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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11·24”特大淹井事故(1996年)

2005-01-21   来源:安全文化网通讯员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事故调查报告

  一.企业详细名称
  峰峰矿务局
  地址: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
  电话:0310--5012323

  二.经济类型
  国有
  国民经济行业:煤炭
  隶属关系:煤炭工业部
  直接主管部门:河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

  三.事故发生时间
  1996年11月24日23时40分

  四.事故地点
  峰峰矿务局孙庄矿

  五.事故类别
  透水

  六.人员伤亡情况
  无

  七.事故严重级别
  特别重大

  八.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22385万元(其中孙庄矿21515万元,沙果园煤矿870万元)
  间接经济损失:28674万元(其中孙庄矿26774万元,沙果园煤矿1900万元)

  九.矿井概况
  峰峰矿区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是有名的水害严重的矿区,主要受奥陶纪石灰岩裂隙含水层及受补给的大青灰岩含水层的威胁,曾多次发生突水淹井事故。
  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位于峰峰矿区界城镇境内,是国有重点煤矿。矿井于1972年投产,原设计能力年产原煤60万吨,核定能力80万吨,1983年以来实际生产能力在90万吨以上,该矿附设一座年入洗原煤90万吨的洗煤厂、一座年产5万吨焦炭的焦化厂和一座装机容量6000千瓦的煤歼石发电厂,全矿职工4650人,集体企业职工1141人。全矿井自然涌水量2100米3/时(含1996年8月6日苏一井突水后残留的水量1020米3/时),最大排水能力4500米3/小时。矿井东以F6正断层为界,上下盘落差15~420米,西北以F5正断层为界,上下盘落差130~190米,都预留有防水保护煤柱,事故前全部集中在二水平生产,主要开采大煤、野青煤层。
  “11.24”淹井事故前,孙庄矿井田范围内共有小煤窑60个。其中有采矿许可证的22个,无证的38个。有证小煤窑中有19个越层越界开采。共有30个小窑开采受大青、奥灰水威胁的下组煤,有6个小煤窑在F6断层防水煤柱附近开采。
  北界城村于1984年4月在村北F6断层以西建井,7月出煤。孙庄矿发现后曾多次要求其暂停。矿区政府鉴于界城镇政府的请求和北界城村民委员会申请,于1986年6月主持召开了有关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孙庄矿根据会谈纪要精神,同意北界城村办煤窑开采,并于1986年7月15日与界城镇政府、北界城村民委员会签署了《关于北界城村办煤窑开采协议》。1987年8月7日河北省煤炭工业厅以(87)冀煤地字30号文批复同意并颁发了开采证,批复中要求“北界城村办煤窑按附图A、B、C、D、E、F、G、H、L所圈定的大煤。必须遵守边界协议,严禁越层越界开采。超越范围按协议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改变圈定的范围及煤层。在划定范围内开采完毕,即行封闭井口”。该煤窑计划年产1万吨。地质储量按孙庄矿提供的技术资料,“开采范围内,除一块2.36万吨完整块段外,其余均是古小窑老空残煤,能采多少算多少,无法计算。”
  邯郸市地矿局于1988年对北界城煤窑进行了采矿登记,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号531),并于1992年7月和1994年8月两次换发采矿许可证。证件有效期到1996年8月。
  1995年7月北界城村办煤窑,经镇、村同意公开招标,承包给柴志海、张有才、郭鹏飞三人,承包期三年,每年承包金100万元,开采大煤、野青(野青有协议暂无手续),乙方承包后,对煤矿享有相对的完全独立的经营权。承包合同经矿区界城镇经营管理服务处签证,矿区公证处公证。
  1995年7月20日孙庄矿与北界城煤窑承包人签订了为期3年的“安全用电,按时交纳电费协议”。
  1997年,北界城煤窑经孙庄矿个别人指点,在F6断层附近建南井(鉴于农林科科长吴佛宝已经去世,此事难以进一步核查),井底即在野青煤层,井底平巷在F6断层防水煤柱内,1988年建北井,1989年原西井报废后南北井贯通。1990年北井延伸至野青煤层。
  北界城煤窑越层越界开采的问题由来已久,1989年孙庄矿发现北界城煤窑越层越界开采野青煤层,就曾多次交涉,指出其违反协议,并要求其退回批准范围,1990年3月10日峰峰矿区地方煤矿联合管理委员会(简称联管会)第39次会议,听取了孙庄矿关于北界城煤窑越层开采野青煤的汇报,责令北界城煤窑退到批准的大煤层范围内生产,并罚款5000元。要求北界城煤窑必须立即撤出其在野青煤层的设备,将野青底板以上井筒充填7米,并在井筒大煤底板以下密闭l米。会议曾提出“为了考虑矿、村关系,孙庄矿回采(野青煤层)时推到该窑井筒中心线即停产,将纬线以南的残煤留给小窑开采,待孙庄矿野青煤层12452工作面结束后,由联管会通知北界城村办煤窑再进入野青生产”。但会后,北界城煤窑并未充填井筒,仍在野青煤层开采。1990年8月18日联管会商议“北界城煤窑扩大开采孙庄矿12452工作面留下的野青煤层,可根据孙庄矿回采情况,暂定于1991年4月份签署协议”。1991年12月11日联管会纪要曾提出,“北界城村煤窑开采野青,请地测处抓紧审查资料,在不影响大矿安全的情况下,给予考虑,尽可能支持乡镇矿发展生产”。1992年9月北界城村提出申请,要求孙庄矿允许其开采野青煤,但孙庄矿未盖章,也未签署协议。所以,迄今为止关于北界城煤窑开采野青煤层问题未有任何协议和批准文件。
  此后,北界城煤窑继续越层开采野青煤层,并进入孙庄矿F6断层防水煤柱开采,1992年又进入山青煤层开采,并与孙庄矿崩透。孙庄矿为此不断发出联系单和通知书,北界城煤办也曾要求北界城煤窑退回其批准范围。但北界城煤窑长期用欺骗手法应付检查,特别是在孙庄矿野青煤层12452工作面结束后,超层越界开采更加肆无忌惮。为此孙庄矿和峰峰矿务局先后数次以正式文件向区、镇政府和煤炭部门反映,1996年5月峰峰矿区矿业整顿领导小组曾通知北界城煤窑停产,北界城煤窑接到通知后也曾停产维修巷道,但7月22日经区煤炭局检查验收,又批准了北界城煤窑恢复生产。
  1996年7月24日峰峰矿务局以“峰煤水[1996]394号文”向河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上报了《关于地方小煤窑雨季期间威胁大矿安全的报告》(抄报抄送省地矿厅、市政府、矿区政府,市煤炭局、地矿局),报告指出:“北界城煤窑开采F6断层防水煤柱”,“一旦小窑突水灌人大矿,大矿随时都面临淹没的危险”。对此,河北省煤管局以冀煤资源字(1996)69号文件下发了《关于邯郸市部分小煤矿雨季期间威胁大矿安全的通知》,要求“在峰峰矿务局各矿井田内凡开采奥灰水威胁的下组煤的小煤矿现已暂时停产的,一律不得恢复生产,正在生产的也必须停下来”,该通知的附件中明确指出“北界城村办煤窑开采F6断层防水煤柱”。但由于邯郸市煤炭局有关领导失职,此文未得以贯彻落实。1996年8月北界城煤窑采矿许可证到期,9月1日矿区地矿局下达了停产令。但北界城煤窑先停后又擅自恢复生产,并于10月下旬南井在F6断层防水煤柱内掘进野青煤层至山青煤层的下山石门。
  1996年11月中旬,北界城煤窑南井在防水煤柱内开采山青煤15米,使预留的52米防水煤柱仅剩下3米,11月21日矿区矿业整顿领导小组就该地区无证矿和越层越界开采的小矿应当停止供电和供应火工品的问题向公安局和农电局发出通知,北界城煤窑采矿许可证过期,已在名单之列,但由于停电通知未送达北界城煤窑的供电单位——孙庄矿,致使对北界城煤窑的供电仍未及时停止。11月23日矿区煤炭局派张风江副局长等到北界城煤窑进行检查,但张风江等人的检查纯属应付,未下井查看即锁井停产并在停产日期上作假。

