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时间:1992-6-13
1992年6月13日11时40分,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乡的黄河水域,一艘满载过河群众的船发生沉船,船上别名乘船人员(据秦晋两省提供,山西 5人,陕西 86人)全部溺水,其中 42人生还,10人死亡,用人下落不明。
一、事故经过 6月13日上午10时许,山西省柳林县石西乡后河底村村民马A,要去黄河对岸吴堡县宋家川镇给生病的孩子买药,遇见村民马B后一起到呼某家借船(被县港监扣了桨的私造无证船)。呼某说,船浆在会计马C家。马A、马B到马C家后,见院内无人,将两支船桨扛走。村民孙某在村委院内碰见呼某,问呼过陕西去吗?呼告之船已被人借走,要孙去“照料”一下。孙到河边后,马A、马B已装好桨,孙告知马B是呼某让他来的,与等船过河的五位外村村民一起上船。约10时30分,船由后河底渡口驶出,11时许,在对岸西河驿村头沟侧处靠岸,马A上岸去买药,并交待孙某和马B,等他1~2小时。这天(农历五月十三日)是后河底村传统庙会设台唱戏,因此在陕西一侧头沟则、蛤蟆口沿岸聚集不少群众等船过河去看戏。 船在头沟则靠岸后,有近20人上了船,并装了一些啤酒,等船的群众帮助将船朝上游拉到蛤蟆口停船靠岸(习惯停船点)。这时在这里等待过河看戏的外村群众争着上船。孙某按每人五角至一元收了部分人的过河钱。由于水大流急,该天黄河水量突然大增,又严重超载,经有关港航监督部门技术人员测算最大载客量为25人,曳缆绳的陕西省枣林坪乡西河驿村村民梁某等二人拉不住船,将船推离岸边,随即跳上船。此时船向没有调整过来,所以船一离岸就顺流而下,行驶约10多米,因流速大大,操作困难,渡船顺流向调过了头,船头朝下游,尾朝上游至三蛤模口附近。孙某操尾桨才将船航向调正,船朝后河底方向行驶不远,船即横向驶入激浪区,船左右摆动幅度较大,船遇浪大量进水。此时缺乏操作技术和驾船经验的孙某已无法控制船只,11时40分,木船在三、四排大浪的连续打击下,沉没。
二、事故原因及分析
1.严重超载。沉船事故发生后,经船检部门丈量测算,最大载客量为25人,实际载客91人,群众在急于渡河的心情下,见来船,便纷纷争先上船,又无人制止。严重超载是这次事故的直接原因。
2.无证驾船。驾船者无证操作,不懂操船技术,毫无应变能力。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3.对于贯彻国发(1987)98号文件,沿河两岸双方乡政府对渡口安全管理不严和缺乏管理,也是造成这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6.13”船舶沉没是一起人为因素造成的重大沉船事故。
三、事故调查处理情况
l.掌舵驾船的无证人员孙某应负事故主要责任。
2.协助操纵船舶的马B参与了非法渡运,也负有责任。
3.船主呼某未经批准,私造船舶,未经港监部门检验;5月23日县港监管理人员发出不准使用的通知后,于5月27日私自使用渡船到河对岸枣林坪看戏。这次马B借船时,没有明确制止,以致于无证、无照船舶非法载人渡运,在这起事故中船主呼某负有一定责任。 对“6.13”事故的上述责任者,建议山西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马A虽未参与事故的肇事过程,但偷桨、无证私自渡运,应严肃处理。 建议两省政府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根据国家和两省各自的决定,作出必要的处理。
四、违反规定的原因 “6.13”重大沉船事故,虽属非法渡运所致,但也反映出乡镇政府在贯彻国务院国发(1987)98号文件精神的工作中还存在不落实的问题,应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进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
1.山西省柳林县石西乡对港航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私船,监督措施不严,以致无证、无照非法渡运。 2.陕西省绥德县枣林坪对渡运到本岸的船舶,缺乏监督检查,没能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船舶的非法渡运。
五、措施建议: 自然环境和客观条件比较差,港航监督部门安全管理难度大,建议交通部给予更多的关注。两省政府应进一步加强港监机构的建设,逐步解决乡镇船舶监督管理人员经费不足问题,创造一个较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改进对水上交通安全的管理工作。
“6.13”事故发生在两省界河,难以按事故发生地点划分事故调查处理部门的归属。在由谁牵头负责这起事故调查处理问题上,对现有的规定认识和理解上不一致,使问题复杂化,不利于事故尽快调查处理,而且两省在界河上渡口的设置、管理问题上认识不一,也不利于船舶的安全管理和今后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建议两省有关部门对黄河界河上渡口的设置、管理,船舶的检查,监督事故的调查处理等问题,进行协商,形成共识,订出具体办法,共同遵守,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下一篇:一起拖了十五年的工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