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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苍机203”和“浙苍机117”碰撞事故

2009-04-1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概要

  2007年2月6日约1850时,“浙苍机203”轮与“浙苍机117”轮在苍南海域交杯岛附近,在大雾中航行时,“浙苍机203轮”船首与“浙苍机117”轮左舷船中前舷墙发生碰撞,碰撞夹角约60°,造成“浙苍机203” 轮沉没, “浙苍机203轮”上5名船员全部落水后上救生筏待救,约2300时该5名船员全部被“浙苍渔4455”救起。沉船概位27°19'.500N,120°39''.300E,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的重大事故。

  2.当事船舶

  2.1“浙苍机203”轮

  船名:浙苍机203            船籍港:温州         

  船舶种类:干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造船地点:日本           船舶制造厂:日本高砂造船所

  建造日期:1977年2月14日

  船长:49.4米       船宽:8.0米     型深:5.00米

  总吨:483       净吨:270      夏季满载吃水:4.2米

  主机类型:6M26KGHS柴油机     主机功率:588千瓦

  船舶登记情况: 2005年5月31日取得编号为0704059000050的国籍证书

  2005年2月26日取得所有权证书

  2005年5月31日取得编号为0704059000050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浙苍机203”轮配备JMA-2144型导航雷达1台,SPECTVVWN型GPS1台,FT-805型甚高频无线通讯设备1台,SRG-1150DN型中/高频无线电装置1台、JQX-20A型搜救雷达应答器1台、CPT-130型磁罗经1台等导航设备。

  “浙苍机203”轮于2005年4月27日在龙港港经浙江省船舶检验局瑞安检验所检验合格,取得编号为200531790182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适于航行沿海(内河A、B级)航区航线作沙船用,有效期至2006年2月14日止。

  2.2“浙苍机117”轮

  船名:浙苍机117          船籍港:温州

  船舶种类:干货船      船舶材料:钢质

  造船地点:上海     船舶制造厂:上海沪东造船厂

  建造日期:1984年10月1日

  改建地点:台州    船舶改建厂:台州市椒北船厂

  改建日期:2002年12月27日

  船长:54.75米      船宽:8.2米     型深:4.0米

  总吨:430       净吨:241           夏季满载吃水:3.5米

  主机类型:6160A-13G型柴油机   主机功率:184千瓦

  船舶登记情况: 2005年11月04日取得编号为070405900149的国籍证书

  2005年10月08日取得所有权

  2006年05月29日取得编号为070405900149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浙苍机117”轮配备1831型导航雷达1台,165型磁罗经各1台,HR-633型GPS1台,FT-805B型甚高频无线通讯设备1台,SRG-1150D中/高频无线电装置1台、RT9-3搜救雷达应答器1台等导航设备。

  “浙苍机117”轮于2005年10月31日在龙港港经浙江省船舶检验局瑞安检验所检验合格,取得编号为200531790414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适于航行沿海及内河A、B级航区航线,有效期至2007年1月28日止。

  “浙苍机117”轮于2005年12月22日取得浙江省交通厅核发的编号为 SJ(2005)09-10085号《船舶营业运输证》,经营国内沿海及长江中下游各港间货物运输,有效期至2008年12月21日止。