  十.事故经过
  1996年11月24日23时40分,孙庄矿井下一水平东翼12452运料石门突然向外涌水,初始水量900立方米/时。25日0时30分,水量增至2400立方米/小时。突水冲垮12452溜子石门密闭墙后,沿着6.1(山青)和4.1(野青)皮带下山倾斜而下,溃人孙庄矿南北翼二水平。
  事故发生后,峰峰矿务局和孙庄矿领导迅速赶到现场,紧急研究抢险救灾方案,采取果断措施,组织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升井,有效地避免了人员伤亡。之后采取三条抢险措施:一是准备在一水平安装3台潜水泵,提高排水能力;二是在6.1下山安装潜水泵向一水平排水,减缓二水平水位上升速度:三是尽快查找突水点,制定堵水方案。与此同时,孙庄矿组织技术人员到附近、煤窑查找突水点。在矿区政府的支持和协调下,孙庄矿技术人员于25日10时在北界城煤窑南井野青煤层至山青煤层下山石处找到了出水点,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实测。界城镇政府应孙庄矿要求,及时组织北界城煤窑人员向出水通道投掷料石阻水,但因人员无法接近出水口而暂停。25日夜北界城煤窑人员重新开拓了一条10米长的野青巷道至突水口上方,并于26日上午又进行投掷试验,终因流速太大,未达到预期效果而停止,26日21时孙庄矿井下水位接近一水平。27日6时一水平井底中央泵房进水,水泵安装工作被迫停止,27日6时10分井下全部被淹。继孙庄矿被淹后,沙果园煤矿(地方国有)和孙庄矿井田内的小煤窑也陆续被淹。
  事故发生后,邯郸市和峰峰矿务局迅速成立了以邯郸市市长赵禄祥为组长,峰峰矿务局局长刘延安为副组长的孙庄矿救灾复产领导小组,积极做好稳定工作,妥善安置职工的生活和工作。为帮助矿工及家属过好双节(元旦、春节),邯郸市和峰峰矿区政府还分别筹集资金100万和50万元进行解困,由于峰峰矿务局和邯郸市政府、峰峰矿区政府的共同努力,孙庄矿职工群众顾全大局,矿区秩序稳定。
  为了封堵出水口,孙庄矿编制了堵排水恢复生产总体设计。经矿务局批准,矿务局勘探队和孙庄矿钻井队在北界城煤窑南井地面施工了两个钻孔,但因北界城煤窑提供的巷道位置不准,两孔均未钻到预定位置。尔后,孙庄矿邀请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和河北省廊坊新技术应用研究所使用地电仪对北界城煤窑突水巷道进行物探勘测,物探勘测提供了准确的突水巷道位置。孙庄矿据此资料,打钻注浆(共注入水泥2851.4吨),效果较好,突水巷道全部被充填。
  为尽快恢复生产,孙庄矿在主井井筒安装潜水泵两台,在管子井加装和恢复潜水泵四台,形成了5400立方米/时的排水能力。于1997年6月22日开始排水,截止到10月22日,排出水量近1100万立方米,矿井水位已下降215米,距二水平底板还差130余米,现还在继续排水中。

