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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环境缺陷事故案例

2011-01-05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安全通道不畅事故案例

  某铸造有限公司生产产品为中大型机器箱体,铸造车间现场堆满了造型好的砂箱,仅留500mm左右的通道供人通行,原先安全通道均被占用,一次在浇铸完成后,操作人员进行落砂作业时,工件突然倒落,将一名无处躲藏的作业人员压在其下,被其他人员救出后,送医院经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作业场所照明不足事故案例

  某铸造有限公司造型后的砂箱采用流水线输送,其驱动装置设置在地下一层,企业未按设计要求安装照明装置,就开始设备调试,在调试过程中,调试人员进入地下查看设备,因光线不足,一脚踩空摔倒后被转动的机器带入,紧急停车后,送医院治疗最终落下残疾:左腿截肢。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一个案例中企业违反《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T 12801-2008)作业区的布置应保证人员有足够的安全活动空间,不应妨碍人员工作和造成危害的规定;第二个案例中企业违反《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工作场所均应设置正常照明的规定,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提示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三)、为保证安全作业而划定的安全通道区域不能被堵塞、占用,应保持畅通无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应将其作为日常重点检查的安全事项,发现不符合情况,应立即处理;

  四)、企业应根据作业需要,按照规范要求配置符合标准规定的照明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