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产生了许许多多的事故隐患,诱发了大大小小的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安全监管的重点必须由事后查处前移到事前防范,排查和消除事故隐患,而能否消除事故隐患与以下3种能力有很大关系。
识别能力
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管理上的缺陷。它以潜在性、隐蔽性和不确定性为主要特点,并以安全状态为假象,因而常常被人们忽视。这就需要我们调动方方面面的积极性,充分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对事故隐患进行认真识别。
1.依靠监管部门自身的识别能力
事故隐患的识别能力就是能根据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操作规程等,知道什么是隐患,哪些部位存在隐患,这是安监部门人员业务能力的综合体现,也是安监部门人员的基本功,也是搞好安全监管的前提。
提高事故隐患识别能力,首先要提高安监人员的专业素质。建设一支政治、业务素质高、隐患识别能力强的专家型安监队伍,是做好这项工作的基础。其次,要提高安监部门执法的权威性。安监部门的主要职责就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并督促其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安全生产。而目前,部分地方安全生产体制、机制不健全,安监部门执法权威性不够等问题突出,导致许多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有效监管。因此,健全安全监管机制、体制,提高安监部门执法的权威性,是消除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保障。其三是提高相关部门的整体配合、联合执法能力。安全生产涉及到各行各业,因此,事故隐患也就隐藏在各生产经营领域,这就需要各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集合整体资源,充分发挥各行业专业优势,对事故隐患进行识别。
2.依靠专家识别
安全监管工作,离不开专家的智力支撑,隐患的识别更不例外。许多地方在安全监管的实践中,探索出了“专家查隐患,部门促整改”的监管模式,并取得了明显成效。如何发挥专家识别事故隐患的积极作用呢?首先,应该建立完整的专家库,其中的专家应是各行业的权威,专业应涵盖各相关领域,特别是矿山、危化品、建筑等高危行业。其次,安监部门在组织安全大检查时,应以专家为主要成员,充分尊重专家的意见。其三,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专家的管理,实行检查负责制,强化责任。对于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成效显著的专家,应进行奖励。反之,则坚决清退。
3.依靠社会识别
安全生产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依靠方方面面的力量才能得以保证。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检查监控网络。一是依靠舆论监督。包括群众举报和媒体监督等。要建立相应制度,畅通举报渠道,鼓励举报有功人员,广泛调动人民群众识别事故隐患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二是企业自身识别。企业要充分发挥单位党、政、工、团等各种组织、人员的职能作用,同心协力查找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事故隐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每一个环节都控制在有效的视线之内。三是要依靠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人员。根据当前的安全监管体制,安全监管部门的触角只延伸到了县(市)一级,由于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局限,乡镇(街道)往往成为安全监管的盲区。而具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则大多集中在乡镇(街道)。因此,我们必须充分依靠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力量,适时对其所在地企业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隐患。
管理能力
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应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
1.科学分析事故隐患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要运用系统分析方法,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分析,研究事故致因的条件,检测、判断其有多大的潜在危害,危险因素在哪里,并对这些事故隐患的本质进行剖析。 通过分析,可以根据隐患潜在的危害能量、程度的大小,致因转化的紧急程度以及可能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综合进行量化分级,分清重大隐患和一般隐患,而后对症下药,找到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抑制或消除这些隐患。
2.完善事故隐患的建档
为加强对事故隐患的管理,必须在分析的基础上,建立各类事故隐患电子信息档案。其内容主要包括事故隐患单位、地址、行业、危险等级、应急预案以及整改情况等。对事故隐患档案要明确专人负责,建立监控网络,实施动态监控。对于已消除的隐患,及时注销;对新发现的隐患,及时建档。
3.研究处理事故隐患的对策
发现事故隐患,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对策加以消除。实践中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是建立事故隐患整改责任制度。该制度应包括:事故隐患整改的责任认定;事故隐患整改的人员、物资、经费保障;整改完成时间;事故隐患整改的现场安全督办和复验;应急状态下救险、人员疏散、医疗保障等措施方案,定责任、定人员、定经费、定措施、定时间。
整改能力
提高事故隐患的整改能力要明确以下2个主体。
1.事故隐患整改主体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也是事故隐患的整改主体。因此,企业必须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增强整改自身事故隐患的自觉性。
一是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有些企业对于事故隐患往往是熟视无睹,或漠然置之,或心存侥幸。特别是对一般事故隐患,不是认真处理、以防后患,而是认为小事一桩,不值得小题大做,继而听之任之,最终酿成事故。
二是要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成立事故隐患管理小组,小组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事故隐患管理小组应掌握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的分布,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及其程度;负责重大事故隐患的现场管理,制定应急计划,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安监部门备案;负责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模拟重大事故发生时应采取的紧急处置措施,必要时组织救援设施、设备调配和人员疏散演习;随时掌握重大事故隐患的动态变化等。
三是有针对性地制定办法,形成整改机制。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单位,应立即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对难以立即整改的,应采取防范、监控措施。对接到有关部门《整改通知书》的单位,应立即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四是要加大安全投入。一方面,要投入必要的资金,对已发现的隐患进行整改;另一方面,要购置本质安全性高的新设备,采用新工艺,淘汰落后的设备设施和生产工艺,防止出现新的事故隐患。
2.事故隐患整改的监管主体
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是事故隐患的监管主体。在我国现阶段,企业对隐患的整改能否落实到位,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监管主体强硬的日常监管。各级政府和安全监管部门必须采取切实措施,完善相关法制、机制,督促隐患整改到位。
一是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法规。《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虽然对隐患整改作了原则性规定,但是各地、各行业情况千差万别,必须制定与之配套、操作性较强的具体办法。
二是完善隐患整改机制。积极推行“政府牵头、部门监督、期限整改、责任到人”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机制。实践证明,这套机制是行之有效的,一些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必须依靠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联手督促单位进行整改。
三是要严格依法监管。对重大事故隐患,安监部门要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整改完毕后要严格验收。对于整改到位、消除隐患的,及时销号。对不履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责任,尤其对那些拒绝整改或故意拖延导致事故发生的,要依法处罚,后果严重且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是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要将重点监控整治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向社会公布,并定期发布事故隐患整治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对于那些整改不主动、危险性大的隐患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广泛曝光,公示于社会,形成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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