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况
2007年9月2日0210时,韩国籍化学品船“锦阳化学”轮(KEOYOUNG CHEMI),在中国领海水域(27°42′.3N /121°36′.4E)航行时,碰撞锚泊在此的中国籍渔船“浙洞渔7302”,造成“浙洞渔7302”轮沉没,船上7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1人获救,4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约人民币100万元的重大水上交通事故。
2.当事船舶情况
2.1锦阳化学(KEOYOUNG CHEMI)
船 名:KEOYOUNG CHEMI
国 籍:韩国船 籍 港:釜山
船舶呼号:DSFI3 IMO编号:8503254
船舶种类:化学品船 船体材料:钢质
造船地点:日本造船厂名:SHITANOE SHIPBUILDER
建成日期:1985 年2 月
船长: 62.75米船宽:10.00米型深:4.90米
总吨位:495净吨位:342
主机型号:HANSHINCHAO内燃机1台
主机功率:882KW 服务航速:11.0节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安全管理人:钜瀛海运株式会社
2005年8月1日,“锦阳化学”轮取得釜山海事部门签发的编号为05-038的船舶国籍证书。2005年8月4日取得釜山海事部门签发的为期5年的编号为BS-2005-0058的安全配员证书。
“锦阳化学”轮持有韩国船级社(K.R)签发的船舶入级证书、国际载重线证书、国际吨位证书、货船无线电安全证书、国际危险品适装证书、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和货船安全构造等证书免除证明,上述证书均在有效期内。
2007年3月14日,“锦阳化学”船舶安全管理人钜瀛海运株式会社取得韩国船级社签发的编号为KOR-0120-C的《符合证明》,有效期至2012年3月5日止。
2007年6月1日,“锦阳化学”轮持取得韩国船社签发的编号为KOR-0646-S的《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至2012年6月4日止。
2.2“浙洞渔7302”船
船名:浙洞渔7302 船籍港:洞头
船舶种类:张网渔船 船体材料:木质
建成日期:1994年5月15日
船长:21.3米 船宽:5.6米 型深:2.4米
总吨位:80
主机型号:6160A-123型内燃机1台 主机功率:136KW
船舶所有人:洞头县霓屿乡娄××
“浙洞渔7302”轮配有1台GPS导航设备和2台渔用对讲机通讯设备。
“浙洞渔7302”轮持有浙江省渔业船舶检验分局洞头县检验站核发的渔业船舶检验簿,安全证书有效期至2011年6月5日止,下次期间检验日期为2008年6月4日。
1998年8月15日,“浙洞渔7302”轮取得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核发的编号为(浙洞)470339,有效期5年的渔业渔业捕捞许可证,最后一次年度审核为2002年8月29日,有效期至2003年6月30日止。
2004年9月30日,“浙洞渔7302”轮申请船舶所有权、国籍登记,并获得洞头渔港监督的同意登记意见,但未提供船舶所有权、国籍证书原件或相应的证明。
3.船舶配员和事故相关人员情况
3.1“锦阳化学”轮
“锦阳化学”轮本航次共配持证高级船员6名,普通船员4名,其中7名为韩国籍,3名为缅甸籍。船舶配员符合该轮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事故相关人员为:
3.1.1船长:洪××,男,1943年3月5日出生,韩国人,持有韩国主管机关签发的编号为BS-D2-02-0443的船长证书,有效期自2002年9月4日至2007年9月3日。发生事故时在“锦阳化学”船长室休息。
3.1.2二副:姜××,男,1948年10月2日出生,韩国人,持有韩国主管机关2007年2月28日签发的编号为BS-D3-07-0193的船长证书。发生事故时在“锦阳化学”轮驾驶台值航行班。
3.1.3值班水手:T.ZAW,男,1980年4月12日出生,缅甸人,持有缅甸主管机关签发的编号为7716 /07的值班水手证书。发生事故前约10分钟经二副同意离开驾驶台,事故发生后回到驾驶台操舵。
3.2“浙洞渔7302”轮
“浙洞渔7302”轮本航次共配持证高级船员4名,普通船员3名,均为中国国籍,船舶配员符合中国渔船配员要求,在船渔民如下:
3.2.1船长:娄××,男,1965年12月28日出生,浙江省洞头县人,持有洞头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签发的编号为C07-311730的船长证书,有效期自2003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发生事故时在“浙洞渔7302”船员房间内休息。
3.2.2大副:庄××,男,1964年4月29日出生,浙江省洞头县人,持有洞头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签发的编号为C07-311731的大副证书,有效期自2003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发生事故时在“浙洞渔7302”船员房间内休息。
3.2.3轮机长:娄爱×,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浙江省洞头县人,持有洞头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签发的编号为C07-321889的轮机长证书,有效期自2003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发生事故时在“浙洞渔7302”驾驶台值班。
