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具的监测评价资料
(1)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三)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管理办法》第五条等规定:若生产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查“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
(2)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条,《消防法》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查:①射线探伤工作间的“射线装置安全许可证”;②喷涂工作间的避雷装置、静电接地装置、通风报警及防火装置等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批及安装验收报告;③金属结构、焊接车间的“通风设施”、除锈处理车间“通风、除锈设施”的验收资料;④地下油库的“消防设计方案及验收报告”。
(3)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查使用油漆、稀料、汽油及其它危险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表”。
(4)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二十九条,查:①行车、锅炉、空压机、贮气罐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证;②上述特种设备在有效期内的定期检测报告。
(5)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查:①锅炉和空压机站的压力表、氧气及乙炔气瓶压力表的定期检定证书;②锅炉和油库用的安全阀等定期检测报告。
(6)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查特种作业人员:行车工、锅炉司炉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射线探伤工、喷涂工等工种的地方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7)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等规定,查:①射线探伤工、电焊工、漆前处理及喷涂工等操作人员的上岗前体检资料;②上述人员定期体检资料;③射线探伤工佩戴射线计量仪的监测资料。
(8)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查地方卫生监测部门出具的监测报告是否符合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的规定:①金属结构和焊接车间“空气中锰尘”、“噪音”的监测报告;②漆前除锈车间“空气中粉尘”、“噪音”监测报告;③喷涂车间“空气中笨、甲苯、二甲苯”的监测报告。
(9)依据《劳动法》七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查用人单位缴纳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社会保险情况及“劳动保障年检证书”是否合格。2 用人单位日常监测评价资料
(1)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查:①安全生产检查记录,隐患整改记录;②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记录。
(2)依据《消防法》第十四条(四)、(五)、(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九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查:①防火检查记录;②消防设施定置定位,消防器材检查记录;③安全疏散通道、标志检查记录;④易燃、易爆品仓库的安全检查记录。
(3)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向地方劳动部门报告的职业病可疑者及职业病患者记录。3 现场观察与交谈
(1)观察生产车间及辅助设施、仓库等现场,确认其符合性。
(2)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与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交谈,了解其上岗前是否获得下列资料:①作业场所使用的有毒物品的特征、有害成份、预防措施、教育和培训资料;②有毒物品的标签、标识及有关资料;③有毒物品安全使用说明书;④可能影响安全使用有毒物品的其它有关资料;⑤劳保防护用品的配置及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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