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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泉”轮和“浙玉渔8869”轮碰撞事故

2009-04-29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事故概况

  2007年5月4日,柬埔寨籍杂货船“海泉”和中国籍渔船“浙玉渔8869”,在中国领海27°44.′09N/121°33.′20E处雾航时发生碰撞,造成“海泉”轮船首右侧破损,“浙玉渔8869”船首左侧严重破损,部分网具受损,后在“浙玉渔8868”轮的救助下返回温岭松门港,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约50万元。

  2当事船舶情况

  2.1  “海泉”轮

  船    名:  HAI  QUAN       曾 用 名: HIYOSHI MARU  NO.18

  国    籍: 柬埔寨              船 籍 港: 金边

  船舶呼号:   XUJW7            IMO编号: 8808276

  船舶种类:  杂货船             船体材料: 钢质

  造船地点:  日本               建造日期: 1988年

  船    长:  79.90米        船 宽:13.00米      型 深:6.90米

  总 吨 位:  1833           净吨位:1064

  主机类型:  DM36KR内燃机1台             主机功率:1600匹

  服务航速:  11节

  2.2“浙玉渔8869”轮

  船    名:  浙玉渔8869     船 籍 港: 玉环

  船舶种类:  捕捞渔船       船体材料:  钢质

  造船地点:  浙江温岭       造船厂名:  温岭市松门海滨船舶修造厂

  建成日期:  2007年2月9日

  船    长:  45.00米        船 宽:7.10米       型 深:3.70米

  总 吨 位:  225   

  主机类型: CW8200ZC-21型内燃机           主机功率:432千瓦

  航    速:  11.5节

  2007年2月27日,“浙玉渔8869”轮取得渔业船舶检验局台州检验处签发的编号为3310000070724的《渔业船舶临时航行安全证书》,准许在近海航区从事拖网作业,证书有效期至2007年5月30日止。

  3气象海况及事故经过

  3.1  气象及海况

  天  气:   多云,大雾 

  风  向:   偏南风      风  力: 5-6级

  流  向:  东南

  能见度:  不良,视距约100米。

  3.2事故经过

  2007年5月3日1630时,“海泉”轮在福建三沙港(临时对外开放港口)卸完货物办理船舶出口手续,1715时开航,1750时主机定速,目的港营口。

  1945时船位26°59.′0N/120°34.′5E,船长上驾驶台接替大副值班。2015时“海泉”轮航至台山列岛以西水域遇大雾,能见度小于50米。“海泉”轮使用手动操舵,2台雷达同时使用。2345时船位27°28.′0N/121°12.′9E,三副王××上驾驶台接替船长值班,随后值班水手宋××上驾驶台操舵。接班时航向048°,全速航行,实际航速约12节,能见度约100米,1台雷达6海里档量程相对运动显示,另1台雷达3海里档量程真运动显示,航行灯正常显示。船长吩咐三副,能见度不好时要早让,宽让,保持联系,约4日0045时船长因疲劳离驾驶台回船长室休息。

  4日0127时三副在雷达上观察到右前方约2.′5处有两物标(浙玉渔8869、浙玉渔8868)回波,真运动显示无运动轨迹,判断为两艘不在航船舶,并观察到左前方约4′、右前方约4′处各有南下大船回波。0135时观察到两物标(浙玉渔8869、浙玉渔8868)回波渐渐与本船接近,采取主机转速由292转/分减至220转/分,继续保持航向048°。0137时三副在雷达上观察到物标(浙玉渔8869、浙玉渔8868)回波有横穿本船船首线的尾迹,采取停车,左满舵。1分钟后,三副目视到右前方来船的灯光,0140时在27°44.′09N/121°33.′20E处,“海泉”轮转向至032°时船首与来船“浙玉渔8869”船首左侧相碰。整个避让过程中“海泉”轮未鸣放雾号,也未听到来船的雾号。

  2007年5月1日,“浙玉渔8869”轮在温岭箬山港补给后,与“浙玉渔8868”轮一同出海前往219海区从事双拖网作业。5月4日0100时过后,“浙玉渔8869”轮驾驶台由船长陈××一人操控,以罗经航向约240°,航速约5节,从219海区4小区驶往227海区,当时海上大雾,能见度约100米,开启雷达协助了望。“浙玉渔8868”轮紧随“浙玉渔8869”轮之后,相距约0.′4。0125时“浙玉渔8869”船长在雷达上观察到左前方约3′处有来船回波,继续保向保速航行。0135时与来船接近至0.′5,采取右转向,主机转速减至510转/分。0140时,“浙玉渔8869”轮与来船“海泉”轮发生碰撞。整个避让过程中“浙玉渔8869”轮未鸣放雾号,也未听到来船的雾号。

