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方式 | 业务合作 | 会员

走出内审误区

2005-08-1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ISO9001:2000《质量管理体系 要求》8.2.2条款、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 规范及使用指南》4.5.4条款、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4.5.4条款、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原理都明确地向组织提出了内审要求,足见同审是否发挥作用,直接关系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然而,不少企业在内审的认识、实施等方面存在相当多的误区,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内审员目的是应付第三方审核
    一些企业领导贯标认证的目的是“为证书而认证”,他们花钱请咨询人员包办代替建立管理体系。一旦证书到手,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就统统打了折扣。临到认证机构进行监督审核,才发现内审还一次没有进行,质量活动与标准要求相距甚远,只好临时找咨询人员“补课”。有些企业甚至根据监督审核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内审。这些企业,完全迫于外审的太力才进行内审,内审应有的作用丧失殆尽,体系运行的效果根本无从谈起。

二、内审准备不足,跟踪检查措施不力
    1、人力资源储备不足,内审员素质和能力较差。例如:有的企业只有1名内审员;有的企业虽然建立了ISO9001:2000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但内审员持的还是ISO9001:1994标准的培训证;有的企业送去参加内审员培训的人员全是领导的亲戚,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内审员文字表达能力差,不符合项报告辞不达意,难以胜作内审工作。

    2、内审无策划,审核无重点。ISO9001:2000标准8.2.2款规定“组织应按策划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考虑拟审核的过程和区域的状况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的结果,应对审核方案进行策划。”可是,一些企业的内审记录表明,其进行的是一年一次或两次“撒胡椒面”式的“全面”审核,没有突出重点,审核时间也不充分,很难深入发现问题。

    3、不做内审准备,匆匆上马。一些企业不能提供内审检查表,理由往往是工作太忙,来不及写;有的企业只是简单地准备几个无关痛痒的问题,根本无法体现受审核部门的关键过程和活动;有的企业使用格式化的内审检查表,几次内审就形成了定式,受审核部门也易于应付。
    4、跟踪检查措施不到位。如果审核人员在监督审核中调阅企业对内审不符合项制定的纠正措施,就会发现:有的纯粹是就事论事的纠正,根本没有深层次的原因分析;有的在不符合项报告的“验证”一栏写着“已纠正”,实际并没有采取措施。

三、“人情面子”掩盖了存在的问题
    许多内审员常常抱怨:内审是费力不讨好的活儿,审来查去都是同事、上级、老领导,即使发现问题,也抹不开面子提出来。有的企业很重视内审,将不符合项报告纳入部门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出现一个不符合项就要进行经济处罚,使内审员处于受审核部门的对立面,既给内审员施加了很大的精神压力,又导致一些内审员很少或不开具不符合项报告,或仅提出一些无关痛痒的小毛病。在此基础上编制的审核报告不能反映体系运行的真实面目。企业的管理层看到这样的内审结果还很高兴,殊不知问题可能已经很严重。

    上述误区,严重影响了内审的有效性,阻碍了体系的持续改进。笔者认为,企业应采取以下方法促进体系自我完善、自我纠编,实现持续改进。

一、组建一支合格的内审员队伍
    企业挑选内审员时,应综合考虑其管理水平、综合素质和工作经历等,应选拨优秀人才而不是“闲人”参加内审员培训。企业选择内审员培训机构时,应调查其能力、资格和规范性。

二、最高管理层应正确对待内审中发现的问题
    企业的最高管理层应认识到,体系运行过程中难免会出现偏离,内审总会发现这样或那样的不符合项。企业可规定:对内审中发现的总是未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有效纠正措施的部门,将与其经济效益挂钩,反之可不处罚。这样,既可及时发现问题,又不人给内审员和受审核部门造成精神压力。

三、突出重点、专题审核
    企业在进行年度内审策划时,可适当增加内审的频次,但每次内审应有不同的重点,特别是针对历次内审或外审中发现的一些普遍性问题进行内审。如进行设备管理、文件与记录控制、工艺纪律执行情况、产品质量等专题审核。每次内审,应集中精力解决一个大问题,一年内至少对整个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一次全面审核。

四、获证组织之间交叉互审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同一地区的获证企业可以交换内审员并进行交叉互审。这样做,既可客观评价对方的体系,又可学习他人的长处,于己于人都有利。

五、认证机构应加强证后监督
    认证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充分行使对获证企业的管理体系实施跟踪调查的职责。如果认证机构在监督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的内审效果不佳,应给予警告,必要时开具严重不符合项报告并限期整改;情况严重时,应暂停直至撤销其认证证书。认让机构切实履行职责,可以通过外部力量促使获证企业提高内审质量,促进体系自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