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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辉”轮和“浙平渔2650”轮碰撞事故

2009-04-27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事故概要

    2007年7月6日约0610时,“运辉”轮与“浙平渔2650”船,由于避让不当,两轮在27°33´.100N/120°49´.668E处发生碰撞,造成渔船左舷受损,船舶进水,渔船上共有6名渔民,其中2名渔民从渔船的甲板跳到“运辉”轮右舷船中甲板上,其他4名渔民被 “浙平渔2332”号渔船救起,约0615时,渔船沉没,沉船概位27°33´.100N/120°49´.668E,直接经济损失约19.8万元。

    2.当事船舶情况

    2.1“运辉”轮

    船名:运辉                  船籍港:南京         

    船舶种类:一般干货船        船体材料:钢质

    造船地点:浙江温岭          船舶制造厂:浙江省温岭市东舟船舶修造厂

    建造日期:2002年10月10日

    船长:54.4米       船宽:8.57米     型深:4.25米

    总吨:493      净吨:276

    主机类型:201702ZLX-1柴油机     主机功率:220千瓦

    船舶登记情况:

     2004年10月18日取得编号为060102000361的国籍证书

    2004年10月18日取得编号为060102000361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运辉”轮配备1832型导航雷达1台、 FT-805型甚高频无线通讯设备1台、SRG-1150DN型中/高频无线电装置1台、ARC PathFinder2型搜救雷达应答器1台、CPT-165型磁罗经1台、NATOR-990-6全球定位系统接收机GPS1台等导航设备。

    “运辉”轮于2006年10月09日在江阴港经江苏省船舶检验局南京检验局检验合格,取得编号为200621093438的《海上货船适航证书》,适于航行沿海(长江A、B)航区航线作一般干货船用,有效期至2007年10月09日止。

    2.2“浙平渔2650”轮

    船名:浙平渔2650          船籍港:平阳

    船舶种类:流刺网渔船      船舶材料:木质

    造船地点:瑞安            船舶制造厂:瑞安九里造船厂

    建造日期:1992年03月10日

    船长:18.43米      船宽:5.3米     型深:2.0米

    总吨:54            净吨:19

    主机类型:6135型柴油机   主机功率:110千瓦

    船舶登记情况:

     2000年04月24日取得编号为C7-000172的渔业船舶所有权证书

    2000年04月24日取得编号为C7-000172的船舶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浙平渔2650”轮配备911型定位仪1台,LOP型磁罗经各1台等导航设备。

    “浙平渔2650”轮于2006年7月10日在鳌江港经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平阳检验站检验合格,取得编号为3303260040046的《渔业船舶营运检验报告》,适于航行距庇护地20海里内,有效期至2007年02月27日止。

    3.事故经过

    3.1气象海况

    天气:晴到多云       浪:中浪

    风向:东南风         风力:6-7级  阵风8级

    潮流:落潮流2节     流向:东南

    能见度:良好

    3.2事故经过

    2007年7月3日1600时,“运辉”轮装载小麦600吨从靖江新港开往广东揭阳,7月3日0850时在张家港海事局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手续。7月6日0400时,“运辉”轮大副郭为×上驾驶台接船长班,同时值班有水手郭友×和轮机长郭孝×,船舶在大北列岛荔枝山西面附近水域,于是“运辉”轮大副采取朝着百亩礁航行,航向225º,航速约5节,开启雷达3海里档。约0602时,“运辉”轮值班船员发现右舷有一艘船舶两轮相距0.9海里,“运辉”轮保向保速航行,约0605时,两轮相距0.5海里,方位不变,“运辉”轮继续保向减速航行。约0610时,两轮相距约100米,“运辉”轮大副令水手向左转向,航向转向约200º、停车,同时渔船向右转向,两轮在27°33´.100N/120°49´.668E处发生碰撞,“运辉”轮船首碰到“浙平渔2650”轮左舷距船首7-8米渔网堆放处,碰撞夹角约60º--70º,碰撞后船舶继续往前,“浙平渔2650”轮船尾甩向“运辉”轮右舷,2名渔民跳到“运辉”轮上,两船立即分开。“运辉”轮在27°33'N/120°50'E处锚泊。约0940时,“运辉”轮起锚进鳌江港,1140时,抵达鳌江东海石化码头。

