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卫生:跨越国界的关注点
2005-09-26
来源:安全文化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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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安全卫生是各国政府必须关注的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一个主要问题。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职业安全卫生已不受国界的限制,成为一个影响国际贸易的重要问题。本文以分析职业安全卫生的特点为切入点,进而简要介绍国际劳工组织(ILO)、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标准的最新进展和主要内容。
一、OSH的内涵与特点
职业安全卫生(OSH)在我国也称劳动安全卫生(见《劳动法》第6章),是指保障职工在职业活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为目的的工作领域及在法律、技术、设备、组织制度和教育等方面所采取的相应措施(GB/T15236-94,《职业安全卫生术语》)。OHSAS18000(BSI等,《职业安全卫生评估系列标准》)将职业安全卫生定义为: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和健康的条件和因素。OHSAS18000将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安全和健康的问题纳入职业安全卫生范畴,较国标GB/T15236-94更广泛。二者虽有差别,也有两个显著的共同点。一是特定的时间、空间限制,职业安全卫生特指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问题,其目的是减少和避免因工伤亡事故以及职业危害、职业中毒和职业病。二是以特定的人为对象,以生命和健康为特定内容。职业安全卫生从来不仅仅是一个技术问题,还是一个政治问题。因此各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往往以体现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标准形式出现,职业安全卫生标准也是各国劳工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ISO与OSHMS国际标准
1994年5月,在澳大利亚召开的ISO/TC207(ISO环境管理标准化的技术委员会)全会上,加拿大和挪威提交了制定职业安全卫生体系标准(OSHMS)国际标准的提案,会议决定将OSHMS标准议题提请ISO/TMB讨论。1996年9月,ISO组织召开了OSHMS国际研讨会,讨论是否制定OSHMS国际标准,结果未就此达成一致意见。1997年1月,ISO/TMB决定:ISO暂不开展OSHMS工作。但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都继续在本国或所在地区发展这一标准,1996年英国制定了英国标准BS8800《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导则》,并于1999年提出议案,将BS8800转换为ISO标准。ISO成员于1999年12月收到该提案投票文件并于2000年4月投票表决。因赞成票未达到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该提案未被通过。
三、ILO与OSHMS国际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ILO)是联合国专门机构之一,也是联合国唯一的由成员国三方代表(雇主、雇员和政府)组成的组织。ILO自1919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制定国际最低劳工标准,通过国际劳工公约、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和实施规则的形式,来约束和指导成员国劳动保护立法一致性。截至2001年3月,ILO已通过了OSH方面的公约30个、建议书28个和实施规程25个。ILO成员国一旦签署了国际劳工公约,就应通过立法等方法,确保该公约在本国有效贯彻实施。ILO要求成员国政府定期报告所签署条约的执行情况。国际劳工组织建议书和实施规程对成员国起参考、指导作用。我国是ILO的原始会员国,现已签署和批准采纳其中公约10个、建议书18个和规则10个。
1995年ILO、WHO(世界卫生组织)参加了ISO组织的OSH特别工作小组和相关工作。1997年9月在ISO决定暂缓涉足OSH领域后,ILO与国际职业卫生协会(IOHA)合作,对15个国家、地区和标准化组织制定的24个OSHMS标准、规则和导则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并提出新的OSHMS标准草案框架。1998年,ILO开始组织制定OSHMS技术导则(草案),并决定以实施规则(Code of practice)形式颁布OSHMS技术导则。按规定,OSHMS技术导则须经三方代表参加的专家会议审查通过外,还要经ILO理事会批准。2000年ILO在国际范围广泛咨询和征求意见,2001年4月27~29日ILO召开专家会议审核、修订并一致通过了OSHMS技术导则(草案)。ILO成员国三方代表各有7名专家共21名专家参加了会议,欧盟(EU)、世界卫生组织和美国劳工部职业安全卫生局(OSHA)等16个国家和组织也派观察员列席会议。专家会议决定将OSHMS技术导则更名为OSHMS导则。2001年6月,在ILO第281次理事会会议上,ILO理事会(ILO的执行机关)审议、批准印发OSHMS导则。在ISO对OSHMS说不的情况下,ILO制定的OSHMS导则已驶上快车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