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况
2006年6月14日2016时,“筱海688”货船进温州港时,在温州港D18-D20灯浮之间水域(27°58.′3N/120°56.′1E),与出港的“北戴河”集装箱船发生碰撞,造成“筱海688”轮沉没,载运的蛎壳约400吨全损,5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2人获救,3人死亡的重大事故。
2.船舶及配员情况
2.1船舶情况
2.1.1“筱海688”轮
船名:筱海688 曾用名:长海216
船籍港:福州
船舶种类:普通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造船地点:浙江温岭市东舟船舶修造厂 建成日期:1994年3月
总长:39.50米 型宽:7.40米 型深:3.25米
总吨:199 净吨:111 参考载货量:405吨
空载吃水:1.00米 满载吃水:2.75米
主机种类:6160A-17型内燃机 主机功率:202千瓦
2006年2月15日,“筱海688”轮在连江港经福建省船舶检验局福州检验处中间检验合格,取得编号为200635010173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准予作一般干货船航行中国沿海航区,有效期至2007年3月22日止。
2.1.2“北戴河”轮
船名:北戴河(BEI DAI HE) 船籍港:上海
船舶种类:集装箱船 船体材料:钢质
船舶呼号:BOJC IMO编号:7813846
造船地点:中国台湾 建成日期:1981年3月
总长:118.63米 型宽:18.23米 型深:10.33米
总吨:6182 净吨:3778 载重吨:8493吨
主机种类:7L52/55A型内燃机 主机功率:5425千瓦
2005年10月25日,“北戴河”轮取得中国船级社签发的编号为BJ050659的《船体入级证书》和《轮机入级证书》,证书有效期至2010年8月28日止。其它安全、防污等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002年8月23日,“北戴河”轮取得中国船级社签发的编号为BJ028692的《安全管理证书》,该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6月7日止。
2.2船舶配员
2.2.1“筱海688”轮
“筱海688”船共有船员6名,本航次柯××因故未上船,实际配员5人,分别为:
黄佳×,男,1950年11月10日出生,籍贯福建,持有丁类未满500总吨船舶的三副证书,发生事故时在驾驶台负责驾驶。
黄祥×,男,1978年11月12日出生,籍贯福建,持有丁类主推进装置未满750千瓦船舶的轮机长证书,发生事故时在驾驶台协助了望。
许××,男,1972年7月25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人,“筱海688”轮厨工。
黄和×,男,1955年2月8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人,“筱海688”轮机人员。
黄潮×,男,1983年2月15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筱埕镇人,“筱海688”轮水手。
“筱海688”本航次缺少船长、二副、值班水手、值班机工各1名,船舶配员低于该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所载要求。
2.2.2“北戴河”轮
“北戴河”本航次配员22人,其中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和值班机工各1人,2名兼职GMDSS通用操作员,3名值班水手,船舶配员符合该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事故发生时在驾驶台船员有:
船长:彭××,男,1952年11月15日出生,籍贯上海,持有甲类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船长证书和GMDSS通用操作员证书。碰撞事故发生时,在“北戴河”轮驾驶台操纵船舶出港。
三副:黎××,男,1981年11月21日出生,籍贯湖北武汉,持有甲类30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三副证书和GMDSS通用操作员证书。碰撞事故发生时,在“北戴河”轮驾驶台协助船长操纵船舶。
值班水手:王××,男,籍贯浙江诸暨,1950年6月1日出生,,持有乙类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证书。碰撞事故发生时,在“北戴河”轮驾驶台操舵。
值班水手:李×,男,籍贯湖北武汉,38岁,碰撞事故发生时,在“北戴河”轮驾驶台协助了望。
3.天气海况
天气:小雨,薄雾
风向:偏南风 风力:2-3级
流向:涨水流 流速:约2节
能见度:不良,视距约1海里
5.事故经过
