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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矿物”和“浙岭渔4768”碰撞事故

2009-03-3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事故概况

  2007年5月19日,比利时籍散货船“北京矿物”(MINERAL BEIJING)从新加坡驶往大连途中,在27°39.′9N/122°30.′3E处与中国籍渔船“浙岭渔4768”发生碰撞。导致“浙岭渔4768”船严重受损, 2名渔民失踪,2名渔民受伤,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100万元的大事故。

  2当事船舶情况

  2.1  “北京矿物”轮

  船    名:  MINERAL BEIJING(北京矿物)   国 籍:比利时

  船 籍 港:  安特卫普

  船舶呼号:   ONAR            IMO编号: 9272383

  船舶种类:  散货船            船体材料: 钢质

  造船厂名:  上海外高桥船厂    建造日期: 2004年

  船    长:  279米      船 宽:45米      型 深:24.5米

  满载吃水:  18.12米

  总 吨 位:  88930      净吨位:58083     载重吨:174083吨

  主机类型:  HHM MAN-B&W 6S70MC内燃机1台    主机功率:16860KW

  服务航速:  14节

  船舶所有人:BOCIMAR  INTERNATIONAL  NV

  船舶经营人:STX  PAN  OCEAN(HK)CO.,TTD

  船舶管理人:ANGLO-EASTEN(ANTWERP)NV,BELGIUM

  “北京矿物”轮取得编号为166SMC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有效期至2011年6月1日止。其他安全、防污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北京矿物”轮管理营人已取得编号为002/2005/DOC的《符合证明》,该符合证明有效期至2010年5月16日止。

  2.2“浙岭渔4768”船

  船    名:  浙岭渔4768    船 籍 港: 温岭

  船舶种类:  捕捞渔船       船体材料: 钢质

  船    长:  26.73米        船 宽:5.40米       型 深:2.50米

  总 吨 位:  84             净吨位:29

  造船地点:  山东           造船厂名:日照市船舶修造厂

  建成日期:  1992年1月31日

  主机类型:  6160A-123型内燃机1台           主机功率:136千瓦

  航    速:  10节

  船舶所有人:温岭市余××

  取得所有权日期:2006年8月7日

  2006年7月24日,“浙岭渔4768”船取得编号为3310000061838的《渔业船舶安全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6月20日止,下次检验日期为2007年6月20日。

  2006年8月16日,“浙岭渔4768”船取得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的编号为(浙温渔政)(2006)第HY-320093号的《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准在浙江省C类渔区从事拖虾作业。

  3船舶配员和事故当事人情况

  3.1  “北京矿物”轮

  “北京矿物”轮本航次共配船长1名,大副、二副、三副各1名,值班水手4名,轮机长1名,大管轮1名,二管轮1名,值班机工2名,应急救生员2名,其他船员5名,均为乌克兰籍船员,船舶配员符合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证书编号:1036/6)要求。

  3. 2“浙岭渔4768”船

  “浙岭渔4768”船本航次共配中国籍船员6名。其中驾驶、轮机各1人,当班船员为:

  船长:余××,男,39岁,浙江省温岭市人,持有A级渔船船长证书,发生碰撞事故时在驾驶台值班。

  轮机长:李××,男, 31岁,江西省南昌县人,持有四等渔船轮机长证书,发生碰撞事故时在机舱值班。

  4气象海况及事故经过

  4.1  气象海况

  天  气:  晴;

  风  向:  东北风         风  力:  3-4级;

  流  向:  北北东         流  速:  小于0.5节;

