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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发电厂人身事故(未遂)

2014-06-06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一、事故经过

  1993年11月12日下午,大修中的3号炉空气预热器按照生技处的安排进行找漏、堵漏工作。生技处副处长朱XX原打算参加这项工作。19时20分准备工作就序,开始转送风机,锅炉本体班人员进行找漏加堵。本体班技术员郭XX在2级预热器上部见到生技处锅炉专工张XX问:“XX处长来了没有”,张回答说:“XX处长去汽机了”。郭说:“那今晚你检查合格就封门了”,张回答说:“可以”。19时35分,生技处副处长朱XX由机侧来到炉侧进入到2级预热器进行检查。19时45分,郭、张在检查过程中发现2级预热器乙侧人孔门没关,郭就随手关闭。19时55分当郭和张进入3级预热器上部甲侧进行检查时,听见下边有人喊话,并有敲打声。张说是不是朱处长喊,于是2人到乙侧前处查找,确认有人在下面喊话。2人立即从3级预热器出来往下跑到2级预热器乙侧前管箱处打开人孔,事故险情解除。

  二、事故原因

  (1)违章作业,《安规》(热机部分)第78条明文规定空气预热器的清扫和检修应办理工作票,而该工作没有办理工作票,工作安排随意性是造成这次未遂事故险情的主要原因。

  (2)在预热器内检查工作不通知有关人员,不设置监护人。

  (3)违反《安规》(热机部分)第257条规定,工作负责人没有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是否有人或工具还留在里面,上述工作没有进行即关闭了人孔门。

  三、暴露出的问题

  (1)有章不循,严重违反了《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的有关规定。

  (2)少数干部职工安全思想不牢,自身防护意识较差。

  (3)安全管理工作薄弱导致少数干部职工有章不循,明知故犯,对事故失去警惕性。

  四、防范措施

  (1)容器内作业及检查,必须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机部分)第381条和387条规定:“工作人员进入容器内部检查、清洗和检修工作,必须经过分场领导人的批准和得到运行班长的许可。在关闭容器、槽箱的人孔门以前,工作负责人必须清点人员和工具,检查确实没有人员或工具、材料等遗留在内,方可关门。”

  (2)设置监护人,加强容器内外的联系工作。

  (3)非事故抢修,任何作业都必须办理工作票,履行开工手续。

  (4)加强检修作业人员与运行人员的联系工作。

  (5)强化安全管理工作,强化“安全第一”的思想教育,认真执行《安规》及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避免同类险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