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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北18号倾覆事故(1998)

2005-03-16   来源:重庆海事局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998年9月12日08时20分,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况某某所有的江北18号货船在涪陵长江菜子梁(宜上530.60KM)处倾覆,造成1人死亡,9人失踪。

    一、事故相关概况
    1、江北18号船籍港涪陵,钢质货船,船长30.32米、型宽4.80米、型深1.45米,满载吃水1.05米,总吨65、主机功率78.6KW(单机),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1998年8月9日,船舶不适航。
    2、当班驾驶员情况
    江北18号当班驾驶员王某某,四等二副、核定航线长江长寿至万县,乌江涪陵至白马。
    3、航道水文及气象情况
    1998年9月2日08时20分菜子梁航道顺直,洪水期菜子梁淹没后滑梁,并有显著浪花,梁尾水势内拖,下延有夹堰,内侧回流旺盛。
陡岩水位12.5米退水,天气晴、无风、能见度好,
 
    二、事故经过
    1998年9月11日江北18号轮在乌江崩土坎宿夜,12日05时水手兼搬运侯某某(所有人委托的管理员)叫醒船员后,空载搭乘搬运工和船员共计30人右崩土坎发航下驶至杀人坝装河砂,07时15分受载68吨河砂完毕发航上驶至涪陵红光桥。07时50分当船行至长江南岸门闩子处时因水流湍急上行困难,于是由南岸过河至北岸陡岩继续上行,又过河至门闩子下面上行,打不上滩,再过河沿北岸缓流上行至菜子梁尾,由于受泡喷影响,采取船首外扬出角躲过泡喷形成船首外倒大张。船向坐北朝南,于08时20分向右舷倾覆。
 
    三、事故损失
    事故造成一人死亡,9人失踪,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12万元。
 
    四、事故原因
    1、当班驾驶员王某某安全意识淡薄,责任心不强,无视水上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违章搭载搬运工,严重超载违法航行。
    2 、当班驾驶员王某某不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业务技能的学习,违法驾驶不适航船舶参加社会运输。
    3、所有人况某某忽视安全生产,对船员的安全教育不够,受利益的驱动让船舶超载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同时逃避所属船舶纳入规范管理,不申请检验,明知船舶不适航仍投入营运。
    4、当班驾驶员王某某对菜子梁航段水势流态估计不足,操作不当,临危措施失误。
    5 、未留足核定干舷,船舶超载航行减少了船舶的储备浮力,降低了船舶的稳性和抗沉性。江北18号核定干舷400MM、满载吃水1.05米,参考载重量53吨,而事发当日该船吃水1.19米,载货干舷260MM载重68,属严重超载。
 
    五、教训和建议
    此次事故是一件船舶严重违法航行造成的一次重大责任事故,船毁人亡的教训是惨痛和深刻的,暴露出乡镇船舶船主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淡薄,规章制度执行不严,船员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差,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建议:
    1、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首先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强化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增强法制观念,遵章守纪,合法经营。
    2、驾引人员应加强对业务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充分了解和掌握熟练的操作技术,熟悉相关航段的水势流态,确保船舶的航行安全。
    3、严格执行船长负责制,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4、乡镇人民政府应认真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意见》的精神,全面落实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真正建立起“业主负责、乡镇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乡镇船舶管理机制,狠抓源头,从严治理,切实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
    5、各乡镇人民政府和主管机关应加强对船舶的安全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6、主管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船主和船员的安全宣传和教育,强化对船员的知识和技能培训,以提高船员的操作技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