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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事故案例分析

2009-08-2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案例:1999年6月18日下午16时许,某市环保局接到报告:有关执法人员在破产的市水泥厂核查放射源时,发现一枚“铯137”料位仪随同被拆除的生产设备,作为废钢铁卖给了某沙钢集团。废钢运输船已停靠钢厂码头等待卸货。随后,市环保、卫生、公安部门和市防疫站放射卫生专业的同志来到钢厂码头。经仪器监测,确定放射源“铯137”位于“挂01223”挂机船右后舱内。经过1个半小时的查找,这枚“铯137”终被截获。据测试,该放射源铅封罐表面放射强度高达近1万微伦/小时,强行关闭源窗后,降至3475微伦/小时。最后,放射源被妥善安置于钢厂消防仓库内专人看守,次日下午被送入省放射源仓库。

  案例分析:

  如果放射源没有被发现、处理,将被溶入炼钢炉而酿成重大事故。放射性物质产生的射线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很大威胁,严重时甚至导致放射病。如在没有防护的条件下接触放射性物质,全身一次性受到100伦以上剂量照射,会产生急性放射病。1987年巴西的戈亚尼亚市因丢弃放疗用的“铯137”辐射源而使数十人受害,其中4人死亡。本案例中的“铯137”一旦流失,会给接触它的人造成伤害;若投入炼钢炉,会使熔炼出的同批量钢材具有超量放射性,这批钢材若用于建房,会对接触它的建筑工人和房屋内的人员的健康造成极大危害。我国对放射源的管理极为严格,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卫生、环保和公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使用、销售中的放射防护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