2006年6月14日,“北戴河”轮在温州港七里码头装载138TEU(926吨),艏吃水4.1米,艉吃水6.5米。1830时船长、三副、2名值班水手上驾驶台,备车,开启雷达、甚高频等助航仪器,做开航前的准备工作。1950时“北戴河”轮由船长指挥,三副负责车钟和联络,水手王××负责操舵,水手李×协助了望离码头,绞上右锚,关闭锚灯,开启航行灯,动车沿温州港航道出港。当时江面有小雨,薄雾,视距约1海里。1953时,航速7.5节,罗航向115°。
1958时,“北戴河”轮过温州港D22灯浮,横距约0.1海里,改航向为118°,航速约9节,此时船长在雷达上发现前方D17灯浮以东海域有三艘进港船舶,甚高频呼叫要求红灯交会,来船无应答。
2008时,“北戴河”轮过D20灯浮,与灯浮横距约0.05海里,雷达观测船首方向的三艘来船位于D17-D18灯浮航道中线偏南一侧,船长判断其航迹向约296°,航速约10节,来船之间间距约0.3海里。采取改向至130°,鸣放一长声。
2010时,“北戴河”轮船长用望远镜目视到第一艘来船(长龙)的红绿舷灯,采取停车,并用探照灯照射来船,并观察到第一艘来船的灯光回照“北戴河”轮。
2012时“北戴河”轮与“长龙”轮相距约0.2海里时,观察到“长龙”轮突然向左转向,穿越“北戴河”轮船首线。
2013时,第一艘来船从“北戴河”轮右舷50米外通过,并看到第二艘来船(筱海688)的红灯和前后桅灯位于左舷5°,距离约0.3海里处,采取右满舵避让。
2015时,“北戴河”轮观察到第二艘来船位于本船左舷10°,距离约50米处正在向左转向,即鸣放急短声警告信号,并继续右满舵避让。
2016时,“北戴河”轮船首与“筱海688”轮右舷发生碰撞。
2006年6月12日晚,“筱海688”轮在福建省连江县定海港装载蛎壳400多吨,13日0000时开航,目的港温州永嘉长岙码头。根据该船的约定,全体船员两两一组轮流驾驶船舶,操舵人员负责船舶的操纵。14日1100时左右将近洞头深门水域,看到“长兴”、“长龙”两船已在此锚泊,于是跟着在附近水域锚泊,以避开海事部门的日常检查,等待夜间进港靠泊卸货。随后又有“筱海388”到达此处锚泊。
1900时左右,“筱海688”看到“筱海388”已经起锚进港,黄和×即下机舱启动主机,黄佳×、黄祥×上驾驶台开启航行灯和雷达、VHF、GPS等助航设备,黄潮×、许××到船首起锚,准备进港。起锚后黄潮×、许××回房间休息。当时一同进港的有3艘船,“长龙”在先,“筱海688”居中,“长兴”在后跟随进港(三艘船舶间距约0.3海里),进港航速约8节,海上视距约1海里。 1920时左右,黄和×检查主机工作正常后,来到驾驶台,看到黄祥×在操舵,黄佳×在了望。约1940时,船位位于温州港主航道的左侧,改由黄佳×操舵,黄祥×了望。
约2000时,黄和×去机舱查看主机工作状况后返回驾驶台,看到船已进入主航道内且贴近左侧标行驶,估计是为了避开前方的灵昆浅滩。接着看到前船“长龙”显示绿闪光灯,黄祥×问黄佳×,我们怎么过?黄佳×说,我们也显示绿闪光灯。随后黄祥×开启绿闪光灯,继续保速保向航行。
约2010时,黄和×看到右前方,距离不到1海里处的来船(北戴河)的桅灯但未看到舷灯。
约过了2分钟,黄和×看到右前方约0.5海里处来船的红灯。黄祥×与黄佳×商量如何会船,黄佳×说已很危险了,随后采取左舵避让。黄和×跑到船员房间叫黄潮×起床,黄祥×也跑下准备叫许××起床。
2016时“筱海688”右舷与“北戴河”船首发生碰撞。不到1分钟,“筱海688”轮进水沉没于27°58.′3N/120°56.′1E水域。
碰撞事故发生后,“北戴河”轮船员看到来船的灯光消失,并听到江中传来的呼救声,船长即通知其他船员准备救人,并立即向当地海事部门报告。温州海事局即指派“海巡111”、“海巡1178”、“海巡1187”及“华英399”等船艇赶往事故现场进行搜救。2100时“海巡1187”艇将黄和×、黄潮×2名落水船员救起,并继续搜寻其他落水人员。随后几天,黄祥×、许××、黄佳×的尸体陆续被发现。
6.事故损害情况
6.1“筱海688”轮沉没;2006年8月18日“筱海688”沉船经福建航务救捞工程处解体打捞出水。
6.2“筱海688”轮承载的货物蛎壳约400吨全损;
6.3“筱海688”轮3名船员黄佳×、黄祥×、许××死亡;
6.4“筱海688”轮船员生活用品全损;
6.5“北戴河”轮无损失。
本次事故包括沉船设标、打捞费等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7.事故原因分析
7.1违反狭水道规定,未靠航道右侧行驶
“筱海688”在进温州港时,沿主航道中线偏左一侧行驶,占据出口船舶航路,在1958时碰撞危险形成后,继续靠航道左侧行驶,直至2016时碰撞后沉没在27°58.′3N/120°56.′1E主航道左侧界线附近。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九条第1款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7.2判断失误
“北戴河”轮在“筱海688”船侵占出口船航路的情况下,未正确进行雷达标绘,及早作出正确的判断,延误避让时机,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7.3未采取及时有效的避碰行动