  3.事故经过

  3.1气象海况

  天气:多云,         海浪:轻浪

  风向:偏南风         风力:5-6级

  潮流:涨水流2-3节

  能见度:1830时起雾,1840时后大雾,能见距离约30米

  3.2事故经过

  2007年2月6日0400时,“浙苍机203”轮装载黄砂后, 首吃水4.3米,尾吃水4.7米,从福州开往鳌江,开启雷达,按照GPS设定的计划航线航行,中午到达绿荫门, 1400时抵达嵛山,1700时抵达北关,航速约7节,船舶由杨××指挥,林××操舵,能见度良好,用雷达观测“浙苍机117”轮在该轮右舷后,与该轮同向行驶。约1830时,海面起雾,船长用雷达观测,发现两边有较多船舶,雷达显示船首线左侧有2艘船舶(其中一艘为“浙苍机288”,另一艘不清楚船名),右舷一艘为“浙苍机117”轮。约1850时,该轮船长用肉眼发现“浙苍机117”轮红灯显示在该轮右舷船中位置,马上采取倒车,但为时已晚,该轮船首与“浙苍机117”轮左舷船中前舷墙发生碰撞,夹角约60°,碰撞后该轮立即向左倾斜,并继续向左倾斜,船员感到船舶即将沉没,放下救生筏,5名船员登上待救。约1855时,该轮向左倾斜侧翻沉没,约2300时5名船员被“浙苍渔4455”船救起,沉船概位27°19'.500N,120°39'.300E。

  2007年2月6日0340时“浙苍机117”轮装砂后, 首吃水3.9米,尾吃水4.0米,从福州开往鳌江,开启雷达,按照已设定的GPS计划航线航行,与该轮一起开航的前方“浙苍机288”轮相距约2海里,能见度良好, 1030时过绿荫门,航向约40º,航速6.5节,约 1400时航行至大嵛山,约 1700时过北关门,约1800时过顶草屿,航向约30º,航速6.5节,该轮在“浙苍机288”正后方,两轮相距约0.5海里,“浙苍机203”轮在其左舷后方,距离约0.2海里,1830时,该轮大副黄××突然发现不见“浙苍机288”的桅灯,就用甚高频与“浙苍机288”轮船长陈××联系,问海上是否有雾,陈乃味回答有雾,大副马上叫船长上驾驶台,船长上驾驶台,该轮与“浙苍机288”方位不变,相距0.2海里,航向航速不变,船长为加大两船安全距离,要求“浙苍机288”轮加速。约1840时,海面有大雾,值班水手金××上驾驶台帮助了望,航速降到约6节,航向约30º,雷达开在1.5海里档,驾驶台由船长黄××指挥,大副黄××操舵,水手金××在驾驶台协助了望,用雷达观测,“浙苍机288”在正前方约0.3海里处,“浙苍机203”轮在左舷后方约0.2海里处,约1850时,该轮值班船员用肉眼发现显示在该轮左舷后约60°,距离约30米的“浙苍机203”轮前桅灯,同时该轮采取向右转向,但为时已晚,该轮左舷船中前舷墙与“浙苍机203”轮船首发生碰撞,夹角约60°,碰撞后两船马上分开,该轮停车,派2名船员去查看船舶受损情况, 后在距离大渔角0.5海里处锚泊,约2050时起锚续航,2200时过平阳咀,在27°29'.253N,120°41′.592E锚泊,报告12395,我船的船位,2007年2月7日0930时起锚进港,1130时抵达旺厂码头。

  碰撞事故发生后,“浙苍机203”轮5名船员在救生筏上待救,并用手机向12395求救,2007年2月6日1918时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组织开展搜救工作,苍南县政府组织5艘渔船前往搜救,温州鳌江海事处出动“海巡1183”艇赶往现场,要求过往船舶加强了望。遇险船员用燃烧衣服,引起其他船舶注意,约2300时 5名落水船员被“浙苍渔4455”船发现并救起。2007年2月7日0100时,安全抵达石砰。

  4.损害情况

  4.1. “浙苍机203”轮船舶沉没,承载黄沙全损,船员生活用品漂失,沉船清障费约30万元

  4.2“浙苍机117”轮从船首第8、12、13号舷墙肋骨变形,第9、10、11号舷墙肋骨断裂,舷墙高度1.5米,第9号舷墙肋骨处舷墙板断裂,舷墙板碰撞处向里凹陷,舷墙肋骨3档断裂,3档变形,损害面积5.5×1.5米,修理费5614元。本次事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90万元。

