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要
2008年1月11日约0600时,岱山县宏成海运有限公司所属的“海燕3”轮与苍南县赤溪镇信智村郑法幸等四人所有的“浙苍渔3002”轮雾航时,在27°18´.076N/120°44´.955E处发生碰撞,造成渔船、船上设备及“海燕3”轮船首受损,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的水上交通事故。
2.当事船舶、公司及船员情况
2.1当事船舶情况
2.1.1“海燕3”轮
船名:海燕3 船籍港:舟山
船舶种类:一般干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造船地点:浙江舟山 船舶制造厂:舟山市正沛船舶修造有限公司
建造日期:2004年10月19日
船长:54.85米 船宽:8.80米 型深:4.30米
总吨:497 净吨:278
主机类型:Z6170ZLCZ-1柴油机 主机功率:218千瓦
船舶登记情况:
2004年11月02日取得编号为070304000692的国籍证书
2005年07月07日取得编号为070304000692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所有人:樊××
船舶经营人:岱山县宏成海运有限公司
“海燕3”轮配备MR-1000T型雷达1台、XINLUO-2017型GPS1台、 OCEANUS DSC型甚高频无线电话1台、SRG-1150DN型中/高频无线电装置1台、RT-95型搜救雷达应答器1台、SCT-130型磁罗经1台等导航设备。
“海燕3”轮于2007年10月31日在舟山港经浙江省船舶检验局舟山检验处检验合格,取得编号为200731472999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适于航行沿海及长江A、B航区(航线)作一般干货船用,有效期至2008年10月18日止。
2.1.2“浙苍渔3002”轮
船名:浙苍渔3002 船籍港:苍南
船舶种类:捕捞渔船 船舶材料:木质
造船地点:岱山 船舶制造厂:岱山船厂
建造日期:1994年08月15日
船长:22.8米 船宽:5.4米 型深:2.3米
总吨:77 净吨:27
主机类型:6160A-12型柴油机 主机功率:136千瓦
船舶登记情况:
2007年08月22日换取编号为C8-072419的渔业船舶所有权和登记证书
船舶所有人:浙江省苍南县郑××等4人
“浙苍渔3002”轮配备KGP-982型定位仪1台,B级磁罗经各1台等设备。
“浙苍渔3002”轮于2007年7月03日在信智港经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苍南检验站检验合格,取得编号为3303270050261的《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准许航行于沿海航区,从事海洋捕捞,有效期至2008年05月30日止。
2.2船舶配员和当事船员情况
2.2.1“海燕3”轮
“海燕3”轮于2005年07月07日取得舟山海事局签发的编号为070304000692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配备船长、三副、轮机长、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各1名,值班水手2名,船舶连续航行时间不应超过36小时,证书有效期至2008年12月31日止,“海燕3”轮出事航次共配船员7名,以上船员均持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船舶配员符合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出事航次当事船员情况如下:
樊××,男,1959年06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浙江省岱山县人,持舟山海事局签发编号为DHB131200702147的丁类未满500总吨船舶的船长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04月28日止。先后在“浙岱82371”轮担任船长,自2007年11月01日开始在“海燕3”轮上担任该船船长,事故发生时在驾驶台指挥。
张××,男,1970年12月24日出生,初中文化,浙江省岱山县人,持舟山海事局签发编号为DHB135200705636的丁类未满500总吨船舶的值班水手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11月05日止。2004年11月01日开始在“海燕3”轮上担任值班水手,事故发生时在驾驶台操舵。
屠××,男,1957年10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浙江省岱山县人,持舟山海事局签发编号为XHB21200302480的75至未满220千瓦的小型船舶轮机长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08年5月29日止。先后在“海燕1”轮担任轮机长,自2007年11月01日开始在“海燕3”轮上担任该船轮机长,事故发生时在轮机部值班。
2.2.2“浙苍渔3002”轮
“浙苍渔3002”轮出事航次共配船员5名。出事航次当事船员情况如下:
郑××,男,1966年12月02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持苍南渔港监督签发编号为C07-418323的主机功率75千瓦-未满183千瓦的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船长证书,苍南渔港监督于2007年10月28日核实。2004年5月10日开始上“浙苍渔3002”轮任船长,事故发生时在驾驶台指挥操舵。
蔡××,男,1968年06月25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持苍南渔港监督签发编号为C07-610665的主机功率75千瓦-未满183千瓦的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大副证书,苍南渔港监督于2007年10月28日核实。2007年10月28日开始上“浙苍渔3002”轮任大副,事故发生时在驾驶台左侧协助了望。
黄××,男,1970年05月01日出生,浙江省苍南县人,持苍南渔港监督签发编号为C07-0328156的主机功率75千瓦-未满183千瓦的有限航区的渔业船舶大管轮证书,苍南渔港监督于2007年10月28日核实。2004年5月10日开始上“浙苍渔3002”轮任大管轮,事故发生时负责轮机值班并在驾驶台右侧协助了望。
2.3船公司简况
2.3.1岱山县宏成海运有限公司
岱山县宏成海运有限公司组建于2001年1月20日,公司营运范围经营国内沿海及长江下游普通货船运输。公司现有船舶3艘散货船,1艘集装箱船,总运力约50000吨。
岱山县宏成海运有限公司于2003年11月1日取得编号为交浙XK0023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公司营运范围经营国内沿海及长江下游普通货船运输。有效期至2008年10月31日止。
3.事故经过
3.1气象海况
天气:晴到多云 风向:偏南 风力:5-6级 阵风7级 浪:轻浪
潮流:涨潮流 流速:1-2节 流向:西北 能见度:约50米
3.2事故经过
