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要督促所有突出矿井加强日常的防突管理工作。要求主要负责人、矿长必须经常性对防突工作进行检查,并每季度每月召开一次防突工作专题研究会,要求有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并禁止突出危险工作面使用前进式采煤方法。对不按要求进行检查、研究,不按规定配齐瓦斯检查员的要从严处罚。对于仍采用前进式开采的煤矿企业,要责令立即停产整顿、调整工作面部署,对不执行监管指令仍采用前进式开采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㈢要督促煤矿严格执行矿领导下井带班制度,加强安全管理。
1、要明确规定下井带班的矿领导只能是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严禁采用跟班矿长、带班长、队长代替。
2、要加强对矿领导带班下井的考核。对不按规定下井带班,或不认真履行下井带班职责,下井不管井的要从严处罚。
㈣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彻底整改突出事故防范措施。发生过事故的矿井,要认真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整改资金和整改责任人,按照整改时限进行整改。对突出事故造成的突出孔洞,应当及时充填、封闭严实或者进行支护;当恢复采掘作业时,应当在其附近30m范围内加强支护。再次进行复采时,必须确保防突措施到位。
㈤切实强化依法监管,做到依法行政。
1、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等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以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生产,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生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生产”的要求积极履职,落实责任。
2、继续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见实效”的工作思路,采取煤矿自查,突击检查、联合检查和重点督察的方式,加大对 非法违法生产或其他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㈥深入开展好警示教育活动。要以本次事故血的教训,督促煤矿企业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和瓦斯治理“十条禁令”,做到采掘部署合理,通风系统完善可靠,煤矿安全必须时时刻刻绷紧,开展从监管部门到基层矿工,从安全管理机构的配备、各项制度的制定落实、通风系统的管理、瓦斯治理、人员培训、监控系统使用、一炮三检制度的落实等方方面面的安全生产警示教育活动。
㈦严格事故信息的接收和上报。要督促各煤矿严格按照国务院493号令和安监总局21号令要求,煤矿职工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报告给煤矿企业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信息后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上报事故,以便有效进行事故救援,减少事故造成损失,严禁谎报、瞒报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