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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几个共性问题

2005-09-01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对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策划”(4.3.1)、“目标” (4.3.3)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案”(4.3.4)是“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8001)”中有关“策划”的要素,也是该体系规范中的“主线”要素的根本。笔者在咨询中发现,部分组织在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时,对这三个要素的理解还有偏差,在进行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制订的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中还存在如下一些主要共性问题:
    一) 危险源辩识方法的选取不适合组织和所在行业特点
    用于危险源辩识的方法可分为两类:“直观经验法”和“系统安全分析法”。组织在危险源辩识的过程中,应根据组织和所在行业特点,选择合适组织的方法,在方法的选择上组织应广泛考虑人员能力、工艺特点、资源支持以及是否简单可行有效。一般来说在危险源辩识应采用“直观经验法”与“系统安全分析法”相结合。
    笔者咨询的十多家不同行业的企业,企业有关危险源辩识、风险评价的程序规定在危险源辩识时运用“直观经验法”。这些企业运用“直观经验法”一般是按如下步骤实施的:培训→下发危险源调查表→各部门填写调查表→体系维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汇总→根据频率值和可能的结果按严重程度从高到低进行排序。
    不少企业(特别是生产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填写调查表的部门人员知识水平及经验等方面的限制,各部门填写的调查表中的一些重要内容,差异很大,以致在危险源汇时,这些调查表不能被“采信”,(更有些企业虽然程序文件规定是由各部门填写,但在咨询时出具不了各部门填写的调查表),“直观经验法”的实施在该环节已失效,其可能的结果是危险源的遗漏。虽然在第一阶段咨询后,体系维护部门及其组织的专家最后整理出的总危险源清单没有遗漏。但由于标准要求危险源辩识要定期或及时更新,如果这些企业对这种识别方法不作调整,将来还会面临上述文件运行上的问题。
    企业在进行危险源识别时,可由体系维护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每种事故类型的可能原因和后果可先用某些标准技术进行粗略分析,例如事故树分析(FTA)、事件树分析(ETA)、故障模式和后果影响分析(FMEA)、危险预分析(PHA)、危险与可操作性研究(HAZOP)等,然后再结合使用“直观经验法”。
    二) 风险评价
    1.风险评价方法只有定量的、没有定性的
    和危险源的辩识一样,风险评价的定量方法也很多,LEC法由于最简洁,是很多企业进行风险评价时选择的风险评价定量方法。但不少企业在风险评价时只运用定量的分析方法,而没有定性方面的规定,如对违反法规和其它要求、相关方强烈投诉、受到主管部门警告等方面存在的风险没有在文件中直接规定应被评价为重大风险。有些企业对上述风险也用LEC法进行“打分”评价,有时这些风险往往被判定为非重要危险因素。
    2.在应用LEC法进行风险评价时,L的取值没有考虑企业目前的安全水平
    LEC法中,L为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有些企业对危险源引发事故的可能性没有考虑企业目前实际的安全管理水平(如设备安全水平、现有的安全措施等),定量计算出危险源所带来的风险D值没有真实反映企业该危险因素的风险水平。另外,这也使D值保持固定不变,在建立体系之初的重要危险因素将永远成为该企业重要危险因素,如何体现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持续改进?
    我们可以设想如果有两家企业规模相同、使用同样的生产设备、生产同样的产品,但其安全水平不同。如果L的取值不考虑这两家企业现有的安全水平,那这两家的危险
因素的风险水平就完全一样,主要危险因素也一样,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没有考虑社会风险的度量与可容忍度
    大部分企业目前采用的LEC法,对风险的度量其实是对个人风险的度量,划分是否为可接受风险的D值,是个人风险可容忍度水平的上限。
    如果不考虑风险所造成的环境风险、或导致经济损失,风险的度量基本有两种: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个人风险可看作是对孤立的某个个人的风险,而社会风险是一重大事故对社会的风险。社会明显感觉一次事故死亡1000人要比每次事故中死亡1人的1000次事故更严重,因此社会风险的可容忍水平一般低于个人次风险可容许水平。
    因此,当进行一项危险源风险评价时,应确定应该采用哪种评估方法。对造成一两个人丧亡的事故可考虑个人风险评估,而可能造成三个人以上死亡的事故(重大事故)可采用社会风险进行评估。
    4.没用被评价为重要危险因素的危险因素并不是意味着对该因素不控制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并不是要抛弃企业原有的安全上的一些管理规定,在风险评价时,考虑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就是肯定企业原有的对危险源控制有效的管理规定。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后,如果这些危害因素没有被评为重要危险因素,企业仍必须坚持原有的规定(转入到运行控制4.4.6)。
    另外,经过体系有效运行,目前的重要危险因素可能在将来通过目标指标及管理方案的实施降为非重要危险因素,但这些危险因素可能还受运行控制的制约。
三) 组织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目标没有考虑组织职业健康安全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
    有些企业在建立指标时,没有考虑对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建立的目标就是泛泛而谈的:不发生人员死亡、不发生重伤、不发生职业病及轻伤控制在多少、多少内等。目标并没有针对具体问题(危险源),并体现在各项指标上,其重点没有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上。企业建立的上述目标其实都是对风险控制后的绩效反映。
    另外,有些行业主管当局对下属企业提出了安全目标,其下属行业企业在建立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时的目标都是该行业主管当局下达的相同的安全目标。其实这也是一个误区,行业主管当局制订的安全目标其实是安全责任制,是属于法律法规的范畴,也是企业应该满足的最低要求,它不是我们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上的目标要求。我们假设其下属一高科技企业的目标制订为:为员工提供一个舒心的工作环境(该企业的目标肯定高于该行业主管制订的目标)。如果我们将该企业的目标改为行业主管当局的制订的目标,该目标对该企业而言肯定过低了,肯定与该企业的危险源辩识和风险评价的结果不相符合。
四) 制订的管理方案不符合标准的要求
    有些企业虽然制订了实现目标的管理方案,但这些管理方案中采取的措施基本上都是运行控制。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两种:1)在危险源辩识上及风险评估时做的不扎实,制订的目标泛泛而谈,没有针对具体问题(危险源),并体现在各项指标上;2)制订的目标过低。
    标准要求目标的应放在持续改进员工的职业安全健康防护上,以达到最佳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管理方案中所采取的措施应在考虑企业财力、可选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努力做到消除或降低风险。如管理方案中的措施是运行控制,其实质是建立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没有管理方案这个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