约2000时,“筱海688”轮在与“北戴河”轮形成碰撞危险局面,在前船“长龙”显示绿闪光灯时,盲目跟随前船。在2012时后采取向左转向避让的不当措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2008时,“北戴河”轮过D20灯浮后,雷达观测来船航道中线偏左一侧,采取改向,停车的避碰措施,未采取进一步的有效避碰措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1款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
7.4未按规定鸣放信号
“筱海688”轮和“北戴河”轮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未能按规定要求鸣放雾号,不能及早被他船觉察到,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也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8.事故责任和结论
这是一起事故双方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条款,船员过失所致的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重大事故。“筱海688”轮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员黄佳×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北戴河”轮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船长彭××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9. 处罚建议
对“北戴河”轮船长彭××不遵守海上避碰规则,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二)项的规定,拟给予事故次要责任人“北戴河”轮船长彭××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4个月。
对“北戴河”轮船长彭××不遵守海上避碰规则,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一款(三)项和三款(三)项的规定,拟给予事故次要责任人“北戴河”轮船长彭××罚款人民币1000元。
对“北戴河”轮不遵守海上避碰规则,影响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一款(三)项和二款(十三)项的规定,拟给予“北戴河”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免除本条对“北戴河”轮船长彭××的行政处罚。
对“筱海688”轮不遵守海上避碰规则,影响其他船舶航行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一款(三)项和二款(十三)项的规定,拟给予“筱海688”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1200元。
对“筱海688”轮所配船员低于规定要求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四条一款(三)项和二款(一)项的规定,拟给予“筱海688”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1000元。
鉴于“筱海688”轮事故责任人黄佳×已在事故中死亡,免除对其的行政处罚。
10.安全管理建议
10.1认真落实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船舶运输企业特别是有挂靠船舶经营的船公司,应将安全管理作为工作的重点,认认真真落实到实处,克服重收费轻管理的短期行为,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10.2合理维护航道,提高船舶通航性能。温州港黄华附近水域可航水域开阔,目前抛设的航标和设计的航道宽度仅为140米,无法满足船舶双向安全通航。建议港口部门在规划、整治、调整航道及助航设施时,应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最大限度地发挥港口设施的功能,提高船舶通航性能。
10.3全面提高海事监管手段,保证船舶航行安全。海事部门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全面性,防止出现监管死角或监管空隙,特别要加大对船况不符合船舶规范要求,人员配备不齐船舶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船舶适航。
11.事故调查机构
温州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