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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误区——体系策划中的目标和管理方案

2003-12-15   来源:《现代职业安全》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误区

OSHMS策划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设立目标和管理方案,这是OSHMS要素4.3.34.3.4的要求。在实践中,不少人将传统的目标管理搬到体系中来。他们将要素4.3.3的目标与方针中声明的总体目标相混,如将总体目标中的死亡率、重伤率、轻伤率、火灾事故发生率、重大财产事故发生率等作为要素4.3.3的目标;或围绕总体目标,就一些方面的工作设立工作目标,如在培训、违章、设备完好状况、安全检查频次及效果、事故结案、不符合整改等方面提出定性或定量的要求;或按部门职能如设备、消防、培训、交通运输等提出定性或定量的要求,作为要素4.3.3的目标,然后,再“层层分解”到各个层次。

这是一个误区。

首先,OSHMS要素“4.2 方针”中的“总体目标”与要素“4.3.3 目标”不是一回事;其次,若干项工作目标的实现与总体目标的实现之间虽有相关关系,但无紧密的因果关系,即不是实现总体目标的充分且必要的条件;第三,要素4.3.3的目标是属于“体系”的,即属于体系范围内的“组织”——例如整个公司或全厂的,而不是属于组织内某些层次——例如车间或班组的;第四,体系标准未要求对目标进行“分解”;最后,组织怎样做才能实现按上述做法设立或分解的目标,找不到明确的答案。

此外,按照类似的想法,他们为公司级或厂级制定一个或几个管理方案,然后,将管理方案也“层层分解”到各个层次。

这又是一个误区。

要素4.3.4 要求制定的管理方案是为了实现具体目标的方案,即为完成具体任务制定的方案,是不能分解的。

 

根据不可承受风险制定目标

对目标的要求是“SMART”(“酷”、“帅”):

S:具体;M:可测量(目标应尽量量化,但也可以不量化); A:可实现(为此要考虑资源的充分性和选择的技术方案的可操作性);R:定位于相关职能和层次(注意:不管定位于什么职能和层次,也是用人单位(组织)的目标而不是相关职能和层次的目标);T:有时限。

所谓“具体”指目标要针对所确定的某项不可承受的风险,使其降低到可承受的程度。如:某建筑公司经过风险评价,确定出138项不可承受的风险,其中18项需要上硬件措施或需要整改:

1.未采取“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措施,闸具、熔断器安装不符合要求;

2.电动夯实机具未装漏电保护器,机具漏电;

3.施工现场消防器材配备不符合要求或消防器材失效;

4.回填夯实作业,使用打夯机未安装漏电保护器;

5.施工用电未采用三相五线供电系统;

6.总配电箱内未安装隔离开关;

7.塔吊无力矩限制器或不灵敏,起吊超载;

8.塔吊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器或不灵敏;

9.物料提升机的吊篮无停靠装置;

10.强夯机驾驶室玻璃未设置防护网罩;

11.降水排水机具未装漏电保护器,人员接触;

12.小型施工机具经常移动,电源线接头松动破损。机具未安装漏电保护器,湿手操作机具;

13.打夯机电源没有接到漏电保护器上或漏电保护器失效;

14.冷拉钢筋时卷扬机前未设防护挡板,钢筋断裂回弹伤人;

15.回填房心土时打夯机未接到漏电保护器上;

16.手持电动工具漏电伤人;

17.车床、设备电源接入未采用“一机、一闸、一漏、一箱”规定,未有效进行接地保护;

18.金属切削加工机床未安装防护装置,铁屑飞出。

针对第2411121315这六项风险,制定目标:“做好漏电保护,避免电动打夯机、降水排水机具、小型施工机具施工操作中发生触电事故”;

针对第117这两项风险,制定目标:“对所有设备电源进行有效接地保护”;

