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故概况及调查简况
1.1事故概况
2005年2月16日0010时左右,江西省永修县航运有限公司经营的“昌顺达5”轮与福建省南安市轮船有限公司经营的“成功88”轮,在温州沿海洞头洋水域(27°59'.6N/ 121°31'.5E)雾航时发生碰撞,造成“昌顺达5”轮船首凹陷破损,“成功88”轮左舷前舱破损,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48万元的一般事故。
1.2调查简况
2月16日0910时,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接到报警,在确定两轮没有危险后,指令其驶往指定地点接受调查。事故调查人员立即对“成功88”轮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于次日赶赴台州椒江对“昌顺达5”轮展开海事调查。在整个调查过程中,共取得书证32份,制作询问笔录12份。经过调查,现已查清本次事故的基本事实。
2.当事船舶、当事人、船公司情况
2.1船舶概况
2.1.1“昌顺达5”轮
曾 用 名:银波 船 籍 港: 上海
船舶呼号:BLYB 船舶种类:化学品船/油船
船舶材料:钢质 建造地点:上海沪东造船厂
建造日期:1986年5月 总 吨:1986
净 吨:1112 总 长:99.50米
型 宽:13.80米 型 深: 6.50米
主机功率:1911千瓦 满载吃水:5.98米
船舶所有人:江西省永修县航运公司
该船于2005年1月17日经江西省南昌市船舶检验局年度检验合格,准予航行国内近海及长江中下游航区,作油船(闪点≤60°)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编号200533010019,有效期至2005年12月5日,《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编号200333010374,有效期至2005年12月5日。
该船已取得长江海事局2004年7月8日签发的《安全管理证书》(编号为10D104006),证明该船安全管理体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的要求,有效期至2009年7月7日。
2.1.2“成功88”轮
船 籍 港: 泉州 船舶种类:多用途船
船舶材料:钢质 建造日期:2005年1月
建造地点:浙江东方造船有限公司
总 吨:2994 净 吨:1676
总 长:98.00米 型 宽:15.80米
型 深: 7.40米 主机功率:2060千瓦
船舶所有人:福建省南安市轮船有限公司
该船于2005年2月5日经福建省船舶检验局泉州检验处附加检验合格,准予航行近海及长江中下游航区,作集装箱/杂货船用。《海上货船适航证书》编号200535050032,有效期至2006年1月18日;《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编号200535050032,有效期至2010年1月18日。
2.2.船舶配员及当事人情况
2.2.1“昌顺达5”轮
本航次持证船员13名,配员符合该轮的《沿海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编号:121003000013)的要求。
黄××,男,1952年11月16日出生,籍贯浙江,持舟山海事局2003年7月签发的500-3000总吨船舶的二副证书,证书编号:BHB123200101643(特培合格证编号为TGA199900190),在该轮任二副职务6年,事发时在驾驶台指挥操纵。
陈××,男,1983年3月13出生,籍贯浙江,持舟山海事局2004年3月签发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证书,证书编号:BHB145200400626,在该轮任值班水手半个月,事发时在驾驶台操舵。
2.2.2“成功88”轮
本航次持证船员12名,配员符合该轮的《沿海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编号:080405000010)的要求。该轮为新造船舶,本航次为第一航次。
洪××,男,1955年5月13日出生,籍贯福建,持泉州海事局2001年10月签发的500-3000总吨船舶的船长证书,证书编号:BJB121200100231,事发时在驾驶台指挥操纵船舶。
黄××,男,1985年7月10出生,籍贯福建,持泉州海事局2003年7月签发的500总吨及以上船舶的值班水手证书,证书编号:BJB145200304286,事发时在驾驶台操舵。
2.3船公司情况
“昌顺达5”轮属江西省永修县航运公司所有并经营。该公司成立于1955年10月,企业类型:集体所有制,法人代表:聂丰浪,注册资金:139.6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国内沿海普通货物,油品运输,长江中下游及其支流省际普通货物,化学品,油品运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604251000312),营业期限至2008年10月31日止;《水路运输许可证》(编号交赣XK0012),经营期限至2008年10月31日止。2004年6月14日取得长江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船舶种类覆盖油船。
“成功88”轮属福建省南安市轮船有限公司所有并经营。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洪天启,注册资金:50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普通货船、成品油船运输。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505831000265),营业期限至2022年1月15日止;《水路运输许可证》(编号交闽XK0102),经营期限至2008年10月31日止;2004年3月29日取得福建海事局签发的《符合证明》。
3.气象海况及事故经过
3.1气象海况