3.2.4大管轮:娄明×,男,1964年12月14日出生,浙江省洞头县人,持有洞头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签发的编号为C07-321890的大副证书,有效期自2003年8月15日至2008年8月14日。发生事故时在“浙洞渔7302”船员房间内休息。
4.气象及海况:
天气:晴天; 能见度:良好
风向:西南风; 风力:4级
流向:偏南; 流速:1.5-2.0节
5.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情况
5.1“浙洞渔7302”轮
5.1.1“浙洞渔7302”轮7名船员全部落水,其中1名船员获救,4人死亡,2人失踪;
5.1.2“浙洞渔7302”轮沉没;
5.1.3“浙洞渔7302”轮网具全损;
5.1.4“浙洞渔7302”船员生活用品漂失、水湿全损;
5.2“锦阳化学”右舷舷墙部位有轻微碰撞痕迹。
合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约100万元。
6.事故经过
6.1“锦阳化学”轮方陈述:
2007年9月1日1130时(东八时区区时,以下同),“锦阳化学”轮在中国福州港卸空货物后开航,首吃水1.3米,尾吃水3.6米,目的港中国江阴。
1日2345时,二副上驾驶台接替船长值班,航向033°(TC),航速10节,自动舵,驾驶台两部雷达分别开启在量程3海里档、6海里档,值班水手为T.ZAW。2400时船位27°21.′8N/121°20.′4E。
2日0200时船位27°40.′5N/121°36.′0E,0210时值班水手征得二副同意后,离驾驶台上厕所,驾驶台仅留二副值班。约0218时二副发现真方位080°距离约0.3海里处有一显示微弱的白色灯光的船舶,该船船首有一长长的外伸不明物体。二副打开搜救灯并拉响声号,不间断向对方示警。0220时在27°42.′7N/121°36.′6E,二副感觉本船擦碰到船外物体,马上采取停车,并将自动舵改成手操舵,左满舵。0221时拉响了通用报警,开启驾驶台右侧门,走到驾驶台右翼,发现本船右后方2-3米处有一船底朝上的船舶漂浮海面。0222时值班水手、船长、轮机长先后赶到驾驶台。船长了解了事故的概况后开始亲自操纵船舶,寻找遇险船舶。0243时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报告事故情况。
6.2“浙洞渔7302”轮方陈述:
2007年9月1日1300时左右,“浙洞渔7302”轮从浙江洞头渔港出发,配员7人,置备渔网15张,驶往东海219 海区4小区。约1600时抵达预定水域,抛设了18只网锭,两个网锭之间(间距约400米)放置1张渔网。至2330时左右共放置渔网9张后将船系带在网锭浮子上,系缆长约90米,船首向东北,船位为27°42′.4N /121°36′.5E。并显示桅灯、尾灯和红闪光灯各一盏,两台渔用对讲机开启在380、398频道。在其左后方300-400米处有作业渔船“浙玉渔1333”, 左舷300-400米处有作业渔船“浙玉渔1540”, 右前方约200米处有作业渔船“浙洞渔7308”。
9月2日0030时左右,船员吃完饭后,轮机长在驾驶台值班,观察船首方向海上物标,其他船员上床睡觉。约0200时娄爱福发现有一艘货船(锦阳化学)撞上本船左舷大舱部位,导致本船立即右倾翻转倒扣水面。娄爱×顺手抓住一件救生衣潜游出水面,爬上倒扣水面的“浙洞渔7308”船尾上部,看到相碰货轮亮着灯停在不远处。约过了5分钟,渔船再次翻转沉没。娄爱×抓住一块漂浮在水面上的木板,顺流游泳约40分钟,到达“浙玉渔1333”船边呼救。“浙玉渔1333”船员听到求救声后将娄爱×施救上船。
6.3经事故调查核实,碰撞事故发生前后一段时间,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均未作实时记录,陈述内容均为事后回忆或补记,存在较大的出入。
为此,事故调查人员通过科技手段,采集能客观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误差少的“锦阳化学”AIS信息。这些信息清楚地反映出“锦阳化学”在0210时至0211时航速从11节下降至8节,存在明显的减速现象;“锦阳化学”航迹在0210时有明显的向左转向拐点,结合“锦阳化学”碰撞发生时采取停车,左满舵措施,分析确定0210时为“锦阳化学”与“浙洞渔7302”碰撞发生时间,0210时的AIS位置27°42′.3N /121°36′.4E为碰撞点。由此推断“锦阳化学”方陈述的碰撞事故发生前后一段时间比实际滞后了10分钟,而“浙洞渔7302”方陈述的碰撞事故发生前后一段时间比实际提早了10分钟。
通过对“锦阳化学”的船体勘验,发现其右舷中前部舷墙存在碰损痕迹,结合“锦阳化学”航迹向约为033°、“浙洞渔7302”左舷被碰及流向偏南的事实分析推断,如果事故发生前如“浙洞渔7302”所述船首向朝向东北,“浙洞渔7302”应该是右舷被碰,而非左舷被碰。因此认为“浙洞渔7302”发生碰撞时船首向应小于033°,而最大的可能性是船首朝北,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形成渔船左舷被碰的事实。
6.4事故调查部门认定的事实如下:
2007年9月2日0200时,“锦阳化学”轮船位27°40.′5N/121°35.′5E,航向033°(TC),航速10节,自动舵,驾驶台两部雷达分别开启在量程3海里档、6海里档,值班水手征得二副同意后,离驾驶台上厕所,驾驶台仅留二副值班。约0208时二副发现船首偏右距离约0.3海里处显示一微弱白色灯光带外伸缆绳的船舶,打开搜救灯并拉响声号,不间断向对方示警。0210时在27°42′.3N /121°36′.4E处,“锦阳化学”右舷擦碰“浙洞渔7302”左舷后,马上采取停车,并将自动舵改成手操舵,左满舵。0211时拉响了通用报警。0212时值班水手、船长、轮机长先后赶到驾驶台。船长了解了事故的概况后开始亲自操纵船舶,寻找遇险船舶。
