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结果是体系的主要输入,即体系的几乎所有其他要素的运行均以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结果作为重要的依据之一或需对其加以考虑。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是体系运行的动力。图1.3所示的过程是没有穷尽的,因为要素4.3.1要求,用人单位应定期或及时评审和更新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的信息。 图1.3 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系统管理 1.2.3问题和解决办法 如果认为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是一种官方机构强制性要求,而执行了不完善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计划,则难以获得预计的风险控制效果,风险级别不会有任何改变。而且,用人单位在此问题上可能会流于形式,达不到真正的目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应为制定和执行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人员可能会过高估计自己抵御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忽视自己作业范围内存在的风险,认为尚未构成伤害的风险是一种可承受风险。所以,本附录的目的在于,让用人单位及其员工能用先进管理思想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用人单位及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人员应具备实际工作经验和相关工作能力,如条件允许,可请外部人员参与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只要有可能,培训一些小组来进行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不失为一种很好的方法。? 在开展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时,用人单位应发动全员参与,鼓励他们主动提供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所需的信息,就特定风险控制措施的适用性如何发表意见。在规模较大的用人单位中,需要有相关能力的人员对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工作给予配合和指导,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寻求外部专家的帮助。 1.3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过程 1.3.1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的基本步骤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的步骤如图1.4所示。 a)划分作业活动(也可称业务活动):编制一份业务活动表,其内容包括厂房、设备、人员和程序,并收集有关信息; b)辩识危害:辩识与各项业务活动有关的主要危害。考虑谁会受到伤害以及如何受到伤害; c)确定风险:在假定计划的或现有控制措施适当的情况下,对与各项危害有关的风险做出主观评价。评价人员还应考虑控制的有效性以及一旦失败所造成的后果; d)确定风险是否可承受:判断计划的或现有的OHS预防措施是否足以把危害控制住并符合法律的要求; 注:“可承受”一词在此意指风险已经降至合理可行的最低水平。 e)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如有必要):编制计划以处理评价中发现的、需要重视的任何问题。用人单位应确保新的和现行控制措施仍然适当和有效; f)评审措施计划的充分性:针对已修正的控制措施,重新评价风险,并检查风险是否可承受。 注:在这里,“风险是否可承受”是指风险是否为“可承受风险”。有关术语“可承受风险”参见职业安全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中 2.22的定义。 图1.4 危害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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