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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价过程的两个任务

2007-08-08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在建立和实施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过程中,按照《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审核规范》(以下简称《审核规范》)的要求,应对用人单位在活动过程中存在的危害因素(危险源)进行辨识,进而对风险进行评价,以策划出对职业安全健康风险的管理控制措施。这一重要的环节是整个体系的核心和基础,组织好这些工作,无疑对用人单位按照计划的要求管理和控制风险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仅对风险评价及其风险评价过程的两个任务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
  1风险评价过程两个任务的提出
  《审核规范》要求,用人单位要针对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作业场所内所有人员的活动和所有设备及设施,进行全方位的风险管理,同时,也提出了进行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价的方法原则。
  根据《审核规范》对风险评价的定义:“评价风险程度并确定其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全过程”,风险评价有两个任务,一个是“评价风险的程度”,一个是确定风险“是否在可承受范围”。评价风险的程度,可以认为是评价风险的大小职高低,为风险分级提供依据。而确定风险是否在可承受范围之内,是确定某一风险的存在状态是否可允许的过程,为策划风险管理措施提供依据。风险评价过程的两个任务是相辅相成的,是用人单位在进行风险评价中必须要做的工作,如果只进行了其中的一项戴没有正确理解两个任务的不同作用,则经过风险评价得出的结论可能是背离《审核规范》要求的。
  2风险评价两个任务的作用
  《审核规范》中提出的风险管理的概念,同以往传统的安全管理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传统的安全生产管理,是针对某一危险源点或某一存在危害的岗位,直接提出要求,采取措施,一般不进行风险评价的活动(针对高投入的高风险行业如核设施、航空系统已进行风险评价)。而(审核规范》要求用人单位针对危害辨识的结果都要进行风险评价。
  风险评价的任务,就是在辨识危害的基础上,总结出用人单位所要采取的管理和控制措施的方向。风险评价的基本作用,就是为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的制定提供依据。
  那么,结合评价风险的两个任务,它们的作用也是不同的。评价风险程度即评价风险大小,是为用人单位明确风险状况,确定风险分级,也包括对不同级别的风险在用人单位内部分级管理的问题。评价风险是否在可承受的范围,一是评审用人单位在当前活动过程中法律、法规符合性(在持续改进中,还包括评审对职业安全健康方针的符合性);二是为制定整改方案、确定优先性整改提供依据。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确定所面临的风险的大小和风险是否可承受的范围,是无法正确进行风险控制策划的。首先确定每一风险的大小和是否在司承受范围,再按照《审核规范》中提出的风险管理控制措施的要求,分别采用不同的措施,如目标和管理方案、运行控制、应急预案鱿绩效的监测及倍训等。
  3评价风险程度的方法
  评价风险程度是评价风险的任务之一,也是评价风险的基础工作。评价风险程度就要评价特定危害性事件在单位时间内出现的概率和损矢的严重度。应该注意的是,评价风险是针对特定危害性事件的,即评价风险的对象是在某一具体作业活动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发生的危害性事件所涉及到的具体风险。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在进行风险评价时离开具体的作业活动,只是宏观考虑风险状况,这样的评价结果无法策划出可以实施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方案,是无的放失。
  评价风险程度的方法可采用定性法和定量法。所谓定性法,就是确定一些评价准则,如果某一情况的存在或发生符合某一准则的特征和条件,则直接确
  定为一定级别的风险。如有的用人单位规定:“当下列情况出现时,可确定为重大风险:
  (1)凡是违反法律、法规要求且易发生重大事故的;
  (2)历史上发生过死亡和重伤事故的;
  (3)相关方有重大合理报怨的;
  (4)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且立即需要整改的。”
