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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808”汽车滚装船与“昌祥”货轮(2004)

2005-03-16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2004年2月24日19:40时许,重庆万州区江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江航808”汽车滚装船上行至万州境内小舟溪水域(长江上游航道里程311.6公里)与重庆市开县渠口镇付安祥所属的上行“昌祥”货船发生碰撞,“昌祥”轮当即翻沉,船员5人全部落水,其中2人获救生还,另3人失踪。

    一、事故船舶概况

    “江航808”轮:钢质滚装船;船籍港:万州;总长:98.66米,船宽:15.50米,最大宽度19.2米,型深:3.50米;满载吃水:1.98米;总吨:3413吨,净吨:2048吨,主机2台,总功率:880千瓦;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04年3月31日止。

    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重庆市万州区江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重庆市万州区白岩路430号附3号

    当班驾驶人员:佘某,持一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证书编号:9900081100xxxx,航线:重庆—上海;

    当班舵工:刘某。

    “江航808”轮本航次载车38辆,司乘人员76人,船员18人,目的港:万州;船舶及人员证照齐备,船舶适航。

    “昌祥”轮:钢质干货机驳船;船籍港:开县;船舶总长:39.50米,船宽:7.20米,型深:2.25米;满载吃水:1.75米;总吨:198吨,净吨:69吨;主机2台,总功率:152.90千瓦;船舶适航证书有效期至2005年1月21日止。

    船舶所有人及经营人:重庆市开县渠口镇付某
    地址:重庆市开县渠口镇

    当班驾驶人员:黄某,持四等船长职务适任证书,航线:重庆—武汉;

    张某,持三等大副职务适任证书。

    经调查证实“昌祥”轮在云阳作业后,轮机长冉某及大管轮何某都已下船,至使“昌祥”轮在航时轮机部只有一名二管轮在船,“昌祥”轮轮机部配员不足。

    二、事故发生时气象、水文情况

    事发当日天气情况:晴;能见度:良;鸭蛋窝水位:139米。小舟溪航段航宽约1200米,航道较顺直,水流平缓。

    三、事故经过

    2004年2月24日05:35时许,重庆市万州区江航船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江航808”汽车滚装船在湖北茅坪港载车38辆,司乘人员76人发航上行,开往万州港。16:00时许,该轮上行至云阳小姑沱水域,船长佘某、舵工刘某接班,接班后由船长佘某引航,舵工刘某执舵,18:28时许,“江航808”轮通过云阳长江大桥,出桥区舵工刘某将舵交给水手谭某执舵,船长佘某在船驶过双江开启雷达,之后到房间拿了一包香烟回到驾驶室,看见舵工刘某在引航,船长佘某对刘某说:“你看着走”,刘某点头后继续引航,船长佘某监航。该船上行至小舟溪浮标下约40米,距北岸白浮联线约40米处,船长佘某听到本船船首有异常声音,感觉发生了事故,急忙用探照灯向前扫射,发现本船船首跳板左部已撞在一机驳船右后尾部上层建筑,随即小机驳船向左倒头,佘某立即将双车从前进7档(常车)拉至双停车,紧接着又将双停车拉至双快倒车(倒车9档),并叫右满舵,但为时已晚,19:40时许,机驳船从“江航808”左舷船首跳板吊臂处向右翻覆。

    2004年2月22日,重庆市开县渠口镇付安祥所属的“昌祥”机驳船载1000件浆板纸,20吨棉花,50吨杂货(其中有啤酒1000件,30吨双灰粉、15吨面粉),从宜昌黄柏河码头发航上行,开往重庆万州港。23日下午在云阳坝上卸啤酒,当晚夜宿坝上,次日上午,续航至云阳故陵,卸完余下的啤酒后续上。24日16:50时许,“昌祥”轮抵靠云阳新县城青龙嘴码头卸面粉,18:00时许,(经调查证实“昌祥”轮轮机长冉某及大管轮何某在云阳开航前下船。)卸货完毕继续上行,当班驾驶人员黄某、张某。19:40时许,当该船上行至小舟溪浮标下约40米处时,尾部上层建筑被后方同向行驶的汽车滚装船跳板撞压,当班人员采取左中倒车,右快倒车(3月14号“昌祥”轮打捞出水后,经现场勘验证实),但在后船的强大推压下随即向左倒头并向右翻覆,“昌祥”轮在船人员5人(船长、大副、水手、二管轮、炊事员各一人)全部落水,经航标艇及渔船全力救助,其中2人(二管轮汪某和炊事员贺某)获救生还,另驾驶部在船3人全部失踪。该轮在小舟溪沟下岸距约50米处沉没。

    3月14号“昌祥”轮打捞出水后,经现场勘验,“昌祥”轮主、副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驾驶室整个电源开关处于“开”位置。

    四、事故原因分析

    (一)“江航808”轮

    1、严重疏忽了望

    “江航808”轮在与“昌祥”轮发生碰撞之前,虽然打开了雷达,但未能连续不断地观察雷达,未能随时用视觉、听觉以及一切有效手段保持正规的了望,直至发生碰撞后才发现被碰船舶。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2、“江航808”轮船长安全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

    “江航808”轮航行中,当班船长在没有适任船员顶替的情况下,随意离开驾驶室,脱离岗位;在夜间航行时随意指派不适任船员(舵工)引航操作,没有加强对舵工、水手的监航监舵,没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3、未按规定鸣放声响信号

    “江航808”轮在驶经小舟溪支流河口前,未鸣放声号一长声示警,不能引起周围船舶注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二)“昌祥”轮未按规定鸣放声响信号

    “昌祥”轮在驶经小舟溪支流河口前,未鸣放声号一长声示警,不能引起周围船舶注意。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五、责任认定

    综上所述,“江航808”轮船长严重疏忽了望,是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江航808”轮应负主要责任;“昌祥”轮未按规定鸣放声响信号以引起他船注意,是造成这次事故的次要原因,应负次要责任,但本次事故主、次责任悬殊很大。

    六、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理

    “江航808”轮船长佘某,严重疏忽了望,安全思想麻痹,责任心不强,是本次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拟给予佘某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佘某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由司法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裁定。

    七、事故教训及防范措施建议

    1、本次事故发生在通航环境和气象条件较好的库区水域,反映出驾引人员思想麻痹,没有真正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因此船舶公司要加强对船员的安全教育,增强船员的安全意识。航行中要充分利用甚高频无线电话、雷达、探照灯等助航设备助航,保持正规了望,确保航行安全。

    2、双方船舶管理不善。“江航808”轮在航行中当班船长在没有适任船员顶替的情况下,随意走出驾驶室;在夜间航行时,安排舵工引航、水手执舵;“昌祥”轮在云阳作业后,轮机长冉某及大管轮何某在没有适任船员顶替的情况下离船;反映出双方船舶管理不善。因此船舶公司要组织船员学习有关港航规章,认真落实有关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驾驶室纪律。学习引航与执舵不要同时进行,并选择在白天航道、气候条件好的情况下进行,要加强监航、监舵,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私营船舶运输公司要加强对船员的管理,严格执行船员最低配员标准,克服重效益轻安全的思想,提高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3、“昌祥”轮在云阳作业后,轮机长冉某及大管轮何某在没有适任船员顶替的情况下离船,至使“昌祥”轮轮机部配员不足。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对“昌祥”轮及轮机长冉某、大管轮何某的违法行为将另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