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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构建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中的责任

2009-07-20   来源:安全文化网    热度:   收藏   发表评论 0

  1. 前 言 

  全国最大的箱包集散地,河北省高碑店市2002年发生严重的职业中毒事件,由于生产过程中使用的黏合剂多为含有苯、甲苯、正乙烷等有毒害气体的胶水,在加上生产过程多为手工作坊,生产条件简陋,通风设施不到位,而且没有保护措施,最终导致25名工人发生苯中毒,结果15人死亡的惨痛事实。

  江苏省宜兴洑东镇,九十年代初,这里的部分农民利用山上丰富的石英石和简陋的加工设备,把石英石砸成大小不等的石英砂销售。由于工业需求量不断增长,石英砂价格也一路飚升。从1992年开始,一批商城县民工开始在这里打工,私人石英砂厂的厂房里,未配备任何防尘装置,更无防尘面罩,机器一响粉尘漫天飘扬,三米内不能见人。在这种条件下,民工每天作业10个小时以上。在宜兴打工的这批商城民工,先后已死亡5人, 159名患“矽肺病”,一期13人,二期的43人,三期的46人,四期的达57。专家为民工们诊断后,认为10年内他们中的绝大多数将不在人世。

  此外,还有广东深圳“致丽火灾”案、广东深圳“安加事件”、浙江“泰顺硅肺病损伤索赔2亿案”……等等一系列的震惊全国的职业伤害案件。这些案件有着共同的特点:伤害人数目多、性质恶劣,并且都是由于企业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导致安全防范措施不到位引起的。 

  2.企业在构建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中的责任

  作为一个企业,发展生产是它的首要任务。企业要生产就必须雇佣工人,那么生产过程中的一些因素就会对工人的安全健康构成威胁,所以企业在构建职业安全健康体系中的责任就转变为保障企业全体职工安全健康的责任,也就体现在为职工提供安全生产环境和制度保障的责任,即全面落实安全责任制的责任。

  2.1 采用安全的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的责任  许多的企业购买的设备是60-80年代英国、美国、日本淘汰的设备,这些设备不但没有任何的防护措施,而且在生产过程中本身就会发出有毒有害的气体,造成严重的职业中毒事故。20世纪60年代,韩国从日本购入一批残旧的机器,之后的20年间,该机器排放大量的二硫化碳有毒气体,造成慢性的职业病中毒事件。到1993年,该工厂停产后,这批机器又辗转到了我国的辽宁。有些设备老化,再加上缺乏必要的维修,很容易在正常的生产过程当中,出现突然“失灵”的状况。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的调查,许多伤残职工的手臂被机器无情地“吞噬”,这样的事故就是由于机器的突然“失灵”造成的。

  2.2 改善职工生活、生产条件的责任  沿海地区,像珠江三角洲,深圳、佛山、广州等地是许多的打工者梦寐以求改变自己命运的工作之地,那里聚集着将近3000万的外来务工者,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地区。由于经济水平高,相应的地价水平也飙升位于全国前列。许多的企业主为了节省租用场地的费用,完全忽视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利,把职工当作赚钱的机器,职工们住宿、生产和生产的仓库往往被安排到同一个房屋内,工人们除了在正常的上班时间不得不接受噪声、粉尘、有毒气体等能导致职业病的三大物质危害外,在休息的时候也要忍受他们的摧残,在这样恶劣的环境下,再加上为赶货期而不得不加班工作,职工们身心疲劳,又长时间吸入有毒有害的气体,出现因职工疲劳而误操作导致事故以及集体出现职业中毒事件也是必然的。

  2.3 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任  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规定的一系列关于企业安全生产的技术标准规范之规定,企业必须对易造成人员伤亡事故的机器生产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必须对工作在含有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等的“危险环境”中工作的职工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从“河北白沟苯中毒案”和“江苏宜兴硅肺夺命事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对于防尘口罩和防毒口罩这起码的安全防护措施,企业要么不提供,要么没有及时给职工更换新的,再加上企业老板不舍得在通风换气方面投入价格相对较高的大功率换气扇和排气扇,而造成工作场所内大量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聚集,从而造成了震惊全国的职业病伤害案。企业老板如果能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标准执行,为工人们提供起码的“保命”措施,也就不会有或者减少这些骇人听闻的职业病案的发生。全国每年也将减少数千名的职业病患者,国家也将节省为救治这些职业病患者所消耗的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从而促进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作为一个企业,为自己的职工提供基本的安全防护措施,是自己应该承担的责任。

