船长下令的向右改向30度误操成向左改向近25度,船长又没有仔细核查下达舵令的执行情况,致使该避让行动与后续的右转行动相抵触,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二十条(三)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二条第1款、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
6.1.2了望疏忽,判断失误。该船在浓雾中航行,没有安排人员在船首了望;在避让来船过程中,操舵水手操错舵后,船长没有察觉到“双宁568”船的方位变化,而是将左舷另一船舶错误地判断为来船,在和另一船舶交会后,直到碰撞前一分钟才发现“双宁568”船,显然没有对雷达保持连续的、不间断的观察,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2款及《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3款规定。
6.1.3未使用安全航速。该船在浓雾中一直以航速8.3节的速度航行,当与来船距离约3.6海里时才有所减速,但仍以7.6节的速度直至碰撞发生。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样的速度,远不能满足安全航速的要求,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规定。
6.2“双宁568”船
6.2.1未能对碰撞局面引起高度重视和及早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船长在雷达上观察来船方位没有变化时,没有保持高度的戒备和对当时的局面做出充分的估计,及时采取有效的早、大、宽、清避让行动,而是在与来船未取得联系的情况下,采取了小角度的左转行动,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1款、第2款,第十九条第4款规定。
6.2.2了望疏忽。该船在浓雾中航行,没有安排人员在船首了望;在两船避让过程中,没有对雷达进行仔细观察,使来船的两次转向行动都没有被察觉到,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2款及《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
7.事故结论与责任分析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是一起事故双方均违反《19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雾中航行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条款,船员过失所致的责任事故。事故种类属碰撞,事故等级为大事故。“松台山2”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双宁568”船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松台山2”船长刘××为事故主要责任人,“双宁568”船长虞××和“松台山2”操舵水手陈××同为事故次要责任人。
8.安全管理建议
8.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操舵水手要严格按照船长或值班驾驶员的指令操舵,船长或值班驾驶员也应仔细核查舵令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在两船会遇过程中,船员更应对碰撞危险局面引起高度重视,及早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
8.2 船舶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航行时,船长及值班驾驶员除正确使用雷达外,还应充分地使用VHF进行沟通联系,以保证两船行动的协调,在未明确对方确切的行动意图或避让协议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切忌盲目行动,以致酿成事故。
8.3提高船员素质,规范航行记录。据本次事故调查发现,个别船舶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等都没有按规定记录,更有船舶在事故发生后删除卫导里保存的航迹线,均给海事部门或水运企业自己在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方面带来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