  十一.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
  北界城煤窑南井越层越界开采山青煤,破坏了F6断层防水煤柱,导致与之对接的奥灰含水层中的承压奥灰水突破残留煤柱溃人孙庄矿,突水量大大超过孙庄矿最大排水能力,酿成此次事故(详见附件二)。所以,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的责任事故。
  (二)间接原因
  1.北界城煤窑无视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从1989年以来,长期违法越层越界开采,而且长期用欺骗手法应付检查,拒不执行停产令,擅自私挖滥采,这是酿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2.界城镇、北界城村领导和有关部门对北界城煤窑多年违法越层越界开采失查、失控、失职;峰峰矿区政府对北界城煤窑等这类越层越界开采的问题的隐蔽性、反复性、顽固性及其严重性认识不足,对小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滞后,整顿不力,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没有落实;峰峰矿区煤管局副局长张风江在治理整顿小煤窑问题上弄虚作假;邯郸市政府对峰峰区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在乡镇煤矿管理和依法进行矿业秩序整顿工作上督促检查不力。
  3.峰峰矿务局及孙庄矿在孙庄矿转入二水平生产后对F6断层防水煤柱的管理和对北界城煤窑越层越界开采防水煤柱的检查有所放松,在主动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大小矿关系方面做得不够,对禁止向越层越界小煤窑供电的有关法规学习贯彻不够,没有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好国家财产。
  4.1996年邯郸地区发生五十年一遇特大洪水,奥灰水位上升19.04米,使突水水压增加,威力加大,对这起事故有一定影响。