  2.4. 给职工提供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的责任  在2004年6月“全国农民工职业安全与健康权益研讨会”上,接受采访的大部分农民工代表们表示,上岗操作前根本没有进行岗前培训,更不用说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了。进行岗前培训是《安全生产法》中规定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的法律条文。通过岗前培训,我们广大的职工们不仅能了解本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生产过程是否有毒害及其他危害,而且还可以对生产设备的操作规程、生产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及应急措施等有所认识,这对工人保护自己人身安全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定期的安全培训教育,能让广大职工纠正自己麻痹大意的思想;能给那些对生产设备操作满不在乎的职工敲响警钟;能让职工对企业当前的安全生产状况有一充分的认识。特别是那些长期处于安全状态下运行的企业,更要进行定期教育,因为人在安定的环境中,往往容易产生“居安不思危”,安全的环境更容易让他们麻痹大意,从而酿成大祸。然而现实的情况是,大多数的私营企业不进行岗前培训,更不会进行定期的安全教育,往往是职工第一天报名,第二天就上班的情况,大多数的新工人都是由熟练的工人示范带领几次就独立操作了。试想,在这样的情况下,开机能有保障吗?能不发生事故吗?广大的职工也知道操作机器的危害性,但对操作方法和机器的性能自己并不甚了解,或者了解的很少。其实,职工自己也很想进行岗前培训,但是厂里不举行,他们又不愿意丢掉来之不易的工作,只能硬着头皮干下去。由之酿成的事故就是企业要承担的责任,承担它没有给职工们提供岗前培训和定期教育的责任。因为在许多的企业主眼里,只有企业的效益和利润,而对安全培训和岗前教育考虑的太少。提供岗前培训和定期安全教育,不仅是《安全生产法》中所规定的企业必须执行的法律条文,也是职工自己为保障自身安全所应有的权利,更是一个企业出于自身职工安全考虑而必须贯彻实施的责任。

  2.5 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的责任  针对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一直保持着较高的增长率,这在世界上也是少有的。但是,我国的经济发展大都依赖于以廉价劳动力为基础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最近几年来,由于以矿山开采、矿石加工、建筑、皮革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企业的高速发展,加上部分地方政府对安全生产的监管放松,在这些企业中,不断发生死亡事故。其中不乏重大、特大死亡事故,并且一次事故死亡人数也呈不断上升的趋势。为了扭转这一不良局面,2003年4月16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及亲属提供医疗救治、社会保障、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它的目的在于解决工伤者对医疗费用和生活的后顾之忧,同时也为企业减轻经济负担。但是由于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产生的比较晚,其中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也在所难免。毕竟它比以前实施的《工伤保险试用办法》有了更进一步的改进和强制实施效力,1996年制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只规定了国有企业的职工的工伤保险赔偿办法,没有把私营企业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包含在内,而《工伤保险条例》把私营企业的工人也包含在内了。它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用的企业都必须为企业的全部职工购买工伤保险,这得到了广大职工特别是从事高危行业的职工的好评和欢迎。但是,部分见利忘义,严重忽视职工合法权益,置广大职工生命于不顾的企业主开始想尽办法采用少报或者谎报企业职工人数的方法,只为部分职工购买工伤保险,逃避或者节省这一笔工伤保险费。一旦未参加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事故,他们便会让工人用已参加保险的职工的身份证入院治疗,同时骗取国家的赔偿。毕竟是以为《工伤保险条例》对这一违规现象处罚的太轻了。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是企业“以人为本”的体现,是对“生命至上”这一理念的阐述和深化,是人性善良的体现。如果我们的企业主们连这点钱都看得上眼的话,那他们跟资本家还有什么区别呢?那怎么体现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呢?想依靠这类企业来实现人民的富裕和全国人民的小康社会,是不可能的。或者说,如果以人性和良知的丧失来换取整个社会的小康水平,那这种小康社会还是不要的好。

  3. 结束语

  职业安全健康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对维持企业的稳定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企业必须自觉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承担起自己对全体职工安全健康的责任,认真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将国家的职业安全健康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到实处,那么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和“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也就不远了!