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南丹县一在校生违规行为导致触电事故

2009-11-03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南丹县某在校学生马某上学路上擅自攀爬电杆,被电击落地受重伤。事故发生后,学生家长将电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种费用5万余元。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电业公司负赔偿责任,电业公司不服向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由马某自己担责。

    事故经过:2005年5月31日7时30分,南丹县某校学生马某与同学上学时途经路旁一电杆时(电杆由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架设和管理),爬上电杆玩耍。马某攀上电杆后,坐到距离地面4.29米尚未架设电线的电杆横担上,因举手触碰到架设在上一层距离地面5.3米的电杆横担的10千伏高压线而被电击伤坠地。之后,马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司法鉴定,马某的致残程度为四级。

    一审被判赔偿 电业公司上诉:马某前后共住院治疗48天,支出医疗费1万多元,除保险理赔外,其家里实际支出医疗费5933多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无效,10月24日,马某的父母将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下称电业公司)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等5万多元。 南丹县法院审理后,基本上支持马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由南丹县水利电业有限公司赔偿马某各项费用4万多元。电业公司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改判,违规行为后果自负:2006年5月16日,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对该民事赔偿案件的终审判决。二审法院审理认为,电业公司架设的电线距地5.3米,是任何人无法触及的,不会对任何人构成危险和危害,未设置警示标志并没有过错。而且,马某攀爬电杆是擅自进入供电设施非安全区域、危害电路设施的行为,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造成损害,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电业公司对马某的人身损害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二审法院作出如下终审判决: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马某负担。

    这一事故再次提醒我们,严格按照规程规范办事是规避安全风险最好办法,做与不做结果大不一样,合不合规范直接关系今后的效益,如果每个人都能按章操作,相信我们的安全事故完全可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