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9年10月,当时的燃料工业部之下建立了安全监察处,成为中国第一个负责煤矿安全问题的机构。到1955年末,当时全国全部十个产煤区和27个矿区都建立了监察机构。
1962年,在煤炭工业部下设立负责煤矿安全的国家机构。
1966年至1978年,矿山监察系统全部被关闭;1978年后恢复。
1983年,煤炭工业部颁布《煤矿安全监察条例》,指定煤炭部的监察部门、省一级的安全监察局、国有矿山的安全监察处和县一级的安全监察科共同承担安全责任。这一体系结构在1999年前基本没有变化。
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中国政府开始发布有关煤矿死亡率的系统信息,并且允许媒体更深入地报道死亡事故。
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颁布,确定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的改革方案。同日,《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察信息工作的通知》发布。
2000年,国务院决定在煤炭工业局之外再设立国家煤炭安全监察局(SACSS),这是中国政府第一次建立独立于煤炭生产管理机制的煤矿安全检查机制,负责全国的煤矿安全。它与2001年成立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下设煤矿监察一司(监管大中型煤矿企业)、二司(监管小型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生产及管理下放到地方的各矿务局负责,而安全生产的监察由新设立的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
到2001年,包括19个省级煤管局及68个安全监察办事处的国家、省、地区三级煤炭安全垂直监察体系建立。这一年,《煤矿安全监察专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煤矿安全监察档案整理规范》、《煤矿安全监察管理暂行办法》、《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相继出台。
2003年3月,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被升格,为国务院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的直属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及其分支机构与其负责监管的煤矿之间,没有任何经济或体制上的联系,成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管人。
2003年6月,《煤矿安全监察员管理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规定》颁布;7月,《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颁布;11月,《煤矿安全评价导则》发布。
2003年11月,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立,旨在加强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领导。国务院副总理黄菊任主任。
一系列变动之后,煤矿安全 “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基本格局确定,煤炭行业管理与安全生产监管分属不同政府组织的机构设置也渐次清晰。但长期以来,政府既要管生产、又要抓安全的观念,在短期内仍难以彻底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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