    2007年7月6日0530时“浙平渔2650”轮从三屿开往上马鞍海域捕捞作业,船舶由船长龚××驾驶,航向东南约130º,与其同向行驶的有“浙平渔2332”轮,航行约20分钟,“浙平渔2650”轮船长见风浪较大,稍微减速。被“浙平渔2332”轮超越,“浙平渔2332”轮在“浙平渔2650”轮前方,两船相距300-400米。“浙平渔2332”轮从“运辉”轮船首通过,约0610时,“浙平渔2650”轮 与“运辉”轮相距约100米时,“浙平渔2650”轮船长采取右满舵,当“浙平渔2650”轮航向转到约180º时,“运辉”轮船首碰到“浙平渔2650”轮左舷距船首7-8米渔网堆放处,碰撞夹角约60º--70º,碰撞后船舶继续往前,“运辉”轮船首压着“浙平渔2650”轮左舷,“浙平渔2650”轮船尾甩向“运辉”轮右舷,2名渔民跳到“运辉”轮上,“浙平渔2650”轮采取倒车,两轮分开。4名渔民安全转移到“浙平渔2332”轮上,约0615时,“浙平渔2650”轮沉没,沉船概位27°33´.100N/120°49´.668E。

    4.“运辉”轮现场勘验情况

    4. 1船首距水线以上约0.8米至1.3米有船体油漆划破的痕迹。

    4. 2船舶右舷外板距船首3米处,水面约1.3米处有船体油漆划破的痕迹。

    5.损害情况

    5.1 “浙平渔2650”轮沉没

    5.2 “浙平渔2650”轮上渔网全损

    本次事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约19.8万元。

    6.事故原因分析

    6.1 “运辉”轮

    6.1.1采取的避碰措施不当

    “运辉”轮与“浙平渔2650”轮处于交叉相遇局面,“运辉”轮大副在两轮相距0.9海里且水域宽阔,作为让路船没有采取行动,而是保向保速航行。当两轮距离逼近到0.5海里时,只是采取保向减速的行动。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1款、第3款、第4款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2.2了望疏忽

     “运辉”轮没有利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一切手段保持正规了望,在两轮相距0.9海里时才发现“浙平渔2650”轮,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6.2“浙平渔2650”轮

    6.2.1 没有独自采取操纵行动

    “浙平渔2650”轮“作为直航船,在让路船显然没有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采取适当的行动时,没有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只在两轮相距约100米时才采取有助于避碰的向右转向行动,但为时已晚。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6.2.2了望疏忽

    “浙平渔2650”轮也没有利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下的一切手段保持正规了望,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是碰撞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7.事故结论及责任分析

    这是一起“运辉”和“浙平渔2650”两轮严重违反避碰规则条款所致的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

    “运辉”轮采取的避碰措施不当、了望疏忽。特别是在两轮交叉相遇情况下,在两轮相距0.9海里且水域宽阔,作为让路船没有及采取行动,而是保向保速航行。当两轮距离逼近到0.5海里时,只是采取保向减速的行动,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轮当班大副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

    “浙平渔2650”轮没有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了望疏忽。作为直航船,在让路船显然没有按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各条采取适当的行动时,没有独自采取操纵行动,以避免碰撞,只在两轮相距约100米时才采取有助于避碰的向右转向行动,但为时已晚,应负本起事故的次要责任,该轮船长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8.海事行政处罚建议

    对于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四)项的规定,拟给予“运辉”轮大副扣留大副证书15个月的行政处罚。

    对于船舶不遵守避碰规则的行政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和第二款(十三)项的规定,拟给予经营人罚款5000元,“运辉”轮大副罚款3500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三)项和第二款(十三)项的规定,拟给予“浙平渔2650”轮罚款3500元,该轮船长罚款3200元的行政处罚。

    9.安全管理建议

    9.1船员应加强对《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条款学习,深刻领会理解《规则》赋予船舶的权力和义务,严格遵照执行,并注意运用良好的船艺切实提高避碰水平。

    9.2船公司应加强安全教育,提高船员的安全责任意识,督促船员应严格遵照《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航行,落实各项措施,避免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9.2海洋渔业部门应加强对渔业船舶的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