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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化运2#”与“豫信阳货1838”碰撞事故调查报告(2004)

2005-03-16   来源:九江海事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4年5月10日0435时,“宁化运2#”载979吨丁二烯,上水南京至岳阳,在长江武穴水道泥湾水域与载钢材1200吨下水武汉至南通的“豫信阳货1838”发生碰撞事故。现就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事实描述

(一)当事船舶概况

    1、“宁化运2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南京中港船业有限责任公司;船籍港:南京;船舶种类:液化气/散装化学品船;船体材料:钢质;建成日期:2002年12月28日;船舶尺度:长80M,宽16M,深4.7M;吨位: 总吨1654;净吨926;功率1080KW;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04年12月28日止。船舶检验机关:中国船级社芜湖国内船舶检验中心;船检登记号:2002T0000332;编号:2002WU0067;核定载重线:A级航区1510MM;发证日期:2004年2月20日;适任船员配备要求(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为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各一名,而实际配员大副不在船(5月9日该船在华阳发生触碰事故,大副在华阳接受事故调查)。

    2、“豫信阳货1838”船舶经营人及其地址:固始县航运二公司、固始县三河尖乡;船舶所有人:邵立友;船籍港:信阳;船舶种类:货船;船体材料:钢质;建造完工日期:2003年2月6日;船舶制造地点:河南省淮滨县;船舶尺度:长72M,宽12M,深4M;吨位:总吨995,净吨557,载重吨:1200吨(B级);主机功率440千瓦;核定干舷:A级航区600MM,B级航区500MM;C级航区500MM;J1、J2级航区600MM;最低安全配员要求:船长2名、大副2名、轮机长2名;实际配员少一名轮机长;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05年2月28日止。船舶检验机关:河南省船舶检验处信阳市船检所;船检登记号:2003B4500061;船检编号:200445010234;发证日期:2004年1月29日。

(二)当事人情况

    1、“宁化运2 #”当班驾驶员

    姓名:孙继林;职务:一等二副;性别:男;出生日期:1960年1月21日;服务单位:长航武汉客运公司;适任证书编号:990006/11201092;发证机关:武汉海事局;发证时间:2003年4月14日;核定航线:宜昌—南京(2003年04月14日)、南京—上海(2004年03月26日);液化气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知识、安全操作)合格。

    2、“豫信阳货1838”当班驾驶员

    姓名:邵立友;职务:二等船长;性别:男;出生日期:1961年11月;出生地点:河南省淮滨县;服务单位:淮滨县水运公司;适任证书编号:190101/12000589;发证机关:河南省信阳市港航监督所;发证时间:2002年12月5日;核定航线:万县—吴淞口(长江干线)。

(三)事故损害情况

    “宁化运2 #”船首右尖舱“B×H:4M×1.5M”、距水面0.3M破口;“豫信阳货1838”轮右舷中后护舷板、驾驶台撞压变形明显,甲板上层建筑变形。

(四)事故背景

    1、装载情况:

    “宁化运2 #” 载979吨丁二烯上水南京至岳阳;
    “豫信阳货1838” 载钢材1200吨下水武汉至南通。

    2、气象:晴天、无风、有雾,能见度200M。

    3、水位:九江当地水位6.43M。

    4、航道情况:航宽、水深均符合要求。

    5、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航道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良好。

(五)事故经过

    事故时间:2004年5月10日0435时
    事故地点:长江武穴水道泥湾水域

   “宁化运2 #”轮本航次第8航次由南京扬子石化载丁二烯979吨至岳阳,5月7日0930时从南京开航,5月8日2030时在安徽华阳发生碰擦事故,未造成较为严重后果,当班大副留华阳接受事故调查。5月10日0330时二副孙继林当班,航至新洲4#红浮,能见度1000M,航速11.5KM/H,尾随“清芬1#”轮上水,与该船保持600M距离;至武穴1#白浮,雷达发现前方2#白浮两艘船下水,高频联系不上,此时能见度下降,江面突起雾,能见度200M,因前方“清芬1#”轮慢车,并向右偏转,“宁化运2#”为避让“清芬1#”轮,采取右转舵措施,0434时发现“豫信阳货1838”轮横在“宁化运2#”船首,“宁化运2#”轮避让不及与其发生碰撞。


二、调查结论

(一)原因分析及责任认定

    1、“宁化运2 #”轮冒雾航行,在能见度不足的情况下未采取慢车、停车等措施,且了望疏忽,未及时注意“豫信阳货1838”船舶动态,在前船“清芬1#”突然慢车后为避让采取紧急右舵的措施,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事故发生,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2003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2、“豫信阳货1838”轮冒雾航行,了望疏忽,未采取安全航速,在能见度不足的情况下未采取慢车、停车等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2003年修订)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三条。

    综上所述,我们认定,“宁化运2 #”在此次事故中应负主要责任,“豫信阳货1838”应承担次要责任。

(二)安全建议

    1、各船舶单位和航运企业应认真落实“企业负责”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克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思想,加大对船舶安全的投入和安全检查,加强对船员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业务培训。

    2、各船舶应及时检查自身的安全状态,注重自身安全,及时整改缺陷和隐患,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适航状态,严禁违法冒雾航行、持证船员配备不足等违章航行。

    3、船员应加强安全知识的学习,提高技术素质和操作水平,认真执行“内规”、“分道规则”等各项港航法律法规。

    4、海事管理部门应该加强对船员培训和对船舶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航行等严重违法行为,从而不断改善通航环境和通航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