  十二.事故责任分析与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根据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北界城煤矿应当赔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的全部经济损失。同时,请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北界城煤矿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有关事故责任者的具体处理建议如下:
  1.柴志海 北界城煤矿窑主,玩忽职守,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层越界开采孙庄矿F6断层防水煤杜,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矿被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已经依法处理。
  2.张有才 北界城煤矿窑主,玩忽职守,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层越界开采孙庄矿F6断层防水煤柱,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矿被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已经依法处理。
  3.郭鹏飞 北界城煤矿窑主,玩忽职守,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层越界开采孙庄矿F6断层防水煤柱,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被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已经依法处理。
  4.张德勤 北界城村办煤矿监督员,对北界城煤矿越层越界开采熟视无睹,不加制止,致使该矿私挖滥采,破坏了孙庄矿F6断层防水煤柱,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矿被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已经依法处理。
  5.张有明 北界城煤矿窑匠,对国家有关禁止越层越界开采的法规明知故犯,在北界城煤矿窑主的指使下,直接组织北界城煤矿工人开采孙庄矿F6断层防水煤柱,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矿被淹,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已经依法处理。
  6.霍自学 界城镇煤办主任,任职期间没有按河北省政府冀政[1996]56号等文件的规定有效制止北界城煤矿长期越层越界开采,制止北界城煤矿南井开采孙庄矿预留防水煤柱,进而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矿被淹,工作严重失职,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7.刘文富 界城镇煤办副主任,任职期间没有按河北省政府冀政[1996]56号等文件的规定有效制止北界城煤矿长期越层越界开采,制止北界城煤矿南井开采孙庄矿预留防水煤柱,进而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矿被淹,工作严重失职,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8.张文书 界城镇主管工业副镇长,负责本镇小煤矿的治理整顿和安全管理工作,任职期间没有认真执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6)56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北界城煤矿长期越层越界开采制止不力,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9.包振家 界城镇经委副主任,1996年7月分管界城镇煤办工作,没有认真执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6]56号等文件的规定,没有认真督促镇煤办彻底解决北界城煤矿越层越界开采问题,对北界城煤矿南井开采孙庄矿预留防水煤柱失察,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0.李竹林 界城镇镇长,虽在事故发主前到任不到1个月,但作为界城镇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镇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处理严重威胁孙庄矿安全生产的北界城煤矿越层越界开采问题。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包舜 界城镇党委书记,1993年9月至1996年10月任界城镇主管工业副镇长、镇长,在任职期间没能认真执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3]120号、[1996]56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多次反映北界城煤矿越层越界开采问题没能认真解决,工作严重失职。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12.郭秀生 峰峰矿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对本局和界城镇煤办没有认真进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本局在给北界城煤矿核实储量时失实并同意换证的问题上负有领导责任;对北界城煤矿长期越层越界开采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给:产相应的党纪处分。
  13.张风江 峰峰矿区煤炭局副局长,1990年至1996年10月任界城镇煤办副主任,这期间没有执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3]120号、[1996]56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孙庄矿多次反映北界城煤矿越层越界开采问题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认真解决;1996年11月23日带队到北界城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他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在现场弄虚作假,将给该矿及其它几个矿下达的停产通知书日期故意提前到1996年10月20日。由于他对该矿越层越界开采没有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导致该矿南井于1996年11月24日奥灰水突出,工作上有渎职行为,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开除党籍。
  14.辛贤德 峰峰矿区地矿局副局长,对北界城煤矿换证审查不严;北界城煤矿采矿许可证1996年8月到期,9月1日该局虽对其下发了停产通知书,但对该矿跟踪检查不够;对北界城煤矿的供电单位不掌握,致使对北界城煤矿的供电未及时停止。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5.孙勤旺 峰峰矿区副区长,分管煤炭、地矿等部门工作,1993年至1995年7月、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任矿区矿业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期间,未认真执行河北省冀政[1993]120号、[1996]56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小煤矿越层越界开采问题治理整顿不力;对分管的煤炭、地矿两个部门治理整顿小煤矿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冯连生 峰峰矿区区长,作为矿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区小煤矿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巩固不力的问题未能认真解决;对分管该区矿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没有认真履行矿业秩序整顿和安全生产职责职能监督检查不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赵礼宝 邯郸市煤炭局局长,在依法整顿煤矿生产秩序和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上工作不到位,对机关工作管理不善,致使河北省煤炭局[1996]69号文件在局领导之间未能及时通报、贯彻落实;对局机关及下级煤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监督检查不力。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8.谷清新 邯郸市煤炭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依法整顿煤矿生产秩序和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不到位,对本局及下级煤炭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检查不力,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9.张基彦 邯郸市煤炭局副局长,1996年8月20日接到河北省煤炭局[1996]69号《关于邯郸市部分小煤矿雨季期间威胁大矿安全的通知》(该文件列举了北界城小矿危及大矿安全,要求邯郸市煤炭局按文件规定逐矿检查落实,并于1996年8月25日上报情况)后,没有准确签批处理意见,事后也一直没有向局长、分管副局长通报,更没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及上报情况,工作严重失职。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周志书 邯郸市地矿局局长,在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秩序整顿上工作不到位:对下级地矿部门未能认真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不力。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段耀先 邯郸市副市长,1996年8月至今任市安委会主任,1995年8月以来任市矿业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对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贯彻国家关于矿业秩序整顿及河北省政府冀政[1993]120号、[1996]56号等文件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矿区一些小煤矿长期越层越界开采治理整顿不力。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何长海 孙庄矿总工程师,负责孙庄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处理该矿同周边小煤窑关系的协调,忽视安全生产,对F6断层防水煤柱的重要性最清楚,但1996年未按有关协议规定安排人员对F6断层防水煤柱进行全面检查,对禁止向越层越界小煤窑供电的有关法规学习贯彻不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王玉新 孙庄矿矿长,作为孙庄矿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贯彻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够,对禁止向越层越界小煤窑供电的有关法规学习贯彻不够,没有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好国家财产。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孙庄矿农林科工作人员吕金锁、霍文科对这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孙庄矿和峰峰矿务局严肃处理。