针对其余各项风险,分别制定目标,目标的内容就是有效地控制住该项风险。

总之,针对上述18项不可承受风险,可制定出12个目标。

属于经常性或周期性工作中的不可承受风险,不需要上硬件设施,但需要制定新的程序(或作业指导书)或修订原来的程序,这种情况属于“运行控制”方式。

    也有这种情况:现有的规定对于风险控制是充分的,即按规定去做就能控制风险,但却未能做到。根据具体情况,可采用“运行控制”方式或“目标—管理方案”方式。例如:很多合理的规定不能落实,都有培训不到位、人员素质不高的因素,或监督检查的频次及力度不够的因素。为了区别于可承受风险的控制,可以制定关于培训和监督检查的目标,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案,使培训工作和监督检查工作到位。

根据不可承受风险制定目标是否符合体系标准的要求?这样做,与标准要素4.3.3的要求非但不矛盾,而且恰恰很好地体现了要素的要求。要素要求在建立和评审目标时需考虑几个方面,但这几个方面并非同等重要。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所确定的不可承受风险、适用的职业安全健康法律和其他要求是制定目标的主要依据,而违反方针、法律和其他要求就构成了不可承受的风险。“财务、经营和业务的要求”、“可选的技术方案”、“相关方的观点”也是需要考虑的,但需先经过风险评价,除非构成了不可承受的风险,否则不用建立目标。

 

根据目标制定管理方案

制定管理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实现目标,因此有一个目标就应有一个管理方案。

例如,针对上节中第三项不可承受风险,制定出目标——“消防器材配备达到规定的标准”,为实现此目标,制定了“消防器材配备管理方案”。按体系标准要求,管理方案应包括责任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所需资源、方法、时间表。

此管理方案的“方法”是:

1.  组织检查配备使用情况,确定需求;

2.  制订采购计划并报批;

3.  在各场所和区域配置消防器材;

4.  监测是否完好有效。

针对上节中 “做好漏电保护,避免电动打夯机、降水排水机具、小型施工机具施工操作中发生触电事故”的目标,制定出“漏电保护装置配置、使用方案”。

又如,某电力建设公司针对其所确定的“作业环境采光不足”这种不可承受风险,制定出“作业区域内采光度达到规定的标准”的目标和相应的“作业区域照明管理方案”,管理方案包括如下措施:

1.用人单位组织专家制定现场采光标准;

2.规划现场施工照明布置点及容量;

3.施工现场照明布设;

4.现场光照度检测;

5.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理,增设照明灯具布置点,或加大照明灯功率。

按体系标准要求,对管理方案要定期检查和评审。对每个具体的管理方案,都应确定检查和评审的頻次和时间。一般说来,不能对所有管理方案设置一个统一的检查和评审周期,如半年或一年,因为每个管理方案的起止日期不一样,不符合“定期和在一定时间间隔内”的要求。

上述管理方案的检查和评审频次为5次,时间在上述5步骤中每一个步骤完成之后。

 

体系策划中的逻辑关系

体系策划中的逻辑关系可用下图来表示:

 

 

    从图中可见,方针(包括其中阐述的总体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不可承受风险的控制。不可承受风险的控制对于方针的实现而言,应当是充分且必要的,即:当所有不可承受风险都得到控制,降低到可以承受的水平,方针必能实现;只要有一项不可承受的风险没有受控,方针就不能实现。

通过两种方式控制不可承受的风险:根据不可承受风险的特点,选择“运行控制”方式或“目标——管理方案”方式。有时,对同一种风险,可以同时采取两种方式。

下面两表分别给出从方针到管理方案和从方针到运行控制的实例。

 

从方针到管理方案

承诺和方针

   

    

安全健康方针承诺1

 

减少施工中的高处坠落、物体打击

不可承受的危险1

作业区域采光不足

目标1

作业区域内采光度达到规定的标准

管理方案1

作业区域照明方案

措施

1.  组织专家制定现场采光标准;

2.  规划现场施工照明布点及容量;

3.  施工现场照明布设;

4.  现场光照度检测;

5.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处理:增设照明灯具布置点,或加大照明灯功率。

 

 

从方针到运行控制

承诺和方针

  

  

安全健康方针承诺2

 

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

不可承受的危险2.1

甲醇运输车车体生锈或刷漆使接地电阻超过容许值

不可承受的危险2.2

甲醇转运站人员工作时身戴钥匙链,易碰撞车体产生火花

不可承受的危险2.3

甲醇转运站的灭火器中有的已失去压力

制定运行控制程序

甲醇转运安全管理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