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件:
——造成或可能造成事故的事件。
事件的发生可能造成事故,也可能并未造成任何损失,因此说事件包括事故。
对于没有造成职业病、死亡、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事件可称之为“未遂过失”。
事件包括未遂过失。
二、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的意外事件
相应法规: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及处理规定》
——1987年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
三、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可理解为危险源或事故隐患
——从本质上讲就是存在能量、有害物质失去控制而导致的意外释放或有害物质的泄露,如液化气瓶、氧气瓶。按导致事故、危害直接原因进行分类:
1. 物理性
2. 化学性
3. 生物性
4. 心理与主观性
5. 生理性
6. 行为性
7. 其他
四、危害辨识:
——识别危害的存在并确定其性质的过程,即识别危险源。辨识范围主要是厂址、厂区平面布局、建筑物、生产工艺过程、生产设备、有害作业和管理设施,包括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及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等。
五、危险:
——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性的结合。
可能性:是指导致事故发生的难易程度
严重性:是指事故发生后能够组织带来多大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其中任何一个不存在,则认为这种危险不存在。
如有电击可能性的地方,人员不能进入则认为不存在危险。
六、危险评价(风险评价):
——评价危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存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是针对存在的危险源的发生危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进行分析,以确定这种危害是否可接受。
可能性:采取数学方法,最后得出一个综合指标来实现
严重性:通过工程学的方法分析是否可接受的判断,需根据相关的知识,如法律、法规及组织具体情况加以确定,一般说来,这个标准或界限值不是一成不变的
七、可接受的危险:
——组织根据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卫生,将危险降低至可接受的程度。
八、安全:
——免遭不可接受危险的伤害
经过危险评价,确定了不可接受的风险,那么它就要采取措施将不可接受危险降低至可容许的程度,使人们避免遭受到不可接受危险的伤害。
九、组织:
——具有自身职能和行政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团,可以是其中的一部分。
十、相关方:
——关注组织的职业安全卫生状况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可以是团体,也可以是个人。
关注状况或受影响相关方主要有:
1)与组织相邻的,如邻厂、周围的居民下风向的企业,河流的下游等;
2)与组织的经营生产活动相关的,如股东供方、客户和员工;
3)银行、政府部门、劳动及环境保护组织等。
十一、目标:
——组织制定的为激发员工安全表现行为,并预期必须要达到的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的,要求和结果目标应可分解为独立的指标,尽量管理量化,指标应可测量。
十二、绩效:
——组织根据职业安全卫生方针、目标,在控制和消除职业安全卫生危险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和达到的效果。
绩效是可测量的,如职业病减少多少、未发生事故等。
十三、审核:
——确定活动和有关结果是否符合计划的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并适用于实现组织的方针和目标的一个系统化的验证过程。
十四、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死亡、职业病、财产损失或作业环境破坏的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或管理体系要求的行为或偏差。
分为严重不符合和一般不符合
严重不符合的情况
1. 体系系统性失效;
2. 体系区域性失效;
3. 有严重后果。
十五、职业安全卫生:
——影响作业场所内员工、临时工、合同工、外来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的条件和因素。
进入作业场所的任何人安全与健康的保护
不包括职工其他劳动权利和劳动报酬的保护,也不包括一般的卫生保健和伤病医疗工作。
作业场所一般说来是组织生产活动的场所。
十六、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组织全部管理体系中专门管理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部分包括为制定、实施、实现、评审和保持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所需的组织机构、规划活动、职责、惯例、程序、过程和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