  定性评价的方法,笔者以为仅适用于风险和规模不大或风险级别可简单划分为2~3个的用人单位,而风险状况较复杂,规模较大的用人单位不太适合用定性法。
  所谓定量法,是用一系列数据对风险的状况进行分析的方法,这一方法需要大量技术数据和资金支持。目前,一些重要的且投资额较大的工程项目,在工程建设前一般都要进行系统的安全预评价,即系统风险评价。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实施过程中,如果用人单位将面临的全部风险都按照这一方式进行评价,是不现实、不经济的。因而,更多的用人单位采用风险评价的半定量法,其中D=L·E·C(即打分法)是较为普遍应用的一种。它将风险分为3个因子,包括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员工在作业场所暴露的频繁程度和损失的严重度。
  将L、E、C三项相乘,D为该事件的风险值(D的数值一般由用人单位确定)。同时规定出,在一定的数值范围内,属于一定级别的风险。此方法的长处是简便、易操作。但目前很多用人单位在运用上述方法时,没有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顶目和数值的调整,因而会出现分值偏高或偏低,不好确定风险级别的现象。笔者认为可将每夭工作时间暴毖程度,再分为三项,即每天暴露6-8小时(8分),每天暴露2-6小时(6分),每天暴露2小时以下(4分)。这样的分配方法对于管理岗位、实施点检制的岗位、高危作业、实行工作时间内轮班制的岗位比较适用。对于损失的严重度,也应根据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分别斌值,如作业场所人员接触危害作业可能造成伤害的人数,可根据国家对工亡事故的分级人数来确定。加一到两个级数,以缩短分值的差距。
  4风险是否可承受的评价
  将风险分级之后,如何进行风险是否在可承受范围内的评价呢?现在一些用人单位将已评价出的不同级别的风险,再确定2-3个风险类型,将较高级别的风险确定为不可承受。其它级别的风险确定为重大绒-般,并明确一般级别的风险为可承受风险。这样,实际上是将不可承受风险理解为高风险,低风险就是可承受风险。
  笔者认为这样的理解是不正确的。风险是否可承受,与风险的高低无关。如果高风险就是不可承受风险,则定义中没有必要再要求进行一个确定风险是否在可承受范围的过程,只要评出高风险就直接确定不可承受便可以了。看采,评价风险的是否可承受过程是一个独立的任务,它同评价风险程度是两个不同的阶段。
  《审核规范》对可承受风险给出了定义:“根据用人单位的法律义务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已降至用人单位可接受的风险”。这条定义告诉我们,判定某一个风险是否可承受的依据有两个,一个是法律义务,即法律、法规的要求,一个是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评价风险的可承受状态,是针对所有风险的,而不是仅针对高风险级别的。举例说明:
  例一,有两个平台,一个高30m,一个高2m,员工要在这两个平台上作业,如果作业频繁程度、作业环境等作业条件是相同的,而由于平台高度不同,在作业中可能发生的高空坠落事故造成的后果是会不同的。在进行风险评价时,30m高台作业确定为高风险作业,而2m平台作业确定为较低风险作业。如果两个平台都按照要求安装了符合标准的防护栏(2m以上作业均为高处作业),则这两个作业的风险都属于可承受风险的范围。但如果2m的平台没有安装防护栏,虽然这个平台的作业是低风险,但这个风险是不可承受的,因为它不符合法规的要求(当然还要满足其他条件)。
  例二,两个作业现场内都有粉尘,一个作业现场的粉尘浓度为1mg/m3,一个作业现场的粉尘浓度为9mg/m3,粉尘浓度为9mg/m3的作业应为较高风险,如果国家标准是10mg/m3,则这两个作业场所存在的风险都是可承受风险。由此可以说明,风险是否可承受与风险高低无关。
  认为某一个作业符合法规要求,就应该确定为低风险的看法是站不脚的。比如,谁也不会否认核设施、航空运输是高风险,如果认为这些行业遵守了国家的法律,就是低风险行业,是谁也不会接受的。核设施、航空业是高风险,只要符合法规要求,风险就是可承受的,也正是由于这个高风险是可承受的,国家才会允许符合规范要求的核设施的运行,才会有人乘坐飞机去旅行。
  确定风险是否可承受,基本的依据是法规要求和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这样,要求用人单位在进行风险是否可承受的评价时,首先要了解和掌握适用于本单位的法律、法规及一系列规范要求,是否可承受的范围才会准确地加以确定。用人单位职业安全健康方针作为另一个评价冈险是否可承受的依据,这个要求应该比法规的要求更严、内容更充实、更具体才会有实际的意义。
  用人单位在确定了风险分级和风险是否可承受的评价过程之后,就为提出风险控制措施的策划提供了依据。用人单位首先要对不可承受风险制定相关措施,凡是不符合法规和职业安全健康方针要求的,都应策划出具体的管理控制措施。措施的类型取决于风险的性质、范围和时机,这样才能保证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达到消除、降低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