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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修人员工作未完成办理终结手续,10kV线路带地线送电

2009-11-04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1年9月18日,济宁电业局35kV西郊变电站10kV许庄线出线电缆试验,用一张第一种工作票,开关、试验和低压三个班工作,总负责人位开关班范某,工作票办理开工手续后,范即通知三个组工作,低压组为防止线路倒送电,自行在线路和#1杆电缆头至线路引线处挂一组接地线(后移至地缆处),电缆试验完毕后,开关和低压两个组分别是恢复接线,开关组压上高压室内侧出线电缆,工作负责人范某即未接到低压组竣工报告,又没到#1杆检查,自认为低压组也工作完毕,便办理了工作终结手续,此时#1杆上还有人工作,并挂有地线。许庄线合开关时造成带地线送电,侥幸未造成严重伤亡。

  事故原因:

  (1) 发生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由于检修工作负责人范某对工作极端不负责任,违反《电业安全工作规范》第3.5.5条规定,身为工作负责人,在未得到全部工作组工作结束的报告,有未到位对所有检修设备办理了工作票终结手续,导致了在工作班人员工作员,带工作地线送电,三相短路,一个弧光灼伤,开关掉闸的恶性事故,侥幸没有酿成大祸,范某应负此次事故的直接责任。

  (2) 工作票签发人邵某某在签发工作票时,不能严格执行《安规》第3.17.1条的规定,工作票上所填安全措施不正确、完备。为考虑到线路侧电缆头工作,线路有返回电源的可能,未向范某作交待,而只是在发出工作票后向低压孙某口头交待了要下一组工作地线。所派工作负责人范某刚工作四年,仅担当工作负责人三个月,也从未担当过几个工作组同时工作的总工作负责人,整体电气专业技术水平低,组织能力差,对该项工作应做好的安全措施不掌握,安排提前一天送达工作票到变电站,邵某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