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沙河镇市政污水管线 “6.2”事故

2014-05-27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发生时间:2010年6月2日7时

    发生地点: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市政污水管线

    事故类别:中毒和窒息

    伤亡情况:死亡2人、受伤1人

    一、事故简介

    2010年6月2日7时,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3名作业人员在沙河镇市政污水管线第14排干20号污水井通堵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76万元。

    2010年6月1日,项目部技术员黄××安排劳务负责人刘××到20号污水井通堵工作,带好发电机和水泵,同时简单交代安全注意事项,2010年6月2日7时,刘××安排赵××、刘×1、扈××三人具体施工,赵××等三人带着汽油抽水泵等工具到达现场后,因抽水泵进水管不够长,其三人就将抽水泵放置在污水井底部平台上进行抽水,大概9点钟左右赵××安排刘×1、扈××下井底把堵头敲开,继续抽水。刘×1、赵××、扈××先后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井作业,因汽油抽水泵抽水过程中消耗大量氧气,排放大量一氧化碳等有毒气体,造成赵××、刘×1、扈××一氧化碳中毒,扈××经抢救已恢复健康,赵××和刘×1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劳务分包负责人赵××在进行污水井通堵排水过程中,在汽油抽水泵进水管不够长的情况下,擅自安排将抽水泵放置在污水井内平台上进行抽水。因抽水过程中消耗了井内大量氧气,同时排放了大量一氧化碳,赵××在未进行气体检测,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在井下有毒气体浓度超标的情况下,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和责任制落实不到位,没有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安全隐患。

    2.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对施工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力度不到位,技术交底缺乏针对性、流于形式,导致施工人员对安全操作规范一知半解,安全生产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差,违章指挥并违章操作。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制定有限空间作业相关管理规定;对工人缺乏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对该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其1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劳务分包负责人赵××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下井作业前未进行有毒有害气体检测,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

    (三)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分包负责人刘××对现场施工人员疏于管理,未严格执行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的相关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对此起事故负直接领导责任,经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决定,永不录用。

    (四)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工程项目经理郑××,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未做好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此起事故负领导责任,经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决定,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五)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分管安全领导刘×2,对现场安全管理、检查不到位,对总队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贯彻不力,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经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决定,给予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总队长朱××,作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严格督促落实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经北京市昌平区水务局施工总队决定,给予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专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污水井通堵排水过程中由于井下有毒气体浓度超标而引起的中毒窒息责任事故。应从事故中吸取的教训:

    1.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严格执行“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人员下井前,必须进行气体检测,测定井下空气中常见有害气体的浓度和含氧量,其含氧量不得少于18%。

    2.实施检测时,监测人员应处于安全环境,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严禁作业人员进行有限空间进行施工作业。

    3.汽油泵等内燃机械应杜绝进入有限空间使用。

    4.开展有限空间作业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的规章制度,同时配备有效的个人防护用品以及检测和报警设备并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监管。

    小知识:

    进入井、池作业的人员有哪些要求?

    1.下井、池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懂得人工急救的基本方法,明白防护用具、照明器具和通讯器具的使用方法。

    2.患深度近视、高血压、心脏病等严重慢性疾病及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不得从事井、池下作业。

    3.操作人员下井作业时,必须穿戴必要的防护用品。   并有人监护。如果进入管道,还应在井内增加监护人员作为中间联络人。

    4.每次下井作业的时间不宜超过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