  峰峰矿务局作为孙庄矿的主管单位在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河北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做得不够,对孙庄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并主动争取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大小矿关系工作做得不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应当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建议责成局长刘延安代表全局向煤炭部和河北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河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作为河北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煤炭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冀政[1993]120号、[1996]56号等有关文件贯彻执行不力;对峰峰矿务局孙庄矿与小煤窑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小煤矿给大矿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认真解决。对这次事故是负有领导责任的,必须吸取教训,建议责成局长张汉兴代表河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向煤炭部和河北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十三.教训和防范措施及建议
  由于峰峰矿区北界城小煤窑的越层越界开采,不仅给国有大矿——峰峰矿务局孙庄矿和地方煤矿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且,也给峰峰矿区的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秩序带来了不良的影响,“11·24”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惨重的。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和国有煤矿、地方煤矿的健康发展,认真吸取这起事故的教训,特提出以下建议:
  1.深入学习和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江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三条重要指示,从讲政治、讲党性、讲大局的高度出发,搞好安全生产。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大事。各级政府,特别是煤炭、地矿、劳动等管理部门和县(区)、乡两级政府,在依法整顿矿业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必须进一步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2.根据江总书记在十五大报告中关于“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要进一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和《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贯彻落实并充分发挥有关法律、法规的综合整体作用。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牢固树立依法办矿意识、安全生产意识、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的意识及合理有效充分利用国家资源的意识,做到依法办矿、依法治矿。
  3.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采矿。”和《煤炭法》第二十六条“在同一开采范围内不得重复颁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规定,今后不准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办小煤窑,以维护国有矿山的合法权益。对已在国有煤矿井田范围内开办的小煤窑,应区别情况,尽快予以妥善处理:
  (1)已经批准开采,但在规定开采范围内的煤炭资源已经枯竭的,其煤炭生产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2)有资源但采矿许可证或煤炭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满的,其采矿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由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并公告;
  (3)无证和有证违法开采的坚决取缔。严重威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的,必须严格整顿,整顿不合格的,由发证机关收回采矿许可证,一律不发煤炭生产许可证,责令关闭。做到“三不留一封堵(不留一个建筑物、不留一个工人、不留一台设备,封堵井筒)”;
  (4)有资源而且尚不威胁国有煤矿安全生产的,也要加强整改,做到依法生产、规模经营。要严格执行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及矿井安全生产条件合格证等制度,达不到国家规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照。
  4.各级政府及其各级职能部门要充分认识无证和超层越界小矿等非法、违法开采的隐蔽性、顽固性、反复性及其酿成重特大事故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带来损失的严重性,切实按照“四部一委一会”《关于依法整顿煤炭生产秩序的通知》,依法抓好矿业秩序整顿。要组建联合执法队,各司其职,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整体推进。对无采矿许可证的个体煤矿(包括名为集体实为个体的煤矿),以及买卖或租用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关闭,坚决取缔,决不能心慈手软,发现超层越界,第一次责令退回批准范围,没收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或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第二次坚决吊销证照。要建立小煤窑技术改造资金,专款专用;要结合各省(区、市)的实际情况限定小煤窑的最低年产量并从严审批,引导和扶持小煤窑走联合、改造、提高之路,依法办矿、科学办矿。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必须按照《矿山安全法》、《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切实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现场安全监察。
  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积极支持工会开展职工遵章守纪和预防事故的群众性活动。
  5.进一步完善有关法规,解决目前有关法规不完善、不配套、不完全吻合的问题,增强其操作性,比如,鉴于煤矿伤亡事故已经成为我国工矿企业伤亡最为严重的行业和煤矿开采的特殊性,建议在今后适当时机修改煤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时明确规定不准个体办煤矿;对于那些发了采矿许可证,未发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应当要求各级煤炭生产管理部及时加强建井过程的管理,以免造成管理的空白:地矿部门要抓紧对逾期未更换采矿许可证的矿业企业进行界定并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等。
  6.国有矿山要搞好自身建设,积极主动地支持配合地方政府对井田范围内的小矿依法治理整顿。要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特别是对重大事故隐患要认真整改:要加强资源管理,杜绝乱供电乱收购矿产品等现象;对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要加强教育并严格管理,规定他们不得到非法或违法的小矿、小窑去入股、打工、当顾问、搞技术咨询和进行技术指导,也不准在国有矿井田范围内开办、领办、参办非法或违法的小矿、小窑。凡为小矿、小窑的非法或违法开采提供各种条件、搞权钱交易、假公济私、从中收礼受贿的,要严格按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严肃查处事故。无论是人身伤亡事故,还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非人身伤亡事故,都要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认真追查,严肃处理,对事故的重大责任者要依法从重判处,且一般不宜缓期执行。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可将事故曝光,引起社会关注,造成人人关心安全,人人搞好安全的舆论氛围。
  8.加强廉政建设。廉政勤政是搞好矿业秩序整顿和依法治矿、安全生产的重要保证。各级公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廉政勤政,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此外,鉴于此次事故给峰峰矿务局孙庄矿造成的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为了使孙庄矿尽快恢复生产,减少损失,请国务院酌情考虑予以一次性补助。
  附件:一.关于经济损失审核的意见
     二.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11·24”特别重大淹井事故直接原因分析报告


