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就在国内大多数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还正忙着依据ISO制定ISO9000、ISO14000之际,又一个新的标准SA8000悄然出水面,令没有思想准备的民营企业主手忙脚乱。
SA8000为Social Account-ability8000的简称,即“社会责任标准”。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或组织在赚取利润的同时,也应考虑相关利益人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SA8000标准是全球首个用于第三方认证的社会责任国际标准,亦称“道德认证”的“最低要求”。它的形成和发展与世界劳工运动、人权运动、消费者运动、环保运动相联系,又与国际通行的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000环境管理体系、OHSM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相连接,逐步成为一种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进而形成了风靡全球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
SA8000标准的主要内容
SA8000标准主要包括童工、强迫劳动、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歧视、惩戒性措施、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健康与安全、管理体系等9项核心内容。
SA8000在劳动标准方面,主要有5项:
一是关于童工问题,要求企业不应使用或者支持使用童工,应与其他人员或利益团体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儿童和应受义务教育的青少年的教育,不得将其置于不安全或不健康的工作环境条件下。
二是关于强迫劳动问题。要求企业不得使用或支持强迫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
三是关于组建工会和集体谈判问题,要求企业尊重所有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
四是关于就业歧视问题。要求企业不得因种族、社会阶层、国籍、宗教、残疾、性别、性取向、工会会员或政治归属等对员工在聘用、报酬、训练、升职、退休等方面有歧视行为;企业不能允许强迫性、虐待性或剥夺性的性侵扰行为,包括姿势、语言和身体的接触。
五是关于惩戒性措施问题。要求企业不得从事或支持体罚、精神或肉体胁迫以及言语侮辱。
在工时与工资方面,要求企业应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经常要求员工1周工作超过48h,并且每7d至少应有1d休息;每周加班时间不超过12h,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及短期业务需要时,不得要求加班,且保证加班能获得额外津贴。要求企业支付员工的工资不应低于法律或行业最低标准,并且必须足以满足员工的基本需求,并以员工方便的形式如现金或支票支付;对工资的扣除不能是惩罚的;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应掌握的各种危害知识,为员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采取足够的措施,降低工作中的危险因素,尽量防止意外或健康伤害的发生;为所有员工提供安全卫生的生活环境,包括干净的浴室,洁净安全的宿舍,卫生的食品存储设备等。
在管理系统方面,要求企业高层管理阶层应根据本标准制定公开透明、各个层面能了解并实施的、符合社会责任与劳工条件的企业政策,要对此进行定期审核。委派专职的资深管理代表具体负责,同时,让非管理阶层自选1名代表与其沟通;建立并维持适当的程序,证明所选择的供应商与分包商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应对SA8000的方法
如何应对这把锋利的“双刃剑”?从总体上看,早比迟好,快比慢强,利比弊大,得比失多。以短期的阵痛换取长远的发展是完全必要的,也是完全值得的。
1.增强主动应对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面对国有企业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私营企业、外资企业迅速发展的新形势,面对企业产权新变化,面对体制转轨和结构调整中出现的大批职工下岗、大量农民工进城、就业压力急剧加大的新情况,特别是面对我国加入WTO并与其相关社会条款对接等一系列新课题,绝不能因噎废食,谈虎色变。从SA8000形成的过程看,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由来已久,其最终目的是保障劳工权利,这正是我们安身立命的基础和为之奋斗的目标。所以说,推动企业承担起应负的责任,既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需要,又是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更是增强企业综合竞争力的需要。为此,既不能回避,更不能敌视,而是要主动应对,并以此为契机将维权工作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面上。
2.乘势推进《劳动法》的贯彻落实
SA8000遵循的首要法律依据是所在国的劳动法律。我国政府对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法律指引,我国的《劳动法》已经涵盖了国际劳工标准的核心内容。如能严格依照《劳动法》办事,我国企业通过SA8000审核是毫无问题的。但是,我国仍有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工问题还不尽如人意。比如,有的企业污染严重,有害物质超标长期不予整治;有的企业缺乏应有的防护设施和装备,工人的劳动条件和环境极差,恶性事故屡有发生;有的企业还存在招收未成年工,收缴受聘员工“押金”或身份证,搞惩戒性体罚等问题。可以说,这些有法不依的现象屡禁不止,多因缺乏刚性的壁垒性手段所致。由此看来,推行SA8000标准与贯彻执行《劳动法》如出一辙,采取壁垒性制约方式来解决劳工问题不失为治本之良策。各地可以充分利用这一强大的反推动力,促使更多的企业介入社会责任运动。
3.要把协调劳动关系纳入法制化轨道
企业的社会责任实际上是企业的法律责任,或企业在安全法律关系中的义务。之所以认定这一责任为的法律责任,是因为企业社会责任感的基本内容是劳工标准。推行这一运动的国际法律依据,是1998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关于工作中基本原则和权利宣言》。我国政府、企业和工会的代表参加了这次大会并支持这一《宣言》,就有责任和义务遵守和实现这些劳工基本权利的各项原则规定。因此说:SA8000既在考验企业,更是在考验政府的执行水平乃至整个社会的民主、法制和文明水平。当前,应采取积极主动的对应措施,迅速改变我国企业社会责任问题主要由跨国公司推动的尴尬局面。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不同所有制的企业都应自觉把协调劳动关系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即使不申请认证,也应将人性化管理作为治企兴企的政策,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社会责任管理模式,以增强企业的公信力,树立起良好的企业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