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某公司精馏塔正常工作压力为0.8兆帕,设计单位设计时气化管上选用一段金属波纹管膨胀节来补偿管道因温度、压力变化而产生的位移,在一次检修过程中,该公司用金属软管更换了原金属波纹管膨胀节,在生产过程中,当系统温度、压力波动时,金属软管突然破裂,导致大量有毒气体泄露,经及时处理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扩大。经调查得知:在订购金属波纹管膨胀节时,公司总经理为节省资金,将金属波纹管膨胀节更改为金属软管,设备负责人提出两者不能相互替代的意见时,总经理未予采纳。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金属软管不具备金属波纹管膨胀节的温度、压力补偿功能,在该公司设备负责人提出两者不能相互替代时,未能引起公司总经理的重视,仍决定使用金属软管,最终导致了事故的发生。
提示
一)、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二)、企业在检修、安装设备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使用符合要求的配件;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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