               河北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11·24”特大淹井事故调查组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关于经济损失审核的意见

  原则同意《关于河北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及邯郸淹井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审查意见》。研究分析了所提“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并对所附资料进行了分析研究。决定对所审核的数字做如下调整:
  1.同意“扣除以上因素3194.47”万元;
  2.扣除堵水工程概算中苏一小窑堵水工程209.54万元和沙果园矿边界过水通道帷幕注浆工程482.35万元;
  3.在孙庄矿间接损失中,扣除矸石电厂和焦化厂的停产损失共计888.55万元。
  初步确定孙庄矿直接经济损失2151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共计26774万元。


  附件二:

        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11·24”特别重大淹井事故直接原因分析报告

  一.孙庄矿被淹的经过
  1996年11月24日23时40分,孙庄煤矿井下一水平东翼12452石门发现有水,初始水量900立方米/时,25日0时,水量增至约2400立方米/时时,水流冲垮12452溜子石密闭墙后,溃人二水平;27日6时10分淹没二水平及一水平中央泵房,历时54小时30分,平均突水量约为8710立方米/时(145立方米/分),因突水量超过矿井最大排水能力(4500立方米/时)的1.9倍,导致整个矿井被淹。

  二.突水点和突水水源的调查分析
  1.关于突水点位置的调查分析经过专家鉴定和大量的调查、分析认为,突水地点主要在北界城村办煤窑南井越界开采F6号断层山青防水煤柱的巷道内,其依据如下:
  (1)1996年11月25日上午,北界城煤窑窑匠韦金全和孙庄矿王建立、王连凯、李文兵和郭金涛共5人下到该窑南井井下现场实见,约3000立方米/时的水流经野青下山流出,流人孙庄矿(详见韦金全、王建立、王连凯的证词)。
  (2)1996年11月25日上午孙庄矿技术人员郭金涛、郝清民、李文兵、测工杨志欣用经纬仪实测了突水地点(详见刘焕芹、杨志欣的证词)。
  (3)1996年11月26日孙庄矿宣传部赵春光、骆同彦,农林科霍文科和北界城煤窑张有财一同进行了现场录像(详见录像资料)。
  (4)1997年3月和6月27日,经煤炭科学研究总院西安分院和河北省廊坊新技术应用研究所两次物性探测证实,突水点在该窑南井山青巷道内,探测结果同时表明孙庄矿打钻注浆后,突水巷道己全部被水泥充填。(详见煤科总院西安分院和廊坊新技术应用研究所提供的《峰峰矿务局孙庄矿界城镇北小窑突水巷道物性探测成果简要说明》和《峰峰矿务局界城北小窑突水巷道注浆充填物地电探测成果简要说明》。
  (5)经过孙庄矿打钻、住浆、封堵证实,3#孔、4#孔和5#孔均打透突水巷道,共注入水泥2794.4吨。经过孙庄矿追排水证实,突水点已基本封堵,截止1997年7月11日18时,孙庄矿矿井水位已累计下降了76.845米。(详见峰峰矿务局孙庄矿恢复生产堵排水工作说明)
  (6)根据1524和1547孔资料,在北界城煤窑突水区F6正断层的落差为90米,山青煤层底板至奥灰顶面的间距平均为59.95米,断层上盘的山青煤层与断层下盘的奥灰岩溶含水层对接。孙庄矿按规程规定留设的F6断层的山青防水煤柱为52米。根据物探资料证实,该窑山青巷道已越过山青煤层防水煤柱线约49米,仅剩3米左右煤柱,在奥灰承压岩溶水的作用下,发生奥灰水突出是必然的。
  (7)1996年8月6日苏一井发生突水事故,突水量约为1500立方米/时。经孙庄矿打钻注浆,残留水量600立方米/时,也增加了孙庄矿的涌水量,但量较小,对此次淹井事故影响不大。
  峰峰矿区1996年8月发生50年一遇的特大洪水,据矿区节水办资料记载,奥灰地下水位平均上涨19.04米,使奥灰水压力增高,加大了透水威力(见峰峰矿区地下水位变化情况统计表)。
  2.关于突水水源的调查分析
  经过调查分析,这次突水水源是奥灰岩溶水。依据如下:
  (1)依据孙庄矿淹井过程的资料表明,从1996年11月24日23时40分发现出水,到1996年11月27日6时10分,水量由最初的900立方米/时逐渐增加到无法测量,按54小时30分淹没孙庄矿二水平50万立方米的采空区计算,扣除突水前二水平的390立方米/时正常涌水,平均突水量为8710立方米/时。据矿区多年实际资料,该地区除奥灰岩溶水外,没有任何含水层有如此丰富的水量,所以,可以确认此次突水水源是奥灰岩溶水。
  (2)根据孙庄矿奥灰3号供水孔和孙庄矿淹井时的矿井水位观测曲线分析:此次突水事故使距北界城小窑井口380米的奥灰3号供水孔奥灰水位下降3.05米;而1996年11月29日以后孙庄矿淹井水位与3号供水孔水位同步上升。说明突水水源是奥灰岩溶水(详见孙庄矿矿井水位及奥灰水位观测图曲线)。
  (3)突水后于1996年11月26日在北界城煤窑井下取的水样水质分析资料表明,水质类型为HC03-Ca型水,为典型的奥灰水(详见峰峰矿务局环境监测站水质监测报告书)。