“海燕3”轮该航次装载水泥900吨从芜湖开往福州,2008年1月5日0800时在芜湖海事局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手续。1月11日0400时,该轮船长和值班水手张××上驾驶台接班,轮机部值班为轮机长,樊××履行船长职责,张××负责操舵,船舶刚过冬瓜屿,航向220º,航速约7节,开启雷达2海里档,能见度约1海里。约0540时,能见度约50米,该轮船长在雷达上发现左舷前方1.8海里处有两艘船舶和旁边有较多船舶。该轮船长判断左舷前方两艘船舶为锚泊船,其余船舶对该轮航行没有危险,于是该轮保向、保速航行,也没有指派船员了头。船长继续观测雷达,没有发现目标,保向、保速航行。约0600时,该轮船长和值班水手突然发现左舷前方约40米处有红、绿、白灯出现,随后两轮在27°18´.076N/120°44´.955E处发生碰撞,该轮船首偏左碰到“浙苍渔3002”轮右侧驾驶台附近,碰撞夹角约90º。
2008年1月11日约0320时,“浙苍渔3002”轮从信智开往南麂下海域捕捞虾米,经自行加工后出卖。船舶由郑××驾驶,航向约095º,航速约8节,与其同向行驶共有5艘船舶。约0520时,航行至27°18´.300N/120°44´.500E处时,该轮船长见海上雾很浓,能见度约50米,召集股东商议,股东经商议后认为本船没有配备雷达,不安全,于是该轮返航并指派2名雇工前往船首了头,驾驶台1人值班,2人协助了望,同时返航的还有另一艘没有配备雷达的渔船,航向约275º,航速约6节,没有施放声号。约0600时,在驾驶台右侧协助了望的黄××突然发现一盏灯,随后两轮发生碰撞,“浙苍渔3002”轮左倾、进水。
4.搜救及沉船、勘验情况
4.1搜救情况
碰撞后“浙苍渔3002”轮驾驶台毁坏,两船靠拢,“浙苍渔3002”轮5名渔民跳到“海燕3”轮上。“海燕3”轮船长派轮机长和水手去渔船检查“浙苍渔3002”轮进水情况,发现“浙苍渔3002”轮已大量进水,渔民无法下机舱,于是“海燕3”轮轮机长拉船上电和水泵抽水,渔民把船上网具、绳索等拿到“海燕3”轮上,同时“浙苍渔3002”轮渔民用手机通知其他渔船,请求救助。后3艘渔船先后赶到,对“浙苍渔3002”轮实施救助。“浙苍渔3002”轮用绳索绑在“海燕3”轮和“浙苍渔3168”轮上,两轮夹住“浙苍渔3002”轮,边航行边启动副机用3个水泵抽水。约1030时,安全抵达信智港。
4.2损害情况
4.2.1“海燕3”轮
4.2.1.1 船首偏左栏杆损坏长度约9米
4.2.1.2 船首凹陷,面积5m×1.2m×0.4m
4.2.1.3 四处桅屋断裂
4.2.2“浙苍渔3002”轮
4.2.2.1 驾驶台毁坏
4.2.2.2 船舶船体严重受损,水线以下四周漏水
4.2.2.3 右舷船中处护栏木断裂,长约1.5×0.5米
4.2.2.4 “浙苍渔3002”轮渔具及船上设备等损坏
本次事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9.5万元。
5.事故原因分析
5.1 “海燕3”轮
5.1.1了望疏忽
该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没有指派船员加强了望,且当发现的来船在雷达上消失后,没有利用雷达进行远近距离进一步扫测,以便发现来船及获取动态,而是一直开启在2海里档;也未注意所使用的雷达的性能、效率与局限性,未能及早发现来船并判断船舶之间的是否存在碰撞危险,继续保向、保速航行。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第七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值班规则》第三十八条第1款(一)项之规定。
5.1.2 未使用安全航速
该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保向、保速航行,没有采取安全航速航行,盲目航行,以致不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二条第1款之规定。
5.1.3未按规则要求鸣放雾号
该轮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中,一直没有按规则要求鸣放雾号以表明本船的动态,以致不能及早被对方发现,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二条第1款之规定。
5.1.4对碰撞危险判断失误
约0540时,该轮船长在雷达上发现左舷前方1.8海里处有两艘船舶和旁边有较多船舶,该轮船长错误判断左舷前方两艘船舶为锚泊船,实际上两艘船舶为在航船舶。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第3款之规定。
5.2“浙苍渔3002”轮
5.2.1未使用安全航速
该轮在能见度不良和船舶没有配备雷达的情况下,仍以约6节的航速盲目航行,以致在发现来船后,不能在有效距离内把船停住,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第十九条第2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二条第1款之规定。
5.2.2未按规则要求鸣放雾号
该轮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中,一直没有按规则要求鸣放雾号以表明本船的动态,以致不能及早被对方发现,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值班规则》第四十二条第1款之规定。
6.事故结论及责任分析
这是一起“海燕3”和“浙苍渔3002”两轮严重违反避碰规则条款所致的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海燕3”轮了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规则要求鸣放雾号、对碰撞危险判断失误。特别是将左舷前方1.8海里处的在航渔船错误判断为锚泊船,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轮船长樊××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浙苍渔3002”轮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规则要求鸣放雾号,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轮船长郑××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7.安全管理建议
7.1船员应加强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值班规则》条款学习,并严格遵照执行。
7.2船公司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船员应严格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值班规则》的规定航行,落实各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3 应加强对船员的素质、航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船员使用雷达等航行设备能力。
7.4海事部门在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船员对雷达等各种设备使用的实操。
7.5海洋渔业部门应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力度,切实落实各种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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