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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须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吗

2011-08-1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因企业存在毒物、粉尘、噪声等造成职工罹患职业病的数量,近年来在某市呈逐年上升趋势。最近,市卫生监督所对市区19家用人单位贯彻落实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的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有9家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企业,没有采取应急救援措施,也没有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

  职业危害主要涉及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粉尘、放射性物质等。这次检查的19家用人单位,涉及化工、机械、纺织、建材等行业。在检查中还发现,一些企业在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也没有采取相应治理措施或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卫监部门分析后认为,出现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一些企业缺乏职业病防治的意识,只追求经济效益,不愿花费精力和物力投入职业卫生工作。

  检查结束后,卫监部门依据枟职业病防治法枠,对上述两类违法企业分别给予责令限期改正、警告,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理。

  应该说卫监部门的做法是完全正确的。其理由如下:

  我国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这是一条关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和定期检测、评价管理的规定。

  对于上述法律条款的理解,应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早期发现职业病危害,及时采取防护措施,消除或减少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是职业病二级预防中的关键环节。只有通过日常监测,用人单位才能及时了解、掌握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是用人单位自身职业病防治管理义务之一,用人单位应当依据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确定日常监测点、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频率(次),建立监测系统,建立监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和监测结果统计公布报告制度等,设立专人负责监测的实施和管理,对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动态观察,及时发现、处理职业病危害隐患。用人单位应当切实落实有关监测管理制度,确保监测系统时刻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2)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的目的是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全面的检测,在对检测结果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浓度或强度)、防护措施及其效果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为工作场所分类管理、职业病危害治理、职业病诊断鉴定和卫生行政部门执法提供依据。定期检测、评价必须由取得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其检测、评价结论应当保证客观、公正。检测、评价结果必须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所在

  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向劳动者公布。

  (3)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机构的资格条件包括:

  1)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如各级职业病防治机构等;

  2)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科学、准确,不得弄虚作假。

  (4)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消除或减少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因此,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为了追究违法企业的法律责任,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6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法律作出这一行政处罚规定的目的如下:

  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是用人单位自我管理的有效办法,属于自我预防。它可以使用人单位在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立即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发生,也可以及早发现突发性的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苗头,及时采取应急救治措施,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日常监测也是卫生行政部门执法监督内容,对用人单位可以起到督促作用。为保证日常监测的正常进行,枟职业病防治法枠第2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因此,用人单位只要具有:

  1)未实施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2)未指定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

  3)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行为之一的,都应受到处罚。综上所述,案例中的卫监部门对违法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是完全合法的。其他没有被检查到的企业应吸取被处罚企业的经验教训,尽早实施由专人负责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制度,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