  4.救助情况

  碰撞事故发生后,“海泉”轮船长立即登上驾驶台处置险情。0155时“浙玉渔8869”轮靠上“海泉”轮左舷协调事故后续工作。0320时在“浙玉渔8868”轮的护航下,“浙玉渔8869”轮离开“海泉”轮驶往温岭松门港修理。“海泉”轮于当天0905时到达海门港点灯锚地锚泊,进行临时堵漏。

  5损失情况

  5.1“浙玉渔8869”轮

  5.1.1“浙玉渔8869”轮船首破损;

  5.1.2“浙玉渔8869”轮网具部分损坏。

  5.2 “海泉”轮船首破损。

  本次事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左右。

  6事故原因分析及结论

  6.1事故原因分析

  6.1.1“海泉”轮

  6.1.1.1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碰措施

  4日0127时“海泉”轮三副在雷达上观察到右前方约2.′5处的“浙玉渔8869”回波,0135时两船渐渐接近,采取保向主机减速至220转/分,0137时才采取停车,左满舵措施,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1款、第2款、第3款和第十九条第4款(1)项的规定,不能及时有效地避免碰撞事故的发生,是本次碰撞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6.1.1.2未使用安全航速

  3日2015时“海泉”轮航至台山列岛以西水域遇大雾后,仍全速航行,仅在4日0135时来船回波接近时,采取主机减速至220转/分,0137时才采取停车,无法在适合当时环境和情况的距离以内把船停住,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六条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6.1.1.3了望不正规

  5月3日2015时“海泉”轮航至台山列岛以西水域遇大雾,能见度小于100米。 2345时三副接班后也未增派人员协助了望,不能对局面作出正确的估计,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6.1.1.4未按规定鸣放雾号

  “海泉”轮在雾航过程中,未按避碰规则要求鸣放雾号,不能及早被他船用听觉发现,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6.1.2“浙玉渔8869”轮

  6.1.2.1采取避碰措施不够及时有效

  4日0125时“浙玉渔8869”轮在雷达上发现左前方约3′处来船回波,至0135时来船接近至0.′5时,才采取向右转向,主机转速减至510转/分,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八条第1款和第2款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

  6.1.2.2了望不正规

  5月4日0100时过后,“浙玉渔8869”轮从219海区4小区驶往227海区雾航时,船长陈祥国没有对当时的局面进行系统的观察了望,未安排专人进行系统的雷达观察,包括远近距离扫描观察,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五条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6.1.2.3未按规定鸣放雾号

  “浙玉渔8869”轮在雾航过程中,未按避碰规则要求鸣放雾号,不能及早被他船用听觉发现,违反了《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第三十五条第1款的规定,是碰撞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6.2结论

  综上所述,这是一起事故双方违反《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有关条款,船员疏忽和操作过失所致的责任事故,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海泉”轮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全速航行,对正横前来船采取向左转向等避碰措施,应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海泉”轮三副王××为事故的主要责任人;“浙玉渔8869”轮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未及时采取有效的避碰等措施,应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浙玉渔8869”轮船长陈××为事故的次要责任人。

  7安全管理建议

  7.1合理设计航线

  “海泉”轮为柬埔寨籍外轮,2007年5月3日1715时从福建三沙港(临时对外开放港口)出港后,未经主管机关许可,长时间在中国内水航行,直至约4日2200时过七星岛后才驶离中国内水进入中国领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类似的船舶按我国公布的对外开放水域合理设计航线。

  7.2加强船员管理工作

  各级船员管理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加强船员管理工作,提高船员的安全意识和航海技能,严格按规章操作,特别是在能见度不良情况下,应根据《STCW78/95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要求,通知船长,布置了望人员,加强值班,遵照国际海上避碰规则条款,鸣放雾号、以安全航速行驶、并使主机处于立即可操纵的准备状态。在碰撞局面形成时,保持联系,做到早让,宽让,减少船舶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