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故基本情况
2004年8月8日约5时55分,位于炭步镇内某石场爆破工蒋某违反排除哑炮操作规程,酿成一起排除哑炮伤害事故。本事故造成蒋本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5万元。
2004年8月7日,某石场进行爆破作业完成后(按规定,该石场每天放炮时间为上午11时30分至12时结束,下午为17时30分至18时结束),负责该石场安全监管的安全员赖某,对负责爆破的爆破员询问是否所装的炮眼已全部爆破完毕,当时包括蒋满清在内的3名爆破员均肯定的答复所装炮眼的炸药已全部爆破。赖某得到肯定答复后,便心安理得不到爆破现场检查。但事实上,蒋所装的炮眼仍有一个未实施爆破,蒋是心知肚明的。其主要目的害怕批评和处罚。为弥补过失和8月8日能正常开工,于8月8日约5时许,蒋吃完早餐后便私自一人到大岭岗石场昨天装的炮眼处,匆匆忙忙便点燃了他昨天尚未爆破的炮眼,在点燃导火索后,蒋便跑出,但蹲在仍属爆破危险范围内、并在毫无遮蔽和保护的地方看爆破。8月8日约5时55分,蒋所点燃的炮眼爆破,由于蒋所蹲的地点属危险范围,且毫无遮蔽,蒋被爆破中产生的碎石击中受伤倒地。
当听到爆炸声后,石场的员工不约而同一起跑到事故现场看到有1人倒在石场作业塘底间处,马上上前将伤者扶起后方知是该石场爆破员蒋某(男,33岁,湖南双峰人),此时蒋的头部、手部受伤,口吐鲜血,安全员赖某便迅速拨打120求救,但因讯号问题未能打通,赖便开摩托车到就近的赤坭镇医院(路程5公里)请来了救护车,员工文某等全力将蒋抬上救护车送往赤坭镇医院抢救,因伤势严重,赤坭镇医院立即将蒋转入区人民医院抢救。终因伤势过重,经约1小时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安监、公安,工会等职能部门迅速赶到现场组织抢救及组织处理善后工作。
二、事故原因分析
事故发生后,经有关职能部门一起对事故现场的勘查和调查认定:“8•8”排炮伤人事故的发生,其主要原因是蒋某违反非煤矿山爆破作业中的排炮作业规定,擅自一人排炮,安全监管员失职所导致。
三、事故处理结果
经有关部门调查、分析及结案批复:责令该石场停业整顿;进行安全检查现状评价;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依规迅速、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和赔偿。区职能部门依法对该石场作出经济处罚。
四、事故基本教训
1、违反排炮规定。蒋违反爆破作业排炮操作规程,在未经请示的情况下,擅自一人进行排炮作业。
2、不履行职责。身为石场的安全监管人员赖某不认真履行职责,8月7日晚实施爆破后,不到现场监督检查,只是简单询问爆破人员爆破情况,当听到“已全部爆完”后就完事,不到现场检查。
3、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石场从台账资料上看还算是比较完善的,比如安全培训制度,持证上岗制度,但有制度而相关人员却不执行,或敷衍对付。身为安全监管员的赖某,按规定理应爆破完后要进行检查,但赖却只听汇报,不去检查落实,制度形同虚设。
综上所述,“8•8”排炮伤害事故是一起爆破人员违反排炮操作规程,监管人员不负责任,只听汇报不检查落实,虽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但相关人员视制度为虚设而导致的一起安全生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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