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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胜”轮和“闽福鼎渔2319”船碰撞事故调查报告

2009-03-3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事故概况

  2006年1月12日,巴拿马籍杂货船“江胜”和中国籍渔船“闽福鼎渔2319”,在浙江沿海27°17.′34N/120°51.′70E处雾航时发生碰撞。造成“闽福鼎渔2319”船倾覆沉没,4名渔民获救,另有4名渔民失踪,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20万元的重大事故。

  2当事船舶情况

  2.1  “江胜”轮

  船    名:  JIANG  SHEN(江胜)       国    籍:  巴拿马

  船 籍 港:  巴拿马

  船舶呼号:   3ERD8                      IMO编号:  8303862

  船舶种类:  杂货船                      船体材料:  钢质

  造船厂名:  KURUSHIMA  DOCKYARD

  建造日期:  1983年6月

  船    长:  89.80米      船 宽:18.80米     型 深:12.90米

  总 吨 位:  5615        净吨位:2310

  主机类型:  内燃机1台                   主机功率:2499KW

  服务航速:  11.5节

  “江胜”轮经营人已取得中国验船中心签发的编号为DOC-05-008的《符合证明》,该符合证明有效期至2008年3月25日止。“江胜”轮已取得中国验船中心签发的编号为SMC-05-049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有效期至2009年5月10日止。其他安全、防污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2“闽福鼎渔2319”船

  船    名:  闽福鼎渔2319   船 籍 港:  三沙

  船舶种类:  渔船           船体材料:  木质

  造船地点:  浙江舟山       造船厂名:  普陀船厂

  船    长:  20.00米        船 宽:4.70米       型 深:1.95米

  总 吨 位:  54             净吨位:19

  建成日期:  1995年2月20日

  主机类型:  6160A-11型内燃机1台           主机功率:124千瓦

  航    速:  9节

  2002年4越8日,“闽福鼎渔2319”船取得编号为350921A020103的渔业船舶安全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5月5日止,并服从年度检验。该船最后一次检验于2005年9月20日在秦屿进行,证书有效期至2006年5月5日止。2004年9月2日取得宁德市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的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

  3船舶配员和事故当事人情况

  3.1  船舶配员情况

  3.1.1“江胜”轮

  “江胜”轮本航次共配船长1名,大副、二副、三副各1名,值班水手4名,二水2名,轮机长1名,大管轮1名,轮机员2名,值班机工4名,其他船员2名,均为中国籍船员,船舶配员符合巴拿马当局签发的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

  3.1.2“闽福鼎渔2319”船

  “闽福鼎渔2319”船本航次共配中国籍船员8名。其中驾驶、轮机各1人,船舶配员符合渔船习惯作业要求。

  3.2事故当事人情况

  3.2.1“江胜”轮事故当事人

  船长:安×,男,持有甲类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证书和GMDSS通用操作员证书,并持有巴拿马当局签发的有效期至2006年4月1日的船长证书。发生碰撞事故时,在“江胜”轮驾驶台。

  二副:黄××,男,持有甲类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大副证书和GMDSS通用操作员证书,并持有巴拿马当局签发的有效期至2006年11月30日的二副证书和有效期至2006年12月11日的GMDSS通用操作员证书。发生碰撞事故时,在“江胜”轮驾驶台操纵船舶。

  值班水手:樊×,男,持有值班水手证书。发生碰撞事故时在“江胜”轮驾驶台操舵。

  3.2.2“闽福鼎渔2319”事故当事人

  驾驶:周××,男,持有编号为C08-322625的乙类未满200总吨船舶大副证书。发生碰撞事故时在“闽福鼎渔2319”船驾驶台操纵船舶。

  轮机人员:周×,男,持有编号为C08-322657的乙类主机功率未满250千瓦船舶大管轮证书。发生碰撞事故时在“闽福鼎渔2319”船驾驶台协助了望。

  4气象及海况   

  天  气:   阴有小雨,大雾     气  温    12°C;

  风  向:   偏东风             风  力:  3级;

  流  向:   东                 流  速:  1节;

  浪涌向:   东                 浪  级:  4级;

  能见度:   约100米。

  5事故经过

  2006年1月11日,“江胜”轮在上海港装载钢材4466.7吨,其中一部分大件钢架件装在主甲板和舱盖上,并用钢丝绳作了简单的系固。0800时开航,首吃水6.6米,尾吃水7.4米,目的港印度尼西亚的SEMARNG港。

