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氧车间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现场安全检查表
序号 |
检查依据及内容 |
检查情况 |
检查结果 |
1 |
外部安全条件及平面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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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GB16912第3.2.1条 厂址应选择在环境清洁地区,并布置在有害气体及固体尘埃散发源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应考虑周围企业扩建时可能对本厂安全带来的影响。宜远离住宅区和铁路。 |
取证后该车间周边环境未发生变化。厂区与规划的居民区安全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符合规定。 |
符合 |
1.2 |
GB16912第3.2.2 条 空分装置的吸风口与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的距离,应按环境质量和空分装置自清除能力全面考虑,其间距宜符合规定。 |
空分装置的吸风口50m内无散发乙炔、碳氢化合物等有害气体发生源. |
符合 |
1.3 |
GB16912第3.3.2条 车间各建筑物及设施与特定地点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表4的规定. |
氧气、氢气储槽与室外变配电站、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民用建筑等的距离符合规定;与架空电力线≥1.5倍电杆高。 |
符合 |
1.4 |
GB16912第3.3.3 条 氧气(包括液氧)储罐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的半径;与氢气储罐宜分开设置,必须相邻时,其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较大罐的直径。 |
取证后该车间内部布置未发生变化,布置合理。 |
符合 |
1.5 |
GB16912第3.3.3 条 湿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槽中较大槽半径;卧式氢气储槽间的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的2/3;球形氢气储槽间防火间距,应不小于相邻两罐中较大罐直径;卧式、球形氢气储罐与湿式氢气储槽间防火间距,应按上述规定中的较大值确定。 |
取证后该车间内部未发生变化,布置合理。 |
符合 |
1.6 |
GB16912第3.4.1 条 厂区四周应设围墙或围栏。 |
车间边界建有围墙。 |
符合 |
1.7 |
GB16912第3.4.2条 各种带压气体及低温液体储罐周围应设安全标志,必要时设单独围栏或围墙。储罐本体应有色标。 |
液体储罐周围设安全标志,储罐本体有色标。 |
符合 |
1.8 |
GB16912第3.4.3条 制氢间和氢储罐应设高度不小于2m的非燃烧实体围墙与四周隔断,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
制氢间和氢储罐设实体围墙,并设安全警戒标志。 |
符合 |
2 |
作业场所与工艺布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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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GB16912第3.3.1条 生产车间建、构筑物的生产类别和最低耐火等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 |
制氢厂房为甲级;制氧站房液氧系统设施氧气压力调节阀门室为乙类,其耐火等级符合规定。 |
符合 |
2.2 |
GB16912第3.3.1条 油浸电力变压器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级。 |
变压器室为半敞开式,耐火等级为一级。 |
符合 |
2.3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柱、钢柱承重的框架或排架结构,钢柱宜采用防火保护层 |
生产车间为框架结构建筑物,钢筋混凝土柱。 |
符合 |
2.4 |
有爆炸危险的厂房,设置泄压的轻质屋盖、轻质外墙和易于泄压的门窗。 |
屋顶为轻质屋盖。 |
符合 |
2.5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不应设置办公室。 |
车间内未设置办公室。 |
符合 |
2.6 |
爆炸危险场所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有足够的通风量。 |
有机械排风装置。 |
符合 |
2.7 |
厂房应有两个安全出口,建筑面积不超过250m2且同一时间生产人数不超过20人的丙类厂房,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
各车间有二个安全出口。 |
符合 |
2.8 |
作业场所应当设有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出口,并保持畅通。各通路应通向安全出口,门窗向外开启。 |
二个紧急疏散出口,保持畅通、标志明显。 |
符合 |
2.9 |
具有腐蚀的作业场所,建构筑物基础、地面、等应进行防腐处理。 |
管道设备设施作防腐处理。 |
符合 |
2.10 |
厂房内工艺布置应按工序衔接紧密,设备安装布局紧凑合理,操作、检修方便。 |
按照工艺流程合理布置。 |
符合 |
2.11 |
设备之间、设备与建筑物之间保持一定距离。 |
设备之间、设备与建筑物有符合安全要求的距离。 |
符合 |
2.12 |
生产车间内禁止堆放非生产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
生产现场未堆放非生产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 |
符合 |
2.13 |
高噪声设备应采取隔离,或布置在单间内,与低噪声设备分开布置。 |
产生噪声的设备布置合理,高噪声设备有防护屏. |
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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