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自卸机驳船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船舶沉没、货物全损,更大的危害在于沉船影响航行安全,造成阻航、碍航,且打捞清除困难。除超载运输、船员操作失误、冒雾航行、遇大风、大浪及航道流态紊等原因外,本身结构上的不安全是致命的。
随着长江航运事业的发展与变革,各种专一的水上运输工具应运而生,自卸机驳船作为砂石专用运输船在一些砂石料产区发展迅速,其具有卸载成本低、卸载速度快、运输周期短的优点,但在带来便利生产的同时,其安全状况令人担忧,笔者所在地区近两年发展的二十多艘船舶中,已有五艘船舶发生自沉事故,事故的共同特点是航行中因各种原因船舶进水,倾斜后座沉,座沉后因船、货较重导致打捞困难。
事故不仅造成人员伤亡、船舶沉没、货物全损,更大的危害在于沉船影响航行安全,造成阻航、碍航,且打捞清除困难。如2002年10月3日1540时,某水泥厂一自卸机驳船载碎石350吨在长江中游芦家河水道航道内自沉,造成断航40多小时,航道被迫由石漕改走砂漕。两个打捞队历时100多天才将该沉船打捞出水。又如2004年3月29日1634时,一湖南籍自卸机驳船因船舶自身缺陷、超载、船员操作不当等原因发生自沉事故,造成死亡2人,船货全损。
这种自卸机驳船都由普通货船或货驳改建而成,货舱在干舷甲板上由1.5—2.0米高的围壁围成漏斗形状,货舱下为通舱,用来安装传输皮带及装置,船首装有10—15米的钢架自卸桥,除少数船舶在干舷甲板两舷走道下有密封舱外,大多数船舶没有密封舱。
从安全系统工程学的观点来看,船舶安全事故的发生,是由人——船——环境三要素组成的安全系统中各种致因条件相互叠加、会合、作用造成的,即由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激励造成的。自卸机驳船事故的发生,本身结构上的不安全是致命的:
1、稳性差。根据船舶的航区、类型和装载状态等因素,规范规定了对船舶稳性的最低要求,稳性太好,船舶摇荡严重,稳性太差,船舶容易倾覆。自卸机驳船由于受载砂石重心及钢架自卸桥重心较高,船舶稳性力臂较小,倾斜后稳性力矩相应较小,加上船舶倾斜后,砂石向船舶一舷移动,使船舶不能返回初始正浮状态,导致船舶倾斜后进水下沉。
2、抗沉性差。抗沉性的基本要求在于船舶进水后仍然具有一定的储备浮力和破舱稳性,以保证船舶不致因进水而沉没或倾覆,应满足船舶进水或破舱后的极限干舷高度、破舱初稳心高度和极限静倾角的规范要求。保证抗沉性的结构措施是沿船长设置足够的水密横舱壁,以阻止进水向其它舱室漫延,而自卸机驳船既没有有效的分舱,更没有满足规范的水密舱,一旦破舱进水,相当于增加载重量,船舶迅速下沉。另外,船舶钢架自卸桥与传输皮带连接处开口较低,因超载或风浪的影响极易上浪进水,同样导致船舶下沉。
自卸机驳船除本身结构的固有缺陷外,超载运输、船员操作失误、冒雾航行、遇大风、大浪及航道流态紊乱等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超载是事故的共有特性,超载不仅使船舶干舷降低,储备浮力下降,也使船舶极易上浪进水。
为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确保航道畅通有序,必须对自卸机驳船这一新兴运输工具进行规范:
1、强化船舶检验,把好市场准入关。自卸机驳船都由普通货船或货驳改建而成,船舶检验一无图纸,二无具体规范,主要参考普通货船的标准,船舶检验不能准确反映船舶的适航性能,应组织有关船检专家对目前长江从事运输的自卸机驳船进行调研,对其结构上的缺陷提出处理意见,并规范检验行为,严把市场准入关。
2、开展船主、船员安全教育。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安全观,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安全意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正确处理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克服麻痹思想、侥幸心理。严禁超载运输。
3、加强现场监管,打击违法行为,特别是超载运输行为。相对一般船舶,自卸机驳船超载的危险性更大,造成事故的几率更高,事故的后果更严重,必须严厉打击。一旦发现超载现象,必须责令减载并予以重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