  三.结论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证实,此次突水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峰峰矿区界城镇北界城煤窑南井越层开采孙庄矿山青煤,破坏了F6断层的防水煤柱,致使断层下盘的奥灰承压岩溶水突破残留煤柱大量突出,溃入孙庄矿,终因突水量大大超过最大排水能力,造成孙庄矿全矿井被淹。


                          技术组名单(略)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二日


    关于对河北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11·24”特大淹井事故处理决定的通知

煤炭部、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11·24”特大淹井事故的调查工作已终结,事故调查组提交了事故调查报告(见附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5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特大事故批复结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函[1996]60号),经商有关部门,现将对河北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11·24”特大事故的处理决定通知如下:
  一.这起事故的调查工作符合《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
  二.同意事故调查组所提交的调查报告对事故性质和原因的分析。1996年11月24日河北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发生的特大淹井事故(直接经济损失22385万元,间接经济损失28674万元)是一起重大责任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峰峰矿区北界城煤窑南井越界越界开采山青煤,破坏了F6断层防水煤柱,导致与之对接的奥灰含水层中的承压奥灰水突破残留煤柱溃人孙庄矿,突水量大大超过孙庄矿最大排水能力,酿成此次事故。这起事故的发生,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也给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煤矿韵正常生产带来很大困难,教训是非常深刻的。
  三.同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有关责任者的责任分析和处理建议,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柴志海 北界城煤矿窑主,玩忽职守,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层越界开采孙庄矿F6断层防水煤柱,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矿被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已经依法处理。
  2.张有才 北界城煤矿窑主,玩忽职守,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层越界开采孙庄矿F6断层防水煤柱,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矿被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已经依法处理。
  3.郭鹏飞 北界城煤矿窑主,玩忽职守,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越层越界开采孙庄矿F6断层防水煤柱,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矿被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已经依法处理。
  4.张德勤 北界城村办煤矿监督员,对北界城煤矿越层越界开采熟视无睹,不加制止,致使该矿私挖滥采,破坏了孙庄矿F6断层防水煤柱,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矿被淹,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已经依法处理。
  5.张有明 北界城煤矿窑匠,对国家有关禁止越层越界开采的法规明知故犯,在北界城煤矿窑主的指使下,直接组织北界城煤矿工人开采孙庄矿F6断层防水煤柱,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
沙果园矿等矿被淹,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大责任,已经依法处理。
  6.霍自学 界城镇煤办主任,任职期间没有按河北省政府冀政[1996]56号等文件的规定有效制止北界城煤矿长期越层越界开采,制止北界城煤矿南井开采孙庄矿预留防水煤柱,进而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矿被淹,工作严重失职,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7.刘文富 界城镇煤办副主任,任职期间没有按河北省政府冀政[1996]56号等文件的规定有效制止北界城煤矿长期越层越界开采,制止北界城煤矿南井开采孙庄矿预留防水煤柱,进而导致奥灰水突出,使孙庄矿、沙果园矿等矿被淹。工作严重失职,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8.张文书 界城镇主管工业副镇长,负责本镇小煤矿的治理整顿和安全管理工作,任职期间没有认真执行河北省冀政[1996]56号等文件的规定,对北界城煤矿长期越层越界开采制止不力,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9.包振家 界城镇经委副主任,1996年7月分管界城镇煤办工作,没有认真执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6]56号等文件,没有认真督促镇煤办彻底解决北界城煤矿越层越界开采问题,对北界城煤矿南井开采孙庄矿预留防水煤柱失察。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0.李竹林 界城镇镇长,虽在事故发生前到任不到20天但作为界城镇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对本镇煤矿安全生产重视不够,没有及时处理严重威胁孙庄矿安全生产的北界城煤矿越层越界开采问题,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1.包舜 界城镇党委书记,1993年9月至1996年10月任界城镇主管工业副镇长、镇长,在任职期间没能认真执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3]120号、[1996]56号等文件规定,对多次反映北界城煤矿越层越界开采问题没能认真解决。工作严重失职,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撤消党内职务处分。
  12.郭秀生 峰峰矿区煤炭工业管理局局长,对本局和界城镇煤办没有认真进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和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督促检查不力:对本局在给北界城煤矿核实储量时失实并同意换证的问题上负有领导责任;对北界城煤矿长期越层越界开采未能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3.张风江 峰峰矿区煤炭局副局长,1990年至1996年10月任界城镇煤办副主任,这期间没有执行河北省政府冀政[1993]120号、[1996]56号等文件规定;对孙庄矿多次反映北界城煤矿越层越界开采问题没有采取果断措施认真解决;1996年11月23日带队到北界城煤矿进行安全检查,他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在现场弄虚作假,将给该矿及其它几个矿下达的停产通知书日期故意提前到1996年10月20日。由于他对该矿越层越界开采没有采取有效的制止措施,导致该矿南井于1996年11月24日奥灰水突出,工作上有渎职行为,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并建议开除党籍。
