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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云1”轮触礁事故

2009-04-22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概况

  2008年5月3日约1530时瑞安市利伟高速客船有限公司所属“飞云1”轮从南麂载运旅客97人驶往瑞安途中触碰南楼礁,致使船体破损进水,造成直接损失约19.3878万元触礁事故,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2.船舶及配员

  船   名: 飞云1        

  船籍港:  温州

  船舶种类及用途:高速客船      

  船体材料:钢质

  船舶总长: 33.70米

  船    宽: 4.10米

  型    深: 1.90米

  总吨位: 86       

  净吨位:47   

  载客定额:98人

  主机类型:KTA19-M550*2柴油机

  主机功率: 373kw*2

  设计航速:22节

  船舶建造厂: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建造日期: 2001年4月9日

  船舶所有人:瑞安市利伟高速客船有限公司

  船舶经营人:瑞安市利伟高速客船有限公司

  2002年9月23日取得温州海事局签发登记号070402000607的所有权证书。

  2007年9月3日经再有效取得温州海事局签发的登记号为070402000607的国籍证书和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9月2日止。

  2006年7月26日取得温州海事局签发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有效期至2011年7月25日止,最近一次年审时间为2007年12月12日。

  该轮持有浙江省船舶检验局温州检验处签发的船检登记号为2001D0000026有效的海上乘客定额证书(编号:200331770117)、海上船舶载重线证书(编号:200731771691)、海上船舶吨位证书(编号:200331770117)和海上船舶防止油污证书(编号:200731771691)。

  2008年3月25日,在瑞安港经浙江省船舶检验局温州检验处换证检验合格,取得编号为200731771691的《海上高速船安全证书》,准予航行沿海(瑞安—南麂)航区航线作高速客船用,有效期至2009年4月8日止。

  该轮备有1999年版本的13770海图(海图小改正至2000年止)。

  “飞云1”轮该航次共配备船员6名,符合该船《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最低安全配员要求,具体清单如下:

  缪××,男,1959年10月1日出生,在“飞云1”轮上担任船长,持有2006年12月8日温州海事局签发的编号为DHD131200600822未满500总吨船舶船长证书,持有经2007年11月9日再有效编号为50066879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事故时在驾驶室协助了望。

  蔡××,男,1957年9月28日出生,在“飞云1”轮上担任驾驶员,持有2005年10月8日温州海事局签发的编号为DHD133200500358未满500总吨船舶二副证书,持有经2007年11月9日再有效编号为50066881的高速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事故时在驾驶室操舵。

  3.天气海况

  风力 5-6级 ,落潮,流速较缓(接近低平潮)

  能见度:5海里以上

  4.事故经过

  5月3日1430时,“飞云1”载运97名旅客和6名船员从平阳南麂岛客运码头出发,由船长操纵,开启雷达、GPS,未开启AIS,开航前作了开航前复诵。离开码头后,航向300°(GPS航迹取点作图显示实际航迹向305°),航速约19节。

  航行约15分钟后船长交给值班驾驶员驾驶,没有交代本船船位等情况,当时雷达量程开在6海里档。驾驶员没有定位,就保持原来的航向和航速航行,船长在驾驶台协助了望。

  航经南楼礁附近水域(驾驶员无法提供具体时间、位置),稍操右舵,船身从渔网浮子之间空隙通过,航向改为约310°(驾驶员笔录称看过GPS显示航向,但GPS航迹向没有显现变化迹象),继续航行。

  约1530时,该船擦碰水下礁石(海图标注-南楼礁)。根据GPS航迹显示,该船继续保持原航向航行一段距离后才有右转迹象。(见GPS航迹图附件3)

  5.事故损失及等级

  5.1旅客无伤亡,支付部分旅客损失赔偿费约1.15万元。

  5.2船舶损失及施救费:客舱第一密封舱底部破损;船舯龙骨变形、右侧K板变形面积约1*3M;右艉轴变形;右螺旋桨2桨叶破损;艉舱底部破裂。需修理费及施救费约18.2378万元(该费用由原造船厂武汉南华高速船舶工程有限公司预算,并经瑞安市利伟高速客船有限公司确认)。本起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9.3878万,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6.事故原因和责任

  6.1未制定合理的安全航线航行

  “飞云1”轮开航前未制定合理的安全航线, 未进行海图描绘,驾驶人员仅凭经验航行。通过对GPS航迹线的调查发现,该船在南麂—瑞安航线上留存的8条航迹线各不相同,其中有5条航迹线距离南楼礁不到500米,驾驶人员仅凭自己的习惯、经验航行,在海图及GPS上都未反映出有计划航线,经询问只知道南麂—瑞安走300°。“飞云1”轮航行前未对预定航线事先做好航次计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七条的规定。

  6.2没有进行有效的定位

  驾驶员接班后未对本船进行定位,也未向船长了解更多相关航行信息。航行至南楼礁水域时发现有固定渔栅,未减速,对着渔栅间的空隙直接通过,继续保持原有航向航速向前航行,对当时通航环境也未作出有效判断。事故发生后,调查人员对当班驾驶员使用航行设备的熟悉状况调查,发现当班驾驶员对雷达、GPS的使用非常不熟,对设备的基本操作和设备功能的用途不清楚,驾驶员不具备良好的雷达观察能力,本船在雷达中位置都不知道,不会用雷达、GPS、海图进行定位。驾驶员未能进行有效的定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第三十二规定。

  6.3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

  公司安全管理不到位也是本起事故原因之一。瑞安市利伟高速客船有限公司管理人员文化程度不高、安全管理技能较低,不熟悉船上相关航行设备及相关安全航行要求,内部安全检查较浅,在安全管理过程中没有督促船上制定计划航线,同时缺乏对船员实操培训能力,无法履行实质性的安全管理职责。瑞安市利伟高速客船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因“飞云1”轮驾驶人员未制定合理的安全航线、未进行有效的定位而直接导致触礁的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一般。当班驾驶员未进行有效的定位应承当本起事故主要责任,该轮船长未按职责制定安全航线应承当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

  7.安全建议

  7.1针对事故中暴露出的问题,建议向瑞安市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安全管理建议书,对利伟高速客船有限公司进行停业整顿,督促公司加强人员培训,完善内部管理结构,聘请有航海资历、文化程度高的人员担任管理人员,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

  7.2建议有关部门开展客运船舶驾驶人员实际操作能力检查,特别对雷达、AIS、GPS、海图作业的实操检查,对不会操作的船员进行强制培训,督促并帮助客船公司对所有客船在GPS、海图上制定安全航线,并在AIS上设置偏航报警,提升船员安全意识和实操能力,切实提高船公司安全管理水平。

  7.3在调查中发现“飞云1”所使用的GPS的电子海图没有表注出南楼礁,使习惯使用GPS的船员产生麻痹思想导致错误的判断,建议部海事局发文督促船检加强船用产品的检验,防止使用失实电子海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