浓雾,能见度约200米;北到东北风约5级;涨水流,流向西北偏西,流速约1节。
3.2事故经过
3.2.1“昌顺达5”轮
2005年2月11日0800时左右,“昌顺达5”轮装载3200吨汽油驶离天津港(首吃水5.4米,尾吃水5.6米),目的港广州。
2月15日2330时左右,途经温州沿海洞头洋水域时(28°05'.445N/121°36'.475E),二副上驾驶台与船长交接班,(当时海上浓雾,能见度约0.1海里,航向230°,前进三,航速11.2节,两台雷达分别开启在3海里档和6海里档),交接后船长下驾驶台休息。
2340时左右,二副到海图室定位时,发现该轮偏离计划航线(当时船位28°04'.51N/121°34'.46E),于是令左舵10°,把定航向215°,航速11节。
2355时左右,二副在雷达上同时发现三艘来船,分别位于右首舷30°距离2海里、20°距离3.2海里(“成功88”轮)和20°距离4.3海里,于是用VHF16联系第一艘来船并经同意绿灯交会。然后呼叫第二、三艘来船,要求绿灯交会,但不能肯定是否得到对方同意(因两轮联系时没有互报船名,另外当时甚高频里杂音多),于是向左改向5°,航速11节。当与第一艘来船绿灯交会驶过时(具体时间不知道),发现第二艘来船有向本船首向接近的趋势,再次VHF16呼叫对方(无应答),然后又向左改向5°,并降速至前进二,航速约8节。
碰撞前约1分钟,二副目视来船红灯,立即令左满舵,并停车、倒车。16日0010时左右,该轮船首与 “成功88”轮左舷前舱发生碰撞,碰角约70°(船位 27°59'.600N/121°31'.500E)。
3.2.2“成功88”轮
2005年2月14日1330时,“成功88”轮从泉州石井港空载驶往大连。
15日2200时左右,途径温州沿海(船位27°44'.395N/121°14'.980E),当时海上有雾,能见度约0.5海里,二台雷达开启在6海里档和12海里档,航向041°,车速前进三,航速11节(船长洪××在驾驶台指挥,水手黄××操舵)。
2350时,海上浓雾,能见度约200米,降速至前进二,航速9节,航向041°。此时船长在雷达发现左首舷20°、距离5海里处有一物标回波,经雷达观察判断为南下船。于是VHF16呼叫来船红灯交会(据说来船已同意),然后向右改向5°(航向46°),保速航行。
2355时左右,与来船相距3海里左右时,雷达发现来船有向本船首向接近的趋势,于是向右调整航向至52°,同时降速至前进一,航速7节,并鸣放一长声。
16日0005时左右,船长发现来船继续向本轮逼近,用VHF16呼叫来船(无应答),于是向右调整航向至72°,同时鸣放一短声,保速航行,并将雷达量程转换成3海里档,继续呼叫来船仍无应答。
碰撞前1分钟,大副(2350时左右上驾驶台准备与船长交接班的)看到来船绿灯并大声呼叫,船长立即下令右满舵,并停车。
0010时左右,“昌顺达5”轮船首与该轮左舷前舱发生碰撞,碰角约70°(船位27°59'.600N/121°31'.500E)。
4.损害情况
4.1“昌顺达5”轮
船首凹陷破损,吃水5.6米以上艏柱损坏;艏楼甲板部分损坏;部分舾装件及艏楼甲板左右舷墙、栏杆损坏,直接经济损失约8万元人民币。
4.2“成功88”轮
左舷外板19米×6米×14米变形、开口;左主甲板、栏杆、左箱柱、舱口围部分变形;内底板约2平方米变形,直接经济损失约40万元人民币。
5.救助情况
事故发生后,“成功88”轮船长立即派人检查损害部位,用棉被堵住船体水线以下破口,通知机舱抽干前舱压载水;二副跑上驾驶台左侧甲板看到他船船名(昌顺达5),于是用VHF16呼叫“昌顺达5”轮,互报船名及本轮的损害情况,然后报告公司。堵漏成功后驶往披山岛南侧锚泊。16日0910时,向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故概况。
“昌顺达5”轮船长指挥全体船员检查受损部位及损害程度,同时联系“成功88”轮。得知本轮液货舱无泄漏、他船无危险并准备到披山岛锚泊后,报告公司事故概况。该轮在公司的指令下驶往舟山卸油,而后由于某种原因,改驶台州椒江。16日0938时报告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
6.事故原因分析
6.1“昌顺达5”轮
6.1.1采取错误的避碰行动。浓雾中两船相互接近,在对当时的局面及碰撞危险尚未作出充分的估计与正确的判断时,对正横前的来船采取连续的小角度左转行动,没有减速或者停车或倒车把船停住,导致事故不可避免地发生,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2、5款,第十九条第4款(一)项、第5款的规定。
6.1.2了望严重疏忽,未及早采取避让行动。在浓雾中航行时,该轮未指派人员在船首了望,也未在驾驶台设置专职的了望人员;雷达开启在6海里档,两船相距3.2海里时才发现来船,并且同时发现三艘来船,显然未保持正规的了望、及早发现来船,使得没有充分的时间来判断当时的局面,及早地采取避让行动;也未充分利用VHF通信与来船进行有效的联系,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
6.1.3在浓雾中高速行驶。在浓雾中该船一直以11节的速度行驶,而雷达又开启在6海里档,以致在雷达上发现他船时,根本没有足够的时间对当时的局面作出充分的估计,以便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碰行动,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
6.1.4未按规定鸣放雾号。在整个雾航过程中,该轮未鸣放雾号,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款和《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
6.2“成功88”轮
6.2.1采取的避碰措施不力。在浓雾中该轮初见来船时,为避免紧迫局面采取了小角度的右转行动,导致来船在雷达上不易察觉到本船的行动;且在发现来船逐渐向本船首向接近时,该轮又采取一连串的小角度转向行动,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2、3、5款,第十九条第5款的规定。