2007年9月1日2330时左右,浙洞渔7302”抛设渔网完毕后将船系带在网锭浮子上,系缆长约90米,船首向朝北,船位为27°42′.4N /121°36′.5E。并显示桅灯、尾灯和红闪光灯各一盏,两台渔用对讲机开启在380、398频道。2日0030时左右,船员吃完饭后,轮机长在驾驶台值班时仅对船首方向进行观察了望,其他船员上床睡觉。约0210时“浙洞渔7302”左舷中舱部位与“锦阳化学”右舷相碰。“浙洞渔7302”立即右倾翻转倒扣水面。娄爱×抓住一件救生衣和一块木板后被“浙玉渔1333”船救起。
9月7日,舟山东海水下工程有限公司在27°42′.48N /121°36′.65E处探寻到“浙洞渔7302”沉船。经整体打捞施工,9日沉船出水,10日被拖至洞头浅滩上,并在船舱内找到4具渔民尸体,消除了沉船碍航和污染海洋环境的危险。
7.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7.1事故原因分析
7.1.1“锦阳化学”轮
7.1.1.1了望疏忽。“锦阳化学”轮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没有采取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一切有效的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未正确使用雷达对物标进行系统观测,仅在事故发生前2分钟才用视觉观察到“浙洞渔7302”的号灯,存在了望上的疏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规定。
7.1.1.2未使用安全航速。“锦阳化学”轮在渔船作业的通航密集区航行时,仍以10节左右的航速全速行驶,以致无法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内把船停住,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存在未使用安全航速的疏忽。
7.1.1.3未对碰撞危险做出正确的判断。0208时“锦阳化学”轮二副在船首偏右近距离内发现渔船,未能准确地对渔船的动态做出判断,未能准确地对形成的碰撞危险局面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七条1款的规定。
7.1.1.4未采取有效的避碰行动。0208时“锦阳化学”轮二副在观察到的“浙洞渔7302”的号灯及船首外伸物体后,仅采取示警的消极措施,而未及时、主动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以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因而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1款、4款的规定。
7.1.2“浙洞渔7302”轮
了望疏忽。事故发生前,“浙洞渔7302”值班人员在能见度良好的情况下,仅对船首方向进行观察了望,忽视船尾方向的观察了望,以致碰撞事故发生前未能发现左后方的来船,存在了望上的疏忽,导致无法及时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或发出声响信号以招引他船注意,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之规定。
7.2结论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事故双方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条款所致的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重大事故。“锦阳化学”轮了望疏忽、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碰撞锚泊的“浙洞渔7302”,其过失程度大于“浙洞渔7302”。“锦阳化学”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锦阳化学”二副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浙洞渔7302”轮锚泊时,值班人员了望疏忽,无法及时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或发出声响信号以招引他船注意,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浙洞渔7302”轮机长娄爱×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8.安全管理建议
8.1加强渔船管理
渔业部门应加强渔船管理的工作,严格按规范要求检验船舶,保证渔船处于适航状态,合理配备船员,满足航行、停泊值班和作业要求。教育广大渔民避免在主要海运航线附近进行捕捞作业。
8.2合理选择航线航行
船舶在制定航线计划时,应合理选择航线,尽量避免穿越渔船密集区。一旦误入渔船密集区,应谨慎驾驶,与他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以策安全。
8.3使用安全航速行驶
采用安全航速特别是能见度不良情况下采取安全航速航行,对确保安全而言至关重要,使双方驾驶人员有更宽裕的时间对局面和碰撞危险作出充分估计,以便采取适当而有效的避让行动,避免碰撞的发生。即使发生碰撞,也能把损害结果降低到最低程度。广大船舶驾引人员要以此事故为鉴,时刻认识到安全航速的重要性,谨慎驾驶船舶,确保人命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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