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电离辐射影响的化工生产过程必须设汁可靠的防护措施,电离辐射防护设计应符合《放射性卫生防护基本标准》(GB 4792—84)的规定。
2.具有高频、微波、激光、紫外线、红外线等非电离辐射影响的防护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和危害程度合理布置辐射源。辐射作业区与生活区之间应设置必要的防护距离。
4.化工装置设计应根据辐射源性质采取相应的屏蔽辐射源措施,必要时设计屏蔽室、屏蔽墙或隔离区。
5.对封闭性的放射源,应根据剂量强度、照射时间以及照射源距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6.对生产过程的内辐射,采取生产过程密闭化,设计可靠的监测仪表、自动报警和自动联锁系统,实现自动化和远距离操作。
7.放射性物料及废料应设计专用的容器和运输工具,在指定路线上运送。放射源库、放射性物料和废料处理场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
8.有辐射作业场所的生产过程应根据危害性质配置必要的监测仪表。操作和使用放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仪器和设备的人员应配备个人专用防护器具。
上一篇:电磁辐射的防护
下一篇:电离辐射的危害及其防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