  能见度:  良好,视距约6海里。

  4.2事故经过

  “北京矿物”轮本航次在新加坡港装载矿砂171504吨,首吃水18.02米,尾吃水18.15米,配员20人,目的港大连。

  2007年5月18日2345时“北京矿物”轮二副上驾驶台值班,另有1名值班水手负责操舵。接班时天气海况良好,航向032°,航速约12.5节。5月19日0300时船位27°31.′9N/122°25.′8E,进入渔捞作业区,值班水手将自动舵改为手操舵。0315时二副在真运动显示雷达上观察到本船周围有许多渔船,船首偏右相距6海里有A、B两艘船,最近会遇距离分别为0.5、0.6海里,船首偏左相距6海里有C船,最近会遇距离为0.7海里,均无运动尾迹,并继续目视和雷达观察A、B、C船。此后二副观察到左前方的C船(浙岭渔4768)甲板上的强照明灯和较弱的号灯。约0342时,二副判断存在碰撞危险,采取左满舵避让。0345时在27°39.′9N/122°30.′3E处,“北京矿物”轮二副看到有一艘无灯光的小船近距离从本船右舷过去。

  0346时二副电话通知船长上驾驶台。0348时船长到达驾驶台,下令正舵,0400时船长负责操纵船舶,0405通知大副去船首和右舷检查情况,0430时大副报告九舱右侧主甲板上散落非本船的木片,右锚钩挂金属片,船长判断与他船发生了碰撞。0440时“北京矿物”轮掉头返航,0532时接近事故现场,看到一艘编号为4768的无驾驶台的渔船,并有多艘渔船在其周围运动。0550时到达事故现场,0650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2007年4月19日,“浙岭渔4768”船在浙江温岭钓浜渔港加柴油50桶,机油4桶,液压油1桶,冰20吨,配员7人,由余××驾驶开往221海区进行单拖网作业。出海半个月后,船上一位水手因病搭乘其他渔船返回温岭。

  5月19日0330时左右,“浙岭渔4768”船收上渔网,余××在驾驶室值班,李××在机舱值班,甲板上开启工作照明灯,其他4名船员在渔船中舱甲板上分捡鱼货。此时“浙岭渔4768”船舵机出现故障,主机空车运转,显示两盏垂直环照红灯。约0340时“浙岭渔4768”船首向约为150°,余××在驾驶室观察雷达(量程1.5海里档)时发现右舷角10°距离1.5海里处有大船回波接近,即打开探照灯提醒来船注意。在甲板上的渔民发现危险后,纷纷躲避自救。0345时,“浙岭渔4768”船驾驶室与来船“北京矿物”轮右锚相碰。“浙岭渔4768”船驾驶台被“北京矿物”轮右锚钩破,全船失电。随后“浙岭渔4768”船右舷与来船“北京矿物”轮右舷再次连续撞击多次,“浙岭渔4768”船装饰板材散落到“北京矿物”轮第九舱右侧主甲板上。

  事故发生后,船长腿部受伤,匍匐着爬至主甲板上,轮机长摸黑爬出机舱,在甲板上作业的2渔民抓住锚机脱险,其中1人皮外伤,另2名渔民失踪。

  5月19日天亮后(约0500时),在附近作业的“浙岭渔4322”船首先发现“浙岭渔4768”船遇险,迅速靠上难船,将受伤船长转移送往温岭医院救治,半个小时后“浙岭渔1403”靠上难船将其余3人救走,并和其他渔船在出事附近海域搜救失踪人员至1200时后起航送3名遇险船员回港。

  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发布航行警告,指派“东海救199”、“海巡111”前往事故现场搜救失踪渔民和“浙岭渔4768”船。

  5月21日1600时,“浙岭渔7309”和“浙岭渔7811”出海捕鱼时,在28°05.′3N/122°19.′3E处发现受损失控的“浙岭渔4768”船后展开施救,将“浙岭渔4768”船拖至温岭松门乌岩村港湾内。

  5损害情况

  5.1“浙岭渔4768”船

  5.1.1“浙岭渔4768”船严重受损,驾驶室被撞入海;

  5.1.2“浙岭渔4768”船网具部分受损;

  5.1.3“浙岭渔4768”船舱内鱼货变质损坏;

