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故概要
2006年9月21日0600时许,夏××船队在楠溪江沙头岩龙头水域与在此锚泊的“浙丽采0059”发生碰撞事故,导致夏××船队当即沉没,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2万元的大事故。
2.船舶概况及船员情况
2.1.夏××船队
夏××船队是由二艘小船组成的,其中一艘有动力装置(以下简称“夏1船”),一艘无动力装置(以下简称“夏2船”)。事发当时,该二小船用缆绳并靠在一起并拖航行,其中“夏2船”位于“夏1船”左舷侧。该二船没有向任何部门申请办理登记等手续,平时在楠溪江沙头水域从事捕渔作业。
2.1.1、船舶概况
2.1.1.1、“夏1船”
船舶种类:不详 船体材料:钢质
船长:(约)6.3M 型宽:(约)1.7M 型深:(约)0.4M
额定功率为88Kw柴油机一台,型号不详
该船是夏××于2003年从沙头镇响山村一村民处购入。
2.1.1.2、“夏2船”
船舶种类:不详 船体材料:钢质 无动力装置
船长:(约)5.0M 型宽:(约)1.2M 型深:(约)0.3M
该船是夏××于2005年购料请人打造。
2.1.2、船员情况
夏××:男,永嘉县沙头镇人,1955年9月出生,无船员适任证书。事发时在“夏1船”上驾驶拖船队。
高××:女,永嘉县沙头镇人,40岁,无船员适任证书。事发时坐在“夏2船”上。
2.2、“浙丽采0059”
2.2.1、船舶概况
船籍港:丽水 船体材料:钢质
总吨:1201 净吨:363
船长:59M 型宽:9M 型深:2M
改建日期:2002年10月15日
改建船厂:不详
船舶种类:双体采砂船
主机:额定功率为185Kw柴油机一台,型号为6160A
适航证书有效期:2006年10月17日止,发证单位:浙江省船舶检验局丽水检验处
《船舶国籍证书》:发证单位为丽水市地方海事局,签发日期为2006年3月22日,有效期为2011年3月22日止。
该船《船舶国籍证书》上所载的有关数据与实船不符,经与丽水检验处联系得知,该船于2002年10月15日经过改建,但其《船舶国籍证书》上所载的有关数据仍沿用改建前的数据。
2.2.2、船员情况
事发当日,叶长×、叶星×等7名船员在船值班,事故发生时,除叶星×刚起床外,其余船员均在睡觉。
叶长×:男,35岁,住永嘉县沙头镇,负责“浙丽采0059”锚泊、作业等现场指挥
叶际×:男,52岁,住温州市鹿城区温金路
叶星×:男,49岁,住永嘉县沙头镇。
3、事故经过及气象水文情况
3.1、气象水文情况
事发水域能见度良好、晴天、无风、无浪、溪流较急。
3.2、事故经过
2006年9月21日0545时许,夏××船队由夏××驾驶空载从楠溪江沙头镇庙活潭开航,目的地沙头镇下浦村。0550时许,夏××发现前方(下游)700余米处的“浙丽采0059”。到达沙头岩龙头上游处的分叉航道后,沿中央浅滩航道右侧航行,欲从“浙丽采0059”左舷侧通过。0558时许,夏××发现了前方50余米处的水面上方有一根从“浙丽采0059”船首系到沙头岸侧的钢丝索,采取了稍减速。0559时许,“夏1船”船首右侧与该钢丝索发生了触碰,之后夏××船队沿该钢丝索自然左转,此时夏××立即快车并左满舵,当夏××船队转过约1800时,距“浙丽采0059”船首约5米,随后夏××船队在水流和快车左舵的共同作用下,船尾向“浙丽采0059”船首(双体船)中间空隙处接近。0600时许,“夏2船”船尾与“浙丽采0059”左船体船首右侧发生碰撞,随即“夏1船”船尾与“浙丽采0059”右船体船首左侧也发生了碰撞。夏××船队受水流冲击和“浙丽采0059”左右船体的阻挡,“夏1船”和“夏2船”倾斜进水沉没。
2006年9月21日,在楠溪江沙头水域从事疏浚作业的“浙丽采0059”锚泊在沙头岩龙头上游侧中央浅滩航道口下侧约20米处,船舶显示一盏白色环照灯。船首有三条钢丝索系在岸上,一条是预备的,长约200米,松弛的沿着中央浅滩航道底部,系在前方的沙头岸边,另外两条为交叉“八”字型,船首右侧的一条系在沙头岸边,长约170米,稍高于中央浅滩航道水面(在作业时,该钢丝索远高出水面),船首左侧的一条系在渔田树林里,长约250米,高出水面约1.5米。船尾较松弛的系着两条“八”字型交叉钢丝索,右侧的一条系在沙头岸边,左侧的一条系在渔田渡埠上。0600时许,刚起床不久的叶星×听到船首碰撞声后,立即来到船首,只看见一女一男先后浮出过水面,女的即刻又沉入水中,男的被拉上“浙丽采0059”。后其他船员听到声音,也陆续来到船首。9月23日高××尸体被打捞出水。
4.原因分析及结论
4.1.夏××船队
了望疏忽和判断失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夏××在事发前经常经过该水域,对该水域的航道和“浙丽采0059”的抛锚情况等比较熟悉。事发当日,夏××船队在通过该水域前,夏××没有对“浙丽采0059”船首系到沙头岸侧的钢丝索离水面高度等进行仔细的观察,了望疏忽,引发了夏××以为本船能安全从该钢丝索下方通过的错误估计和判断。了望疏忽和判断失误还导致了夏××没有及早采取掉头或改变航向等有效的避让行动,当夏××发现前方50余米处水面上方的钢丝索时,只采取了稍减速,很显然的表明了夏××船队欲从该钢丝索下方通过的意图。夏××的了望疏忽和判断失误最终导致了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4.2.“浙丽采0059”
4.1.锚索严重影响通航,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楠溪江沙头岩龙头以上的航道,虽然不能通内河运砂石船,但经常有从事捕渔的小船经过。“浙丽采0059”在沙头岩龙头水域从事采挖作业时,其船首的两条系岸钢丝索不仅穿越了沙头岩龙头以上的航道,而且该两条系岸钢丝索离水面的高度也不能固定,严重影响了该航道的通航。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4.2.停泊期间未按规定值班、显示信号,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浙丽采0059”明知船首两条系岸钢丝索有碍他船行驶,但却没有在船首两条系岸钢丝索伸出的方向悬挂号旗。另外,“浙丽采0059”开始疏浚作业后,其位置也是相对固定,但停泊期间没有按规定安排值班、显示号型信号。“浙丽采0059”未按规定显示信号,影响了他船的了望和正确判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本事故是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大事故。夏××船队和“浙丽采0059”负事故对等责任,夏××船队驾驶人员夏××和“浙丽采0059”现场管理人叶长×是事故的相当责任人。
5.处理建议
5.1.夏××船队未持有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擅自从事航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建议给予责令停止航行的行政强制措施。
5.2.“浙丽采0059”未按规定显示信号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和《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建议给予“浙丽采0059”责令改正,并给予罚款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安全管理建议
内河乡镇船舶船员航行技能差,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经常出现“三无”船舶航行、船员未持适任证书航行及随意锚泊严重影响通航等违反水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现象。建议当地政府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村民安全意识,同时要加强管理,积极引导,严厉打击,杜绝违法,彻底消除此类违法行为,确保通航环境良好。
7.事故调查机构:温州瓯江海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