6.2.2了望疏忽。在浓雾中航行时,该轮未指派人员在船首了望,也未在驾驶台设置专职的了望人员;虽然两船相距5海里时该轮已在雷达上发现来船,但没有进行雷达标绘或系统观察,而是凭借VHF接收的有关信息,对当时的局面作出不充分的估计,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3款的规定。
6.2.3未使用安全航速。事故发生前一分钟,该轮仍以7节的速度航行,为避免碰撞,虽已采取停车行动,但已为时过晚,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
6.2.4未按规定鸣放雾号。在整个雾航过程中,该轮未鸣放雾号,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款和《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第七条第2款的规定。
7.事故结论与责任分析
综上所述,本次事故虽然有客观环境条件的因素,但主要是因人为因素造成的,因属责任事故。事故种类属碰撞,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事故双方均严重违反了《72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的有关规定,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双方均了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规定鸣放雾号。但“昌顺达5”轮对正横前的来船错误地采取了左转行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该轮二副黄××为主要责任人;“成功88”轮采取的避碰措施不力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该轮船长洪××为次要责任人。
8.处理建议
8.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四)项规定,拟给予事故主要责任人黄××扣留船员适任证书12个月的行政处罚;事故次要责任人洪××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的行政处罚。
8.2“昌顺达5”轮二副、“成功88”轮船长不遵守避碰规则、雾航规则,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另外“昌顺达5”轮船长徐华夫在明知浓雾的情况下,不到驾驶台亲自指挥,以上行为均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五条第1款(三)项、第3款(三)项规定,拟给予“昌顺达5”轮船长、二副,“成功88”轮船长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8.3事故调查发现:“昌顺达5”轮涂改航海日志、提供虚假证明,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八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十三条第1款(七)项规定,拟给予该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该轮船长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成功88”轮未按规定填写航海日志,违反了《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1款(三)项、第2款(二十五)项规定,拟给予该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该轮船长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8.4事故调查发现,两轮均未按规定的时间向海事部门报告,违反了《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八十三条第1款(一)项规定,拟给予两轮经营人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两轮船长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9.安全管理建议
9.1船公司要切实落实有关海上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雾季船舶航行安全的宣传教育,以增强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船舶应严格遵照《避碰规则》《雾中航行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测定船位,加强值班、了望,使用安全航速等,特别是要充分利用VHF通信等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在未达成一致的避让协议时,应谨慎行驶,切勿鲁莽行动,以确保航行安全。
9.2提高船员素质,规范航行记录。据本次事故调查发现,个别船员为了逃避责任,删除卫导里保存的航迹线,并且串通船员扭曲事实,提供虚假证词、证据;另外,两轮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簿等都没有按规定记录,均给海事部门和水运企业自己在事故调查及原因分析方面带来困难。
9.3按照2004年8月1日实施的《最低安全配员规则》要求,500-3000总吨船舶的甲板部只需配备3名高级船员(不需配三副),为此船长必须参加航行值班,而《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海上雾中航行规则》等法规明确规定,船舶在能见度不良时航行或进出港口等,船长必须上驾驶台亲自指挥,这无疑增加了船长的工作时间,与《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要求船员有足够的休息时间、防止疲劳操作条款相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