  5.事故原因分析

  5.1“浙苍机203”轮

  5.1.1船员无证指挥、驾驶船舶  技术素质低

  在该轮上服务的所有船员均无取得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船员适任证书,船长及驾驶员没有经过正规的系统培训,不能正确使用雷达。只能利用雷达发现物标,而不能对探测到的物标进行雷达标绘或与其相当的系统观察,也不能保持正规的了望,以判断它船的动态和对碰撞危险作出充分的估计,以致采取不当的措施。“浙苍机203”轮、“浙苍机117”轮、“浙苍机288”轮、都是同向行驶,从福州到鳌江一路相伴而行,均使用GPS设定的计划航线航行,计划航线相同,“浙苍机203”轮在1830时以后在雷达上左右舷有较多船舶,雷达显示船首线左侧有2艘船舶(其中一艘为“浙苍机288”,另一艘不清楚船名),右舷一艘为“浙苍机117”轮。1840时,“浙苍机117”轮,用雷达观测,“浙苍机288”在正前方约0.3海里处,“浙苍机203”轮在左舷后方约0.2海里处;“浙苍机288”轮,用雷达观测,“浙苍机117”在正后方约0.2海里处,“浙苍机203”轮在左舷后方。1830时以后,从三艘船舶雷达显示的船舶运动状态情况表明,“浙苍机203”轮已向右改向,正朝着“浙苍机117”轮逼近,以致造成两轮发生碰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第七条之规定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第1、2款、第八条第1、4款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5.1.2 船舶超载

  按照该轮船舶检验证书核定,夏季满载吃水应为:3.5米,而该轮该航次装载黄砂后, 实际首吃水4.3米,尾吃水4.7米,船舶超载。由于船舶超载,致使重心提高,导致船舶稳性下降。“浙苍机203”轮从“浙苍机117”轮后面以船首碰撞“浙苍机117”轮左舷船中前舷墙,夹角约60°,从对“浙苍机117”轮的损害程度判断,两轮仅是轻微碰撞,碰撞后,“浙苍机203”轮立即左倾,船舶没有复原力矩,船舶丧失稳性,马上左倾侧翻沉没,扩大了事故的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和《国内水路运输规则》第三十条之规定,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5.1.3了望疏忽

  该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船上没有合格的了望人员和指派人员了头,以及利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一切手段保持正规了望,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5.1.4 未使用安全航速 

  该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安全航速航行,盲目航行,以致不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5.1.5未按规则要求鸣放雾号

  该轮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中,没有按规则要求鸣放雾号以表明本船的动态,只是在1830时鸣放过一长声雾号,以致不能及早被对方发现,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5.2“浙苍机117”轮

  5.2.1了望疏忽

  该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没有指派人员了头,没有注意在其后面航行的“浙苍机203”轮,以致发现它船过迟,以及利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一切手段保持正规了望,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5.2.2未使用安全航速

  该轮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没有采取安全航速航行,盲目航行,以致不能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和第十九条第2款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5.2.3未按规则要求鸣放雾号

  该轮在能见度不良时的航行中,一直没有按规则要求鸣放雾号以表明本船的动态,以致不能被对方发现,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6.事故结论及责任分析

  这是一起“浙苍机203”轮和“浙苍机117”轮两轮严重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条款和船舶超载所致的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重大事故。

  “浙苍机203”轮船员无证驾驶、指挥船舶、技术素质低、采取措施不当、船舶超载导致船舶稳性下降、了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规则要求鸣放雾号,该轮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轮船长杨××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浙苍机117”轮了望疏忽、未使用安全航速、未按规则要求鸣放雾号,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轮当班船长黄××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7.安全建议

  7.1船公司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公司管理人员与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特别是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航行时,要严格遵照执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海上雾中航行规则》和《海船船员值班规则》条款,落实各项措施,特别是应充分利用助航设备,保持正规了望,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7.2船公司应加强对船员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增强船员遵守法律、法规的意识,严禁违章航行,特别是无证驾驶船舶、配员不足和超载。

  7.3 应加强对船员的素质、航海知识和技能的培训,重点是雷达、货物积载与船舶稳性关系、GPS、救生设备的使用熟练程度和应急处置能力。

  7.4海事部门加大巡航力度,严厉打击各种违章行为;同时在对船舶进行安全检查时,应重点检查船员对各种设备使用的实操和应变能力。

  7.5船公司应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提高管理水平,切实履行公司的职责,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工作,督促船方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