  5.1.4“浙岭渔4768”船2船员失踪,船长余××、厨工杨××受伤。

  5.2 “北京矿物”轮没有受损。

  本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估计100万元。

  6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6.1事故原因分析

  6.1.1“北京矿物”轮

  6.1.1.1了望疏忽

  5月19日0315时“北京矿物”轮二副在雷达上观察到本船周围有许多渔船,随后并目视到来船后,但未仔细辨别右前方的“浙岭渔4768”渔船显示的失控号灯,未能准确判断来船的动态,存在了望上疏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6.1.1.2未使用安全航速航行

  0315时“北京矿物”轮二副在雷达上观察到本船周围有许多渔船通航密度大后,并与多艘渔船的会遇距离小于0.7海里,碰撞危险始终存在的情况下,仍以12节左右的速度行驶,难以在短时间内采取适当有效的避碰行动,并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存在安全航速使用不当的过失,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第1款(2)项的规定。

  6.1.1.3避让措施不够及时有效

  5月19日0315时“北京矿物”轮二副在雷达上观察到本船周围有许多渔船,船首偏右相距6海里有A、B两艘船,最近会遇距离分别为0.5、0.6海里,船首偏左相距6海里有C船,最近会遇距离为0.7海里后,未采取任何措施,仍继续保向保速航行。此后二副观察到左前方的“浙岭渔4768”甲板上的强照明灯和较弱的号灯后,在约0342时才采取左满舵的避碰措施,存在着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未与他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的过失行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1、4款和第十八条第1款的规定。

  6.1.1.4未及时组织救助

  0345时“北京矿物”轮与“浙岭渔4768”船发生碰撞后,“北京矿物”轮没有及时停车掉头采取措施救助,二副仅通知船长上驾驶台。船长到达驾驶台后也未下令进行救助,直至0430时大副报告九舱右侧主甲板上散落非本船的木片,右锚钩挂金属片,船长才下令掉头返航,0550时驶回事故现场。中途耽误2个多小时最佳搜救时机,导致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违反了《STCW规则》第A-Ⅷ/2节第13条第3款的规定。

  6.1.2“浙岭渔4768”船

  6.1.2.1了望疏忽

  5月19日约0340时“浙岭渔4768”船长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仅使用量程1.5海里档的雷达才初次发现右舷角10°距离1.5海里处的“北京矿物”轮接近。根据当时的气象条件和人员的回忆,视觉可见3-5海里内的号灯,而“浙岭渔4768” 船长过于依赖雷达设备,忽视了最直接有效的目视了望手段,存在了望上的疏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

  6.1.2.2未及时鸣放警告声号

  0340时“浙岭渔4768”船发现“北京矿物”轮接近致有碰撞危险时,对来船是否采取足够的避碰行动表示怀疑时,仅采取打探照灯的措施,未及时鸣放警告信号,不能及早被他船用听觉觉察到,存在未按要求使用声号的疏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四条第4款的规定。

  6.2结论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事故双方违反海上避碰规则有关条款,船员疏忽和操作过失所致的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大事故。“北京矿物”轮了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避让措施不够及时有效,其过失程度大于“浙岭渔4768”船的过失,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北京矿物”轮二副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浙岭渔4768” 船的过失小于前者,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船长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7.处罚建议

  7.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三)项的规定,拟给予事故次要责任人“浙岭渔4768”轮船长扣留职务船员证书6个月。

  7.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一款(三)项和三款(三)项的规定,拟给予事故主要责任人“北京矿物”轮二副罚款人民币6000元;拟给予事故次要责任人“浙岭渔4768”轮船长罚款人民币3200元。

  8安全管理建议

  8.1加强渔船船员的管理工作

  渔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渔船船员的管理工作,提高渔民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合理安排人员保持正规了望,及早发现险情,采取有效的措施减少船舶事故的发生。

  8.2商船在渔区应谨慎驾驶注意避让渔船

  中国沿海分布多个渔场,渔汛期渔船作业频繁,密度大,商船应尽量避开渔区航行。一旦进入渔区时,应加强值班,认真了望,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必要时通知船长上驾驶台,以避免事故发生。

  9调查机构

  温州海事局

  10调查报告形成日期

  二O O七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