  14.辛贤德 峰峰矿区地矿局副局长,对北界城煤矿换证审查不严;北界城煤矿采矿许可证1996年8月到期,9月1日该局虽对其下发了停产通知书,但对该矿跟踪检查不够;对北界城煤矿的供电单位不掌握,致使对北界城煤矿的供电未能及时停止。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建议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15.孙勤旺 峰峰矿区副区长,分管煤炭、地矿等部门工作,1993年至1995年7月、1996年5月至1997年1月任矿区矿业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期间,没认真执行河北省冀政[1993]120号、[1996]56号等文件规定,对小煤矿越层越界开采问题治理整顿不力;对分管的煤炭、地矿两个部门治理整顿小煤矿的工作督促检查不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冯连生 峰峰矿区区长,作为矿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区小煤矿治理整顿和安全生产巩固不力的问题未能认真解决;对分管该区矿业安全生产的领导和有关部门没有认真履行矿业秩序整顿和安全生产职责职能监督检查不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7.赵礼宝 邯郸市煤炭局局长,在依法整顿煤矿生产秩序和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上工作不到位,对机关工作管理不善,致使河北省煤炭局[1996]69号文件在局领导之间未能及时通报,贯彻落实;对局机关及下级煤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的职责监督检查不力。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8.谷清新 邯郸市煤炭局副局长,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在依法整顿煤矿生产秩序和加强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不到位,对本局及下级煤炭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监督检查不力。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19.张基彦 邯郸市煤炭局副局长,1996年8月20日接到河北省煤炭局(1996]69号《关于邯郸市部分小煤矿雨季期间威胁大矿安全的通知》(该文件列举了北界城小矿危及大矿安全,要求邯郸市煤炭局按文件规定逐矿检查落实,并于1996年8月25日上报情况)后,没有准确签批处理意见,事后也一直没有向局长、分管副局长通报,更没有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及上报情况,工作严重失职。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0.周志书 邯郸市地矿局局长,在强化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业秩序整顿上工作不到位:对下级地矿部门未能认真履行矿产资源管理职责监督检查不力,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1.段耀先 邯郸市副市长,1996年8月至今任市安委会主任,1995年8月以来任市矿业治理整顿领导小组组长,对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贯彻国家关于矿业秩序整顿及河北省政府冀政[1993]120号、[1996]56号等文件的情况监督检查不力;对矿区一些小煤矿长期越层越界开采治理整顿不力。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2.何长海 孙庄矿总工程师,负责孙庄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处理该矿同周边小煤窑关系的协调,忽视安全生产,对F6断层防水煤柱的重要性最清楚,但1996年未按有关协议规定安排人员对F6断层防水煤柱进行全面检查,对禁止向越层越界小煤窑供电的有关法规学习贯彻不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王玉新 孙庄矿矿长,作为孙庄矿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贯彻落实全员家全生产责任制不够,对禁止向越层越界小煤窑供电的有关法规学习贯彻不够,没有充分利用法律武器保护好国家财产,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孙庄矿农林科工作人员吕金锁、霍文科对这次事故的发生也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孙庄矿和峰峰矿务局严肃处理。
  峰峰矿务局作为孙庄矿的主管单位在学习和贯彻执行国家、河北省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邯郸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以及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做得不够,对孙庄矿安全生产工作督促检查并主动争取同地方政府协调解决大小矿关系工作做得不够,对这次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应当认真吸取经验教训。责成局长刘延安代表全局向煤炭部和河北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河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作为河北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对国务院、煤炭部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冀政[1993]120号、[1996]56号等有关文件贯彻执行不力;对峰峰矿务局孙庄矿与小煤窑之间的紧张关系以及小矿给大矿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认真解决,对这次事故是负有领导责任的,必须吸取教训,责成局长张汉兴代表河北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向煤炭部和河北省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四.根据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分析,北界城煤矿应当赔偿孙庄矿和沙果园矿的全部经济损失。
  对北界城煤矿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经济处罚,由河北省人民政府根据本省有关规定实施。
  五.同意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8条防范措施建议。希望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吸取这次事故的教训,深入学习和贯彻十五大精神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依法整顿矿业秩序,坚决取缔无证和违法开采的小矿,确保国有矿的合法权益和安全生产,确保国有矿山、地方矿山的健康发展,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
  六.“11·24”特大淹井事故发生后,孙庄煤矿和沙果园煤矿等为减少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损失做了大量工作,希望继续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力争早日恢复生产。请煤炭部和河北省人民政府今后继续予以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关于申请给煤炭部河北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适当数额的一次性补助问题,由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七.请你们公开宣布调查处理结果,从速落实以上处理决定,并将落实情况于1998年1月底以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我部。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河北峰峰矿务局孙庄煤矿“11·24”特大淹井事故的调查报告


                            劳动部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摘自《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科学技术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