  12日1000时“江胜”轮船位27°50.′3N/121°28.′01E 。1030时遇雾,能见度变差,船长被叫上驾驶台加强了望。当时1台雷达、GPS、VHF处在工作状态,并开启航行灯、自动雾笛,手动操舵。船舶受到东向较大涌浪的影响,产生最大横摇25°左右。船长为了防止甲板货移位,令值班驾驶员三副采取“Z”字形航法。取航向195-200°左胞受浪,取航向245-250°左舿受浪。1145时船位27°35.′8N/121°18.′1E,二副上驾驶台接班,航向260°(计划航向253°),前进三。1347时船位27°29.′9N/120°58.′5E,转向至计划航向222°,船舶摇摆加剧。1400时船位27°28.′3N/120°56.′4E,通知机舱备车,1410时备车航行。1440时船位27°25.′2N/120°53.′2E,改向至190°,船舶摇摆减弱。1515时雨雾加浓,视程进一步变差,二副增加观察雷达的频度(雷达量程固定在6海里档),没有发现物标回波。约1529时船位27°17.′3N/120°51.′68E处,航向180°航速9.6节,发现右舷角25°距离约100米的渔船接近,船长下令右满舵,接着停车,倒车。1530时,在27°17.′34N/120°51.′70E处,“江胜”轮船首右侧和“闽福鼎渔2319”船左舷发生碰撞,碰角约100°碰撞后航向210°。

  2006年1月12日1100时左右,“闽福鼎渔2319”船由周××驾驶,周×协助了望,从福建福鼎秦屿全速航行,准备驶往浙江南麂岛停泊,第二天白天出海流刺网捕鱼。开航后其他船员在船舱内休息,航行了二三个小时后遇雾,船舶减速航行,航向约060°,平均航速达6-7节以上,船上没有配备声响设备,航行时没有鸣放雾号。碰撞前不到一分钟,“闽福鼎渔2319”驾驶人员发现左前方几十米处有船舶(江胜)接近,即大喊危险示警船员。1530时,“闽福鼎渔2319”船和“江胜”轮发生碰撞。

  6损失情况

  6.1“闽福鼎渔2319”船

  6.1.1“闽福鼎渔2319”船沉没;

  6.1.2“闽福鼎渔2319”船网具全损;

  6.1.3“闽福鼎渔2319”船4名渔民失踪。

  6.2 “江胜”轮没有受损。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左右。

  7事故原因

  7.1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是碰撞事故的主要原因

  12日1030时至碰撞事故发生,“江胜”轮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未充分考虑本船雷达探测物标的局限性,以前进三的车速行驶,在发现“闽福鼎渔2319”船时,无法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12日1100时左右,“闽福鼎渔2319”船从福鼎秦屿开航至出事海域,航程约36海里,航行二三个小时后能见度下降时,渔民陈述采取减速航行,但推算航速仍有6-7节以上,在发现“江胜”轮时,无法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同样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7. 2了望不正规是碰撞事故的重要原因

  1月12日1515时,“江胜”轮在南麂岛附近水域航行时,在能见度变差的情况下,值班驾驶员没有进行系统的观察了望,未安排专人进行雷达观察,包括远近距离扫描观察,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1月12日午后,“闽福鼎渔2319”船开航后,未使用包括听觉在内的一切有效手段及早发现来船,在与“江胜”轮接近到几十米时,才发现有碰撞危险存在,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7. 3未按规定鸣放雾号

  “闽福鼎渔2319”船未配备声响信号设备,在雾航过程中,不能按避碰规则要求鸣放雾号,不能及早被他船用听觉发现,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8事故结论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事故双方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条款,船员疏忽和操作过失所致的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重大事故。“江胜”轮和“闽福鼎渔2319”船应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江胜”轮二副和“闽福鼎渔2319”船驾驶人员为事故的相当责任者。

  9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二)项的规定,拟给予事故责任人“江胜”轮二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8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一款(三)项和三款(三)项的规定,拟给予事故责任人“江胜”轮二副罚款人民币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一款(三)项和二款(十三)项的规定,拟给予“江胜”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8000元,免除本条对“江胜”轮二副的行政处罚。

  鉴于“闽福鼎渔2319”事故责任人周××(又是船舶所有人)已在事故中失踪,免除对其的行政处罚。

  10安全管理建议

  10.1加强渔船管理

  各级管理部门,特别是渔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渔船的管理,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10.2建立商船渔船联系渠道

  目前,沿海航行商船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进行联系、发布信息较为普遍,而渔船上大都使用对讲机进行联系、发布信息。如果商船和渔船需要进行联系或获取信息,大都局限在视距范围之内,因此有可能错失最佳的行动时机,特别是在近距离内或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的船舶避让过程中,如果采取的避让行动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