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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驾驶拖轮致残事故

2013-08-14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简介

  2001年5月19日某桥梁工地水上作业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徐某由于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伤残。

  (二)事故经过

  某桥梁工地从外地招了一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在拖轮船上工作。为了节省培训费,项目部只对他们简单交代了安全注意事项,而对水上作业存在的危险、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根本没有提及。5月19日下午,项目部所属的115号驳船在码头装油完毕后,项目部安排一艘拖轮拖带驳船离开码头。当拖轮船首接近115号驳船左舷2号与3号系缆桩之间时,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拖轮驾驶员王某指挥115号驳船船员带缆作业,而同为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115号驳船船员徐某及同船水手李某并未提出反对意见,二人共同接过拖轮船员递交的一根包头缆开始作业。

  在此过程中,拖轮驾驶员王某没有明示缆绳该系哪个桩位,徐、李二人也未主动询问,便将包头缆套在2号系统桩上。钢缆套好后,拖轮驾驶员王某指挥将钢缆由2号桩换至3号桩,徐某便将钢缆由桩底往上拉。由于拖轮正随水流后退,钢缆绷紧,徐某的双手被轧在钢缆与系缆桩之间,致使双手除拇指外其余八指前二节被轧断。经医院鉴定,属于三级伤残。

  (三)事故原因分析

  1、这是一起由于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生产培训、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伤残的生产安全事故,是一起责任事故。

  2、《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第3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人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由于桥梁工地项目部没有对招收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导致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知识缺乏。在此条件下,作业人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从而造成此次生产安全事故。

  4、监理单位对项目部对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养工作未监督,监督不力也是原因之一。

  (四)事故